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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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很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勞動者關注的焦點之一。不同地區的工傷賠償標準也不同,那麼,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成都勞動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醫療費:元(依據發票,據實計算)(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保基金)【不低於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醫的交通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性治療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的.治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元/月×月=元(單位按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元/天×天=元(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治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造成殘疾

8、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月××27月=元【不低於2,382元/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 【相關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一級傷殘津貼:元/月××月=元

或者一次性傷殘津貼: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低於100月)

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於6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6號)“(一)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其傷殘津貼計算標準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標準不得低於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按照前款的計算方法,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增發0.3個月(職業病人員加發0.2個月),不得低於6個月(職業病人員10個月);需要生活護理的人員,按照鑑定的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得低於14、10、6個月;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了輔助器具的農民工,可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的補助費用。”]: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於14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的50%、40%或者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佈後,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生活處理程度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中規定的護理依賴來確定。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10、一至四級工傷死亡的工亡金:元/月×50月=元

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卹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後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待遇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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