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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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按照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文件指示精神,公司對所有營運車輛按裝了GPS衞星監控、行駛記錄儀一體機,並全部納入具有資質的九通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監控平台進行監控,並在安全科配備了專用的GPS監控設備,為全面落實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及時處理營運車輛違法違規行為,特做如下管理規定:

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一、由安全科具體負責公司所屬所有營運客車的動態監控管理,實施24小時不間斷監控,並建立監管台賬,做好監控記錄。並利用GPS設備信息發送功能每天廣發安全行車信息,提醒廣大駕駛員杜絕違法違規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對在監控過程中發現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執行夜間禁行規定的營運車輛要利用發送GPS信息、電話通知等形式責令其立即整改,並作好記錄,依據公司制定的車輛GPS監控管理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三、公司所屬卧鋪客車已全部安裝了具有拍照傳輸功能的GPS終端,監控人員要在其營運時間內利用回傳圖片實時監控車內載客情況,發現超員立即處置。

四、監控人員要密切注意車輛監控終端使用情況,發現設備出現故障立即通知機務科進行維修更換,確保監控設備正常使用。對破壞監控終端、違規關停終端的駕駛員責令其脱產培訓,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從業資格。

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營運車輛安全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車輛的運行狀態,便於加強安全監管,預防運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企業的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超長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等車輛必須安裝GPS終端設備,加強運行車輛的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條 公司建立GPS監控平台,值班人員加強對高速公路客運車輛、超長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發現超速、越線等違規行為,要立即通知駕駛員改正。

第三條 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普通公路不得超過70公里,有限速標誌的,車速不得超過標誌指導的速度。

第四條 安全部門每週對GPS監控平台紀錄的數據進行分析,對於違章、違規的行為,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安全部門每月在公安信息網平台查詢本企業駕駛員的交通違章情況,及時掌握駕駛員的違規信息,加強駕駛員的教育和事故的預控工作。

第六條 駕駛員要自覺維護好GPS終端設備,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故意損壞,逃避監督。

第七條 駕駛員有意關閉GPS或故意損壞GPS終端設備,影響GPS終端正常工作,公司將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八條 安全部門要認真核實人民羣眾投訴的交通違章舉報,一經核實清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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