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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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形成的原因

城市化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1.1土地徵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國務院發佈了《提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但現行的土地徵用制度是政府強制性的徵收農民的土地,導致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又沒有得到相應的土地市場價格所帶來的經濟補償。徵地前沒有知情權,徵地中沒有參與權,徵地後又沒有監督權,這樣的徵地制度使失地農民的權益受損。

1.2土地所有權模糊性

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清晰,導致徵地過程中的補償缺乏依據。失去法律的保護和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明確,就會導致失地農民權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權模糊是失地農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1.3失地農民參保不積極

首先,失地農民自我保障意識不強,失地農民生存在經濟落後和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村環境中,小農思想決定了失地農民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其次,失地農民自身文化程度,達不到現代化社會的需要,缺乏養老保障意識,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關注和了解很少,導致了參保率很低。最後,失地農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沒有專門的技術特長,導致失去土地後就業難度較大。總之,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導致了失地農民參保不積極。

1.4政府責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農民養老金籌集主要還是來源於土地補償金,使得失地農民無力承擔養老費,影響着參保率。其次,政府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不足,導致了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水平偏低,很難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運作過程中,缺乏透明度,並缺乏有效監管,很難保障失地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

2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對策建議

2.1建立健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我國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政府,集體和失地農民的責任,並將公益性徵地和商業性徵地嚴格區分。建立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要遵循法律化,規範化和透明化。在實際徵地過程中,建立一套協商機制,從而有效地保證雙方的權力和義務,解決主要矛盾,提高徵地效率。

2.2提高補償安置標準,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首先,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安置標準,並適時調整徵地補償標準。其次,補償安置程序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徵地過程體現民主和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受失地農民監督,使補償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時,在土地轉讓收益分配方面,應嚴格杜絕徵地基層政府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現象。最後,在補償安置方式上,改變傳統單一的方式,實現貨幣補償、就業安置、社會保障三種方式有機結合。

2.3加大人力資本投資,提高失地農民參保

首先,加大對失地農民人力資本投資,提高失地農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應該加大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補償安置費,來增加失地農民的.家庭收入,從而減輕養老保險繳費負擔。最後,改變由原來以村為單位推算人均剩餘土地和被徵地農民的方法,變為以户為單位推算人均剩餘土地和被徵地農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農民參保的覆蓋面,確保被徵地農民參保的公平性。

2.4加強失地農民養老金的籌資、給付和監管

首先,政府應該加強宣傳工作,改變原有的家庭養老思想,而提高參保的積極性。其次,農村和城市的發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政府應該考慮失地農民的家庭經濟收入,從而降低個人繳費標準或者縮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提高參保率。再次,政府應按照現有物價水平制定合理的失地農民養老金給付標準,並每隔一段時間適當調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給付標準,減少通貨膨脹給失地農民帶來的市場風險。最後,加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方便養老保險的辦理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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