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

來源:文萃谷 7.72K

2017年國務院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準備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開展改革試點。改革試點遇到了極大的阻力,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分立進行,沒有對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因此,要求同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大。為此,需要對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研究,在完善制度方案的基礎上儘快推進。這裏對我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一些思考。

對我國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中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金全部由國家負擔,缺乏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目前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是明顯的國家保障制,實行現收現付,所需資金全部由國家財政提供,個人和單位無需要任何繳費,公務員退休時按月領取相應的養老金。1990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總費用為81.8億元,到2017年增加到了1827.7億元,16年增加了21倍,年均增長23.6%,其中最高的增長年份為1994年,高達62.5%。[1]不斷增長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支出將給政府財政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單一的籌資機制不僅不利於減輕財政負擔,而且也不利於增強個人的責任意識,損害制度的效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第二,公務員與其他羣體的養老金待遇差距較大。。從1990年至2017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的人均離退休費來看,1990年企業、事業和機關的人均離退休費分別為1664元、1889元、2017元,不同類別的單位之間有一定的差距,但差別不大。到2017年,企業、事業和機關的人均離退休費分別為8803元、16425元、18410元,差距變得非常大,事業單位是企業的接近兩倍,機關的人均離退休費則更加大於企業。從增長率來看,除個別年份外,機關的人均離退休費增長率要明顯高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要明顯高於企業(見表1)。公務員不僅不要繳費,而且領取的退休金要高於其他羣體,會進一步加大不同羣體之間的收入差距。

表1 1990-2017年全國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人均離退休費 年份 平均 企業 事業 機關 絕對值(元) 增長率(%) 絕對值(元) 增長率(%) 絕對值(元) 增長率(%) 絕對值(元) 增長率(%) 1990 1713 1889 2017 - 1995 4311 18.7 3976 20.7 5310 12.3 5783 12.7 2000 7137 8.5 6318 6.3 9923 14.4 10020 11.9 2001 7717 8.1 6573 4.0 11324 14.1 12215 21.9 2002 8807 14.1 7633 16.1 12442 9.9 13759 12.6 2003 9407 6.8 7957 4.2 14077 13.1 15319 11.3 2004 9715 3.3 8081 1.6 14911 5.9 16532 7.9 2017 10668 9.8 8803 8.9 16425 10.2 18410 11.4 注:本表不包括民政部門和總後事業單位支付離休、退休、退職費的數字;退休人員中包括退職人員。數據來源:國研網數據中心。

第三,與其他羣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立。目前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與事業單位比較接近之外,與其他羣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獨、相互分割,難以銜接。無論是在制度模式、籌資機制、管理體制、待遇設計、法制建設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機制不斷成熟,人力資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理應遵循市場配置的客觀規律,人員之間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流動越來越頻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現象。但是目前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其自身的獨立性和封閉性,成為了阻礙人員流動的一大障礙。

第四,管理服務由單位負責,社會化程度低。目前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由國家財政全部負責,而且公務員退休後的管理服務也由退休前所在單位負責,與其他羣體的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其管理與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明顯滯後。公務員養老保險單位管理的特點,不僅不利於減輕政府的管理負擔、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提高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滿意度;也不利於維護公務員的養老權益,公務員離退休費用的發放容易出現遲發、少發甚至不發的現象。實行單位管理也不利於加強對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容易出現貪污、挪用公務員養老金的現象。

《對我國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