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監管部門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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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來我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上取得了較好成績,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併成立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招標工作,強化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真正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招標監管部門工作總結

一、我縣招投標監管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完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監管體系。一是完善了資格審查辦法。實行了資格審查聯席會議制度,由紀檢監察、發改委、規劃建設、財政審計、質量監督等部門對投標單位進行聯合審查,嚴把入口關。二是改變了監管的側重點。逐步加強了對國有投資項目的監管力度,如“三農”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對招標公告的發佈,受理報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等進行嚴格監管,確保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對民營、私人投資項目側重提供服務和招標備案。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一是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由項目主管單位的領導牽頭,監察、發改、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持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

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核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或網站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公示制度。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監察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縣監察局會同發改委、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每年都組織對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規範完善項目招投標活動。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中出現的問題。對建設工程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協調處理,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眾舉報的問題,縣監察局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

二、當前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目前招標監管

體制仍是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綜合監督為輔,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致使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難以查處。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隻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成。

(三)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一些業主除了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相互串通,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一些投標企業投標中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存在。一些有着這樣

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信息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臵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信息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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