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工作會議紀要

來源:文萃谷 3.04W

2012年X月17日,全省2012年XXXXXXXXX工作會議在XXXXXXXXX召開。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監獄管理局、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工商局、省教育廳、省檢-察-院、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地税局、省公務員局、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機關工作會議紀要

會議指出,此次會議是繼3月2日後召開的又一次工作會,是上一次工作會的延續。短期內召開兩次會議,説明我省各級XXXXXXXXX對2012年XXXXXXXXX工作的高度重視,本次會議需要研究的問題集中、主題鮮明,一是討論、修改2012年的XXXXXXXXX,進一步完善XXXXXXXXX;二是統一思

想,提高認識,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並形成共識,為做好2012年XXXXXXXXX工作打下堅實基礎。XXXX副副省長對開好會議提出了要求:一是充分認識XXXXXXXXX對做好XXXXXXXXX的重要意義。即將出台的XXXXXXXXX,是在符合國家政策和XXXX實際的基礎上並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要求與會同志一定要認真吃透精神,要對3月2日全省XXXXXXXXX座談會提出的XXXXXXXXX進行反覆論證,反覆研究,真正發揮XXXXXXXXX的引領和標杆作用;二是要以高度的政策責任感,集中精力,羣策羣力,集思廣益,把XX問題討論、修改好。XXXXXXXXX是做好XXXXXXXXX的生命線,與會同志是開展我省多年戰鬥在XXXXXXXXX一線的核心羣體,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也是我省XXXXXXXXX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大家要明確責任,暢所欲言,充分討論,認真研究,進一步達成共識,統一思想。

會議認為,XXXXXXXXX

會議議定:

一、準確把握XXXXXXXXX的政策精神。

二、XXXXXXXXX

三、XXXXXXXXX

四、要增強時間緊迫感。XXXXXXXXX

五、需進一步研究的問題。與會同志提出兩條建議,一是XXXXXXXXX。二是XXXXXXXXX

出席:張三、李四。。。。。。。。王五(記錄)

主題詞:XXXX 會議 紀要

報:XXXX,省長, XXXXX廳長

XXXXXXXXX辦公室 2012年4月 日印發

(共印5份)

機關工作會議紀要 [篇2]

2015年1月12日上午,市政府副祕書長郭惠良在中堂鎮東泊城酒店二樓會議室主持召開了第72次市外商聯絡小組協調會。市外經貿局、市府台灣事務局、市經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建規劃局、市物價局、市國税局、市外匯管理局、東莞供電局、南城街道辦事處、中堂鎮政府、麻涌鎮政府、望牛墩鎮政府、洪梅鎮政府、道滘鎮政府等單位領導以及市外商協會、台商協會,香港工業總會珠三角工業協會等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主要研究了當前外商企業在生產運作中遇到的問題,通報了第69次協調會關於退還電費保證金問題的進展,同時宣講了近期國家出台的利好政策。現紀要如下:

一、對外商企業反映的具體問題的協調處理

(一)關於辦理歷史遺留工業用地手續問題

1、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問題。會議指出,部分外商提及的“可流轉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根據省有關規定,外商企業可以採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完善用地手續;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的原則,在使用年限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可以按剩餘使用年限折舊、升值或貶值;可以依法自由轉讓(流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後,企業可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記載的權利人一致,權屬清晰無爭議的,可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若流轉的土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建築物沒有依法辦理房產證的,則不能就土地使用權單獨辦理抵押登記。

2、關於降低“65元/平方米”的過户手續費問題。會議指出,部分企業提及的“在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轉為國有土地證手續時,市政府要收取65元/平方米的過户手續費”,這是政策誤解,企業提及的65元/平方米的費用,實質是土地出讓金。根據現行國土管理制度,土地按所有權性質分為集體所有、國家所有。集體土地要轉為國有土地,必須辦理徵地手續。集體土地使用證轉為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法律上實質是將企業正在使用的已批集體建設用地徵為國有,然後由政府重新出讓給企業。土地出讓金,就是政府出讓土地時所徵收法定地價收益。我市現行土地出讓金標準為:大城區、松山湖和主幹公路兩旁150米範圍內的商住用

地105元/M2,工業用地75元/ M2,其他用地為60元/ M2;其他鎮和主幹公路兩旁150米範圍以外的商住用地85元/ M2,工業用地為65元/ M2,其他用地50元/ M2。

3、關於辦理相關規劃手續問題。會議指出,目前我市正在草擬《東莞市已建房屋房地產手續補辦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了國土、規劃、建設、房管等一系列手續辦理的政策以及辦事流程。方案實行後,我市城建規劃部門將按照有關要求辦理外商企業的規劃手續。

(二)關於取消電力附加費問題

會議指出,2015年初,為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對我省電力供應的影響,提高全省電力機組發電積極性,保障我省災後恢復電力供應,省政府決定從2015年3月1日起對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所有大工業用户按每千瓦時0.045元標準臨時收取燃氣、燃油加工費。目前,冰災影響已過,我市電力供應也已恢復正常,取消燃氣、燃油加工費有必要,但權限在省政府,我市無權決定。我市將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外商的意見,以期達到取消燃氣、燃油加工費或降低收取標準的目的。

(三)關於企業反映收取三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問題

會議指出,為減輕企業負擔,市政府決定從2015年8月1日取消三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和“三來一補”綜合費用結匯手續費,以

及從2015年11月1日起對生產性企業減半徵收堤圍防護費一年,取消的這部分收費都是市級的行政收費。市台商協會南城分會反映的南城外經辦對外資企業收費情況,南城外經辦此前按照外資企業產值1‰收取企業管理費,沒有以企業承包款名義收取場地使用費。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南城街道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該項收費。除此之外,我市部分鎮(街道)將陸續作出減免企業收費的決定。

