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續新政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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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近日,《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明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公佈,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省內跨市或跨省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續新政公佈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執行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對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規定。

規定明確了四種情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其中,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按人社部規〔2016〕5號文件規定,將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繳費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時相應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不重複計發個人賬户養老金。

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按規定清理其養老保險關係時,凡與本人協商不一致或難以取得聯繫的,經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溝通確認後,可以先保留其數額最高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發放,其他暫停發放;待協商一致後,再按規定辦理。

退役軍人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的,在轉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時,個人賬户規模(比例)由繳費工資的8%調整至11%,並按11%計算轉移;統籌基金仍按繳費工資的12%轉移。《通知》要求,在省、市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或根據兩市協商,合理確定方案,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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