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外聘律師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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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越來越多人會接觸到崗位職責,崗位職責主要強調的是在工作範圍內所應盡的責任。想學習制定崗位職責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院外聘律師崗位職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院外聘律師崗位職責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外聘律師工作的管理,確保外聘律師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單項法律服務顧問。

第三條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公司(以下又稱為“簽約單位”)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在一定期限內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條聘請單項法律服務顧問是指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單項法律服務合同,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訴訟項目及其他專業法律服務。

第二章聘用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三)信譽良好、價格合理,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

(四)在全國或本地區綜合實力或單項專業實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優選律師事務所名單內。

上述優選律師事務所名單,由綜合辦公室就公司所涉及業務領域內的專業律師進行市場調查,並對相應領域的優秀律師進行排名,形成優選名單,報公司領導審批後,以該名單內律師事務所作為優選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律師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律師執業證並已按時辦理年檢手續;

(二)在業內具有良好的個人聲譽,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協調溝通能力和良好的`社會關係;

(四)具有所委託事項的相關專業經驗、成功案例等;

在聘請律師擔任訴訟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時,承辦律師與辦案機關的人脈關係作為聘用條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顧問

第七條公司就日常經營性事務可聘用律師事務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第八條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

(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見;

(二)參與重大項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談判;

(三)就日常經營問題提供法律諮詢;

(四)參與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置或提供法律意見;

(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承擔的工作。

第九條外聘律師從事法律顧問工作應當簽訂法律服務合同。該合同必須詳細列明法律顧問的職責、費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條款、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條常年法律顧問費用一般採取定額付費方式。定額付費指根據法律服務合同,公司向律師事務所按照約定的固定金額支付律師費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條採取定額付款聘請律師,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於50%,且原則上應在簽訂顧問合同起一個月之後支付。

第十二條對於經我方評價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我方有權酌情減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具體以法律服務合同為準。

第四章單項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師事務所提供單項法律顧問服務:

(一)IPO上市、債務融資,資產證券化、大型項目投標等重大事項,法律規定或交易對方要求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作為要件的;

(二)重大法律糾紛必須通過訴訟、仲裁解決,且內部法務人員無法單獨完成或外聘律師完成效果更好的;

(三)重大投資項目或海外項目的盡職調查、合同擬定等需要藉助律師的特有經驗或技能的;

(四)其他根據需要單項法律服務顧問承辦的事項。

第十四條單項法律顧問費用可採取定額付費、風險代理付費等方式。風險代理付費指根據法律服務合同,公司根據律師工作的結果支付律師費的付款方式。

第十五條對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三)、(四)款所列情形,原則上採取定額付費方式;對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原則上採取風險代理付費方式:(一)案情複雜,爭議較大,沒有可供參考的先例判決的案件;(二)一審處理效果不佳,上訴階段欲更換代理律師的案件;(三)再審案件;(四)其他採用風險代理對公司更為有利的案件。

第十六條採取風險代理聘請律師,風險代理費比例不得大於爭議標的額的30%,且必須在達成約定的法律服務工作結果之後支付。對於沒有達成約定結果的,一律不得支付律師代理費,但可根據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費用。

第五章外聘律師考核

第十七條綜合辦公室為外聘律師的管理部門,負責律師的選用、監督和評價。

第十八條綜合辦公室按本辦法規定對律師工作進行評價,作為律師選用、更換和續聘的依據。評價分為季度評價、半年評價和期終評價。三種評價方式對常年法律顧問均適用;季度評價、期終評價適用於單項法律顧問。

第十九條評價適用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分四個等級。60分以下為不合格,60-75分為合格,75-90分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第二十條對於季度評價得分為不合格的律師,簽約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服務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對於更換三次律師,在後期評價中仍不合格的,簽約單位應當更換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一條對於半年度評價得分為不合格的律師,簽約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服務合同要求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同時減免一定的律師費用或者提前解除該法律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對於期終評價得分為不合格的律師,簽約單位應根據法律服務合同要求律師事務所減免律師費,並將該律師事務所從備選律師庫中剔除,今後不得再與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應按下列時限對外聘律師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一)對於季度評價,應於每季度期滿之後10日內完成評價;

(二)對於半年評價,應於半年期滿之後15日內完成評價;

(三)對於期終評價,應於服務期滿之後20日內完成評價。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應要求律師於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向公司提交律師工作報告。律師工作報告應詳細記錄律師具體工作事項及工作成效。簽約單位收到律師工作報告後三日內應連同簽約單位自身對律師的評價意見一起上報法務部。綜合辦公室結合律師工作報告及簽約單位意見等,給出最終評價意見。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對於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在聘任外部律師的過程中,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完善對外聘律師的管理機制,防範公司風險或減少公司損失的,對相關部門和人員予以行政加分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本辦法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的,或履行法律服務合同過程中,未對外聘律師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的,或未盡職責疏於管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公司制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解僱;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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