二、關於退還電費保證金問題的進展

會議指出,第69次協調會議要求東莞供電局積極退還企業電費保證金。為此東莞供電局十分重視,對第69次協調會議提出的四種退費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確定以下退費原則:

(一)企業能夠提供電費保證金收據原件的,電費保證金退還交費企業。

(二)企業遺失電費保證金收據原件,經核實該企業在供電部門電費保證金台賬(清單)上有收費記錄且未辦理退費的,電費保證金退還交費企業。

(三)經核實企業確實交納了電費保證金,但申請退保的`企業與交費企業名稱不一致,經工商部門證明屬名稱變更,企業主體不變的,電費保證金退還該企業。

(四)企業主體已變,如果新企業能夠提供其與原企業轉讓電費保證金回收權的證明,電費保證金退給該企業;該企業不能

提供上述證明的,電費保證金應退給原交費企業,如果原企業已註銷,則電費保證金應退還原企業的股東或投資人。

(五)電費保證金的交費人已經不存在,又沒有繼承人的,或者無法確定交費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定程序上交國庫。

三、關於下階段有關工作問題

為不斷完善協調會各項工作,會議要求,市外商協會、台商協會要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我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充分利用好這個平台加強與企業現場的溝通和交流,實實在在地為企業解決問題。

參加會議主要人員:郭惠良,方見波(市外經貿局),胡國勇(市府台灣事務局),葉紹焜、蘇樹林(市國土資源局),盧沛超(市物價局),陳志超(市物價局),傅平輝(市國税局),鄭文志(市經貿局),趙穎(市外匯管理局),呂斌(東莞供電局),黎建波(中堂鎮政府),黎德慶(麻涌鎮政府),李志雄(望牛墩鎮政府),王暉(洪梅鎮政府),吳銀玩(道滘鎮政府),陳健光(南城街道辦事處),朱國基、陳益林、董長江、何港生、周小華、張漢泉(市外商協會),徐沆、趙維南、鄭啟文、李亨玉、黃義定、康仁杰(市台商協會),張潤冰、曾理(香港工業總會珠三角工業協會)。

主題詞:經濟管理 投資 制度 會議紀要

分送:市委棠委、副市長,市政府祕書長、副祕書長,各鎮人

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會單位,市直有關單位,市外商協會、台商協會。

機關工作會議紀要 [篇3]

會議時間:2015年11月3日09:00-10:30

會議地點:集團公司五層總經理辦公室

主 持 人:xx-x

參會人員:xx-x、xx-x、xx-x、xx-x、xx-x

記 錄 人:xx-x

會議議題:關於優化組合後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會議內容:

2015年11月3日,xx-x副董事長和總經理xx-x,召集總工程師xx-x、經營副總xx-x、基建副總xx-x、總經理助理xx-x在五層總經理辦公室開會,研究明確了優化組合後工資發放和員工工休等問題,會議形成如下意見:

一、關於優化組合後工薪發放問題

1.機關及各礦從9月1日起執行新的工薪標準,具體明確如下:

(1)各礦副礦級以上人員和公司安全生產系統部長,月薪標準按年薪的十二分之一發放。

(2)公司安全生產系統科長,工薪按優化組合方案所確定的月工資水平標準執行。

(3)機關非礦類部(科)長,工薪均按照優化組合方案所確定的一級標準執行。

(4)集團公司科員的工薪級別,由各部領導組織考核,根據能力和成績提出工薪級別標準,經分管副總審核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執行。

2.機關和各礦九月和十月份工薪不再追溯考核,十一月和十二月份公司要對工薪實行考核發放制。

3.公司副總級領導已有工薪待遇的,暫按原有標準發放。暫還沒有確定工薪的,等董事長回來確定。

4.關於各礦停產期間工薪管理辦法

會議明確,各礦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停產的,公司暫按如下原則辦理:

(1)在停產期間,未開展任何有效的工作來啟動、恢復生產工作的,整個礦井領導的工薪按70%發放。

(2)在停產期間,為了啟動、恢復生產積極工作(如設備安裝、調試)的,整個礦井領導的工薪根據工作的實際效果按80%、85%或90%發放。

5.關於公司機關值班及下井補助標準

(1)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值班的人員,建議每人每班補助80元。

(2)集團公司人員下井補助,建議部長50元、科長30元、科員20元。

二、關於下一步績效考核辦法

1.公司對各礦後二個月考核辦法,由總工程師吳志祥、基建副總鄭成樑、總經理助理任恩昌根據《煤礦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進行修訂補充,作為公司11、12月份對各礦副礦級以上人員考核依據。

2.公司對機關安全生產部門人員的考核辦法,由總工程師吳志祥、基建副總鄭成樑、總經理助理任恩昌,抓緊制定安全生產系統人員的考核細則辦法,從11、12月試行,年底修訂後正式推出考核制度文件。

3.非礦類機關人員考核辦法,依據已定考核標準執行。

三、關於員工工休問題

會議明確,從現在到年底,員工出勤、請銷假及工休暫定為:

1.省內員工工作26天為全勤,省外員工工作24天為全勤。

2.各礦、各部門在保證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合理安排員工輪流工休。

3.因工作原因工休日無法安排休息的,經考勤部門核實後,對超出天數按當月日工資水平予以補助,因個人原因達不到全勤天數的,按員工的當月日工資水平予以減薪。

4.會議明確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公司副總、各礦礦長(副礦長)、部門經理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准,一次違反規定的,罰款500元;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停職檢查。其他人員的請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四、重申機關、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下井次數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集團公司、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帶跟班、與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此項制度,具體要求為:

1.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6次,總工程師、副總不得少於12次;

2.礦級領導礦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副礦長不得少於18次。

3.安全生產系統部門領導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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