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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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計與安裝

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1、在盤區《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及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

2、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3天必須將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送到通風部。由通風部根據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在開工前將監測設備安裝完畢。

3、特殊地點的甲烷、一氧化碳、風速、壓力、温度、風門開關等傳感器的安裝及其報警、斷電點設置,由通風部請示礦總工程師後,書面通知監控組實施。

4、在安裝斷電系統時,使用隊組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

5、監測設備電源線和斷電控制線的接通由機電部門或使用隊組配合完成,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配合,要求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同時,監測人員在電工協助下,及時進行監測設備、瓦斯電閉鎖、斷電功能的調試工作。

6、通風部監控組在安裝監測設備時要實現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同時必須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進行,設備的設置及線路的敷設、吊掛要符合質量標準化標準要求。在使用監測設備前必須進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交接驗收、交接驗收工作由通風部、監控組和使用隊組負責人進行交接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三、使用、維護

1、監測設備移交後由所在隊組負責管理和使用。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使用隊組指定專人負責按規定倒移。發現問題及時與通風調度和監控組聯繫。

2、拆除、改變或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或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由作業隊組制定安全措施,經相關部門或礦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進行。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井下使用6個月升坑檢修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報通風部技術組。

4、瓦斯員必須每天檢查瓦斯。一氧化碳、風速等傳感器是否正常,如果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調度,監控組與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值時(±0.1%CH4),先以讀數較大者最為標準,採取安全措施,通風部監控組必須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

5、使用瓦、電閉鎖的地點,瓦斯探頭報警、超限斷電及設備覆電履行以下彙報程序:

(1)瓦斯探頭出現報警時,瓦檢員必須立即停止現場作業,核查瓦斯濃度,向通風隊值班人員、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礦調度接到彙報或發現監控終端瓦斯達到報警點,分別彙報通風部、調度室主任或礦值班領導,由通風部值班部長落實查明原因,並採取處理措施。

(2)瓦斯超限斷電時,瓦檢員必須立即通知作業隊組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區域,檢查瓦斯濃度,並向通風隊值班員、通風調度、調度室進行彙報,跟班隊長或組長向隊值班人員及礦值班領導、調度主任、機電部長及通風部長彙報。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3)當現場瓦斯濃度降至允許覆電濃度時,由瓦檢員檢查後向通風隊值班隊長、通風調度和調度室進行彙報,通風調度和調度室分別向上條所規定的人員彙報,礦總工程師核實通風、瓦斯正常並具備覆電條件後下達覆電命令,調度室按《正益煤業停、送電管理規定》進行人工覆電工作。未接到覆電命令嚴禁覆電。

6、監控機房實行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當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斷電、無信號、局部通風機停風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通風調度和監控組長,並作好值班記錄和台帳。

7、監控室保持乾淨衞生,按時打印報表,監測日報表必須經監控組值班人、通風部值班幹部、總經理和公司總工程師審閲。

8、監控機房、礦調度、監控終端計算機必須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功能。

9、對全礦採、掘、開隊組(包括皮帶巷、集中抽水點)全部實現全電壓斷電,監控組必須建立健全瓦斯斷電試驗報表 、台帳,相關負責人簽字。

四、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覆電濃度、斷電範圍的規定見附表1.

2、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採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通風部編制的《採煤工作面通風設計説明》設置。

2)採用串聯通風的採掘工作面按通風隊編制的《採掘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設置。

3)開掘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按各開掘隊編制的《作業規程》中有關規定設置。

4)位於迴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在進風側的`3—5m處設置。

3、採煤機、綜採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表或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濃度 ≥

1.5%時立即切斷採煤機電源。

4、遠距離巷道掘進,每500m—10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

5、瓦斯湧出異常地點安設甲烷傳感器,實現報警斷電功能。

6、每一個盤區、一翼迴風巷及總迴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和風速傳感器;礦井主要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風硐安裝壓力傳感器;局部通風機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

五、井下監測系統或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必須在8小時內更換,斷電裝置應在8小時內修復,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17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否則按事故追查落實。

六、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覆電濃度和斷電範圍見

附表1

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篇2]

1、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系統,並配備一定的人員,負責監控監控裝置的管理工作。

2、監控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控和通風技術專業的培訓,經總公司考核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獨立工作,監控人員的調動必須徵礦業分公司總工程師同意。

3、南、北礦井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各種類型傳感器。在設備不足的情況下首先裝備重點採掘工作面。

4、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裝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報礦業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5、應設監控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6、回採工作面機巷、迴風和專用瓦斯巷安裝的傳感器有一

處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時,都應立即切斷全工作面及迴風順槽內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

7、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中使用。

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8、井下監控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光干涉瓦斯檢定器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9、如監控裝置顯示數據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其誤差在±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誤差值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0、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按計劃分批 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調試、校正。

11、與監測裝置相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範圍內的機電人員負責安裝,在安裝與拆除時,必須與通

風部門人員聯繫,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監測運轉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業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在監測人員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12、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覆電工作。

13、監控中習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八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14、凡發生擅自移動、停用或破壞監控裝置,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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