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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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一些相同點,也有一些不同點,然而很多的人都不清楚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麼不通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分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勞務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差別

1、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

2、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在對方組織管理下工作,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一般獨立自主的進行工作;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對於非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在交付勞動成果以前,自己承擔風險。

  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以勞務為給付標的之契約[23].但二者有很明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給付勞務側重不同。僱傭合同中,受僱人僅為一定的目的而勞動,即在一定時間內服勞務而已,側重勞務給付的過程;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需為一定勞務給付,並且服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權之轉移為合同主要內容,勞務給付與工作成果之間有不可分之關係,側重勞務給付的結果。

(2)簽訂合同時雙方的出發點不同。僱傭合同中,僱主一般選任僱員時,是以僱員的勞動技能是否適合於自己的要求,僱員則從勞動報酬是否達到自己的要求,而締結僱傭合同的;而承攬合同中,定作方選任承攬方是以承攬方的技能、生產設備或生產規模、信譽等能否勝任工作為條件的,而承攬方則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現有的條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獲得利益來締結合同的。

(3)僱傭合同中,受僱人之勞務給付係一種“從屬性勞動”,包括經濟上和人格上的.從屬性,僱員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僱主可以隨時干預僱員的工作;承攬人之勞務給付系“獨立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自始至終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方無權進行干預。

(4)報酬確定與給付不同。僱傭關係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後,僱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於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同時,一般而言,僱傭合同的受僱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僱傭合同以一定期間之存續為原則,承攬合同則以一次性給付為準。

(5)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僱傭合同原則之負債標的為種類合同;僱傭合同的僱員可以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承攬合同則為特定勞務,承攬方不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

(6)風險負擔不同。僱傭合同中僱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僱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僱傭人負危險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危險責任,除非是僱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處分權不同。僱傭合同的僱主對僱員的工作失誤,雖然自己承擔損失風險,但對僱員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如扣罰一定的獎金、工資、警告、訓誡等,僱員受處分時,一般不能通過司法程序救濟;而承攬合同的定作方對承攬方則不具處分權,如出現質量不合格。延期交貨等,定作方只能根據合同的規定追究承攬方的違約責任,達不成協議時,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搬家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搬家合同與勞務合同有本質區別。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於勞務本身,而是搬家任務的完成。即使上海搬家公司提供了勞務,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務,仍不能得到搬家的報酬。而勞務合同一方的勞動者只要提供了勞動力,即使不完成任務,僱傭單位也要支付勞動報酬。從承攬合同的性質上看,承攬方具有獨立性。居民與上海搬家公司簽訂合同後,搬家的方式應由上海搬家公司自主確定,居民不能隨意指手畫腳。

在完成了任務後,居民付給上海搬家公司的費用,不是工資,而是一種報酬,且這種報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約定,上海搬家公司一般也要開具發票給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攬方,工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並不代表個人。

近年來,購買房屋成了居民第一需求。為適應這一需求,各類搬家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般地誕生了。在各類上海搬家公司的服務中,也出現了一些糾紛,如上海搬家公司在搬運貨物過程中將居民的貴重物品丟失、損壞,或發生車禍造成財物滅失,或不按時搬家等,這種糾紛一旦產生,適用什麼法律法規就成了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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