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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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例會制度。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每季度由議事監督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其議題應由議事監督委員會主任或成員確定,也可由社區居委會提出,遇有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可臨時決定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社區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議事監督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城市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討論表決制度。對社區內服務性機構(包括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及涉及社區公眾整體利益的有關事務及時進行討論、表決,半數以上通過可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表決前應廣泛徵求社區成員意見,表決結果應向全體社區成員進行通報。對服務質量較差、羣眾意見較大的社區內服務性機構(包括物業公司),議事監督委員會經過表決有權代表社區居民拒絕其提供服務,同時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撤換。

三、審議修改制度。年終議事監督委員會應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年度工作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社區發展規劃提出修改意見。根據年度工作報告和羣眾滿意情況對社區居委會全年工作進行綜合評定。

四、分片負責制度。議事監督委員會成員應按樓房或單位分片負責,定期聯繫片區羣眾。每月至少徵集一次所分擔片區羣眾的`意見,同時負責向社區居委會轉達片區羣眾的需求和意願,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片區羣眾。

五、學習培訓制度。議事監督委員會應結合季度例會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和有關政策法規。

六、民主評議制度。社區成員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對議事監督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對屢次未參加會議,發揮作用較差,羣眾滿意率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辭職的議事監督委員會成員,由議事監督委員會表決後,建議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重新進行推選增補。

城市社區議事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篇2]

一、例會制度。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每半年由議事會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其議題應由議事會主任或成員確定,也可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在遇到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時可臨時決定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社區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議事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二、討論表決制度。對社區內服務性機構提供的服務質量及涉及社區公眾整體利益的有關事務及時進行討論、表決,半數以上通過可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表決前應廣泛徵求社區成員意見,表決結果應向全體社區成員進行通報。對服務質量較差,羣眾意見較大的社區內服務性機構,議事協商委員會經過表決有權代表社區居民拒絕其提供服務,同時向房產仲裁部門得出申請予以撤換。

三、審議修改制度。年終議事會應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並對年度社區發展規劃提出修改意見。根據年度工作報告和羣眾滿意情況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全年工作進行綜合評定。

四、分片負責制度。議事協商委員會成員應按居民小組負責,定期聯繫片區羣眾。每月至少徵集一次所分擔片區羣眾的意見,同時負責向社區居民委員會轉達片區羣眾的需求和意願,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片區羣眾。

五、學習培訓制度。議事會應結合季度例會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和有關政策法規。

六、民主評議制度。社區成員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對議事會進行民主評議,對屢次未參加會議,發揮作用較差,羣眾滿意率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辭職的議事會成員,由議事會表決後,建議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重新進行推選增補。

xx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民主議事。議事協商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授權下,代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對社區內發生的重大問題以及事關社區公共利益和居切身利益的事務進行議事表決,代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對涉及多方利益的矛盾與有關方面進行協商。

二、民主監督。議事協商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授權下,代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社區內的其它工作機構(包括物業公司和其它服務性機構)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並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內其它工作機構實行民主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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