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安全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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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承包商的職責

監理安全監督職責

1、 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2、 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並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准後再編制“監理細則”。

3、 審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佈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4、 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5、 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6、 審查設計承包商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7、 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8、 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並監督實施。

9、 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10、 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自動、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凡未經安全監理簽證的工序不得進

入下道工序施工。

11、 協助項目法人組織安全大檢查,並督促關整改措施。

12、 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火災事故以及重大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60條 監理人員的權力

1、 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2、 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3、 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後作研究處理。

5、 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監理安全監督職責 [篇2]

概念與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旬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彙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覆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彙報。

安全監理員崗位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法規,對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二、負責建築施工安全政策、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檢查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監督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規程的執行,做好監督日記。

四、對施工現場有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停工整改或報告站領導予以處罰。

五、施工中發生事故時,監督員及時調查情況並督促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驗收前作好安全評價工作。

七、加強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秉公辦事,不得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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