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社保異地的轉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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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江蘇蘇州社保異地的轉移流程,我們來看看。

江蘇蘇州社保異地的轉移流程

一、範圍對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職工醫療保險後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

二、從市區統籌範圍轉出——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填寫《蘇州市區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情況,並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户超支使用的,應先按規定辦理補繳手續。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辦妥參保手續後,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接續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蘇州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聯繫辦理轉移手續。

三、從外地轉至市區統籌範圍

1.在市區統籌範圍(包括: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高新區)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繫辦理轉移手續,並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四、有關事項

1.蘇州市區統籌範圍包括:滄浪區、平江區、金閶區、高新區。

2.參保人員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轉出、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轉移資金按下列方法計算:

⑴個人賬户儲存額: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的全部儲存額本息;

⑵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

3.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療保險關係時,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有實際結餘金額的,應隨同轉移。

其中:對轉出市區統籌範圍的人員,轉入地醫保經辦機構不能接收個人賬户餘額的,應在《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上註明,並提供參保人員本人的工商銀行卡賬號、手機號碼,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户結餘金額通過該賬户支付至本人;

從外地轉入市區統籌範圍的,轉入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户餘額到賬後,於本結算年度末個人賬户清算時予以結轉使用。

4.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流動至非户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原已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職工醫療保險關係的,新參保地不辦理接續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職工醫療保險關係繼續保留在原參保地。

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可在調入地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職工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建立臨時繳費賬户的參保人員,再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户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在蘇州市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不轉移資金);職工醫療保險關係隨同轉移。

5.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因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社會保險關係,同一時間段出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重複繳費情況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清理,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其中:養老保險重複繳費部分的個人賬户儲存額退還本人;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有實際轉移金額的,予以接收,並於結算年度末結轉使用。

6.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由轉出、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聯繫辦理。全部手續應於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接續申請後4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7.在蘇州大市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時,其企業養老、職工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繳費記錄一併通過“蘇州市社會保險網上轉移平台”轉移傳遞。

8.辦妥轉移手續後,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各險種關係終止。

9.已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的人員,未辦理社會保險關係正式轉移手續,又在市區統籌範圍內就業並申請續保的,應由本人填寫《繳費憑證撤銷申請表》,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出申請撤銷手續後,方可辦理續保手續。

10.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按國辦發〔2009〕66號、蘇政辦發〔2010〕49號文件規定執行,所有參保繳費記錄應按規定轉移並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在待遇領取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已轉移接續的參保繳費年限、個人賬户儲存額均累計計算。

11.已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社會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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