安全監測監控調試校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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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監測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安全監測監控調試校正制度

2、 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否則,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3、 井下裝置要定期進行調試(每7天進行一次調試和試斷電),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使用標準氣樣調試,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維護記錄。

4、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

5、 如果監測裝置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正負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

6、 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立即下井進行校正,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監測裝置。

7、 瓦檢員、安全員、採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監測裝置和支線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並協助處理。

8、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9、 凡屬於與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聯繫現場共同進行。

10、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1、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

12、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設備儀表管理台帳、檢修記錄、巡檢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等,應長期保存,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毀任何技術資料。

安全監測監控調試校正制度 [篇2]

1、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2、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後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

3、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覆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4、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及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

5、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6、所有調校及測試均必須建立健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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