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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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合同的甲方(委託人)為某物業的業主或使用人選舉產生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乙方(受委託人)為物業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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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項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產名稱、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3.管理內容。即具體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養護;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清潔衞生;車輛行駛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或委託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4.管理費用。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比

較複雜,不同的管理事項,收費標準也不同。有的收費項目是規章明確規定的,如季節性的供暖收費;有的`收費項目是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洽商決定的,如停車場的停車費。這些收費,能明確的都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5.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主要有:

①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小區管理辦法可以是綜合性的管理規章,也可以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例如衞生公約、保安公約等等。物業管理公司制訂規章屬於對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必須經小區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認可後,管理規章才能生效。這些管理規章不屬於政府行為,沒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區居民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其性質屬於團體自律性規章;

②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這既是行使權利也是履行義務;

③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④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⑤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委員會作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責任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對於小區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者個別難以解決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情況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有權要求管理委員會按照管理規章出面協調和解決,管理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⑥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物業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與服務,物業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管理條件,因此根據管理項目的需要,一部分專項業務必須委託其他專營公司完成。比如將清掃小區銜道和清理垃圾、化糞井的專項工作,轉包給清潔公司等單位或人員承擔;聘請保安公司承擔小區治安管理工作等;

⑦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我國的物業管理開展不久,羣眾生活水平也還不高,不能象國外那樣實行物業管理的高收費《在國外物業管理也是微利行業》但又不能沿用傳統房產管理“以收定支”的做法,彌補經費不足的辦法就是開展多種經營,以經營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權利外,也應承擔下列義務: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②接受管理委員會和小區居民的監督;③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管理委員會認可;d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6.合同期限。即該合同的起止日期;

7.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

8.其他事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未盡事宜,如風險責任、調解與仲裁、合同的更改、補充與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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