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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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生活中,不管是我們自己遇見的還是看見的,或多或少都會有着這樣的風險,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資料,歡迎閲讀

最新的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請假工資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以及工資折算辦法進行了調整。

通知指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眼2000?演8號)同時廢止。

<<勞動法>>對工資支付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關於事假工資的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發佈(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發佈《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最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2017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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