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社保繳費基數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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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統計部門公佈的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xxxx年合肥社保繳費基數具體如下:

安徽合肥市社保繳費基數詳解

自xxxx年7月起至2017年6月,社保繳存基數將由2620元上調至2849元,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也將上調,原來的個人是275.1元,從7月起上調至299.15元;單位由原來的798.38上調至824.12元。

社會保險年度月繳費基數,是依照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及60%計算上限和下限。xxxx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6974元/年,月平均工資為4748元。

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和低於基準數60%的,用人單位要按照人社部門每年公佈的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為其繳費。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員工,企業應以職工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為基數為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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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度合肥市社保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開始啦

各繳費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和《關於切實做好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祕〔2014〕126號)的具體要求和部署,定於xxxx年4月8日至6月20日開展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申報核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作範圍

社會保險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核定範圍為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單位。各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內容如下:

(一)社會保險費徵繳範圍的確定

1、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編制外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2、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3、失業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編制外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4、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編制外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5、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1、繳費單位以本單位xxxx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xxxx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同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2、繳費個人以職工本人xxxx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xxxx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xxxx年1月後新增參保人員(含斷保再次繳費人員),不在本次繳費基數申報核定範圍,其個人繳費基數按起薪工資額確定。同一繳費年度內,個人繳費基數一經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繳費單位應如實填報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不需要考慮xxxx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7月1日後,將由社保信息系統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自動調整。

3、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職工工資總額(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4、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繳費單位,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規定》,本期繳費基數暫按該單位上期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二、工作方式及各服務窗口地址

為更好地服務繳費單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據《關於切實做好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祕〔2014〕126號)的具體要求和部署,各區(開發區)將設立窗口就近受理轄區各單位申報資料(見附件一),執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時間,各窗口將放置《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業務指南》,以方便繳費單位申報。

三、報送資料、時間

繳費單位可通過合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申報核定相關資料。填制後的相關資料(同時攜帶移動磁盤)於xxxx年4月8日至6月20日期間按照社保信息系統登記的所屬區(開發區)窗口申報核定。

申報核定需攜帶下列資料:

1、《xxxx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一式兩份);

2、《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彙總表》(一式兩份);

3、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見附件二);

4、xxxx年度3、6、9、12月單位工資表等財務資料。以上資料請攜帶原件、複印件(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行政印章),原件審核後當即退還繳費單位,複印件交由審核工作人員留存備查。

四、有關要求

(一)近幾年來,各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高度重視,推進了我市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工作的規範發展。為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請各單位人力資源、財務部門繼續及時、準確提供本單位人力資源及財務數據資料,並積極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進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和監察工作。

(二)繳費單位據實填報的《xxxx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花名冊》須打印成紙質花名冊由職工本人親筆簽名,並在單位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資料需保存備查。《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彙總表》應經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工會(職代會)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行政印章。

(三)《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經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行政印章後,各繳費單位可自主申報xxxx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單位應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提交的相關報表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少報、漏報和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參保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單位,瞞報職工人數或者工資總額的,業經查實,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將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單位,將採取市、區兩級人社部門聯合實地稽核或在下半年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方税務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和市總工會聯合組成檢查組,上門進行實地稽核。

1、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的;

2、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涉嫌少報、漏報和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3、申報繳費基數明顯低於行業工資指導線的;

4、有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舉報、投訴的。

(五)繳費單位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且連續欠繳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市社會保險徵繳中心將對其做暫停參保繳費處理。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xx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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