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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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得好,能有效保障電業工作的安全。以下是小編精心推薦的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一起來學習下吧!

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2017

  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一)

西北區域新能源發電快速發展,截至8月底,統調口徑風電場189座,裝機1877.8萬千瓦,光伏電站416座,裝機1297.8萬千瓦,新能源總裝機已超過水電,佔全網裝機的21.46%。在整體運行平穩的情況下,但仍有部分電站多次發生電纜頭爆炸、開關櫃、風機起火等設備故障,對其安全運營和電網安全帶來較大影響;同時,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外包領域是近年來人身事故的多發區,近3年西北區域發生的24起人身事故中,涉及外包、分包施工單位違章作業的有15起,佔總起數的62.5%。

對此,西北能源監管局突出重點問題監管,深入開展調研,查找事故深層次原因,發現隨着電力市場開放,除五大發電集團外,大量地方、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發電投資和建設,同時民營企業以承包、分包、勞務等形式廣泛參與電力工程、技改項目施工,但這些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還存在部分人員對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不熟悉、安全管理薄弱,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外包領域安全責任劃分不清楚、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是導致設備故障、人身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為此,借鑑原國家電力公司2000年編制《電力安全工作規定》的做法,西北能源監管局會同甘肅、新疆能源監管辦組織編寫了《西北區域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着力解決地方、民營企業對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不熟悉,安全生產責任和規章制度不落實等問題,力求通過加強宣貫和督促落實,指導、引領企業加強並規範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規定》內容分14章,系統、全面地彙總了國家及行業法規對電力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涵蓋了安全目標、組織機構、安全責任制、制度建設、安全培訓、安全例行工作、專項工作、應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各個環節,對企業開展安全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同時,《規定》針對性的對電力施工中分包、外包、勞務派遣、臨時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責任劃分和工作要求,有利於指導企業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外包領域的人身事故防範工作。

《規定》於5月組織專家編制,並經6月書面徵求西北區域電力企業意見和7月西北區域電力安委會會議討論修訂後,於8月正式印發實施。下一步,西北能源監管局將開展《規定》的宣貫工作,同時將結合能源局下半年重點監管工作和專項檢查,有力督促電力企業加強《規定》的貫徹與執行。

  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二)

(一)、強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安全培訓是電力企業安全管理的基礎,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的重要措施之一。通過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為全體員工進一步自覺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令,明確各自的崗位責任,認真遵守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起到了積極作用。2009年安全教育方面重點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1、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2、組織討論學習新《電業安全生產規程》和國家有關交通、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全體生產及生產管理人員開展了《安全生產法》學習考試和《電業安全生產規程》考試。

3、對新上崗、轉崗職工、臨時工都進行了三級安全教育。

4、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培訓和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員培訓發證。

5、製作了以宣傳貫徹“三防十要”、“五查一落實”、“四清楚、四到位”和反“六不”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宣傳小冊子。

6、在春季和秋收等季節開展了以保護電力設施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活動。

7、開展了消防知識及規程現場培訓活動,組織消防值班人員參加了省消防總隊組織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現在公司消防值班人員均已取得省消防總隊發放的值班《資格證書》。

8、為了保證理論學習與工作實際相結合,我們採取了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大檢查、變電站操作現場檢查等地點進行現場提問,講解規程為什麼這樣要求,應該怎樣去做等,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9、針對供電所在執行新“兩票”填寫規定方面存在難度大、票面合格率較低的現狀,組織營銷系統“三種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專題培訓,按照日常在工作中常出現的問題進行逐條分析講解,使營銷系統兩票合格率明顯提高。

(二)、積極開展“六個一愛心活動”實施“六大平安工程”

在去年國網公司安全穩定電視電話會議上,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開展“愛心活動”,實施“平安工程”,努力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確保安全穩定的良好局面。並對“愛心活動”的主題和“平安工程”的內涵作出了生動的闡述。公司在三月上旬研究制定了《關於開展“六個一愛心活動”實施“六大平安工程”工作方案和指導意見》,並制定了《關於安全生產“六個一愛心活動”活動的實施細則》,對公司2009的工程項目一一進行了責任分解。公司總經理就做好宣傳動員、抓好落實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公司專題下發了文件並進行了分工。“六個一愛心活動”工作進展良好,完成了每人簽定一份安全責任書、糾正他人一次違章,收集安全合理化建議10條,生產班組提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40餘次,避免事故12次,反事故演習6次。“六大平安工程”進展順利南部電源優化工程孫村110KV輸變電工程、山口220KV輸變電工程(計劃跨年)外其餘全部竣工,並通過驗收試運;基建擴能工程按期完成;春檢預試平安工程按期完成;防汛度夏工作預案切實得力,指導性強,確保了電網在今年電網運行方式特殊情況下安全供電;節日保電和重要活動保電工作萬無一失;防污度冬平安工程正在進行。

(三)、深入開展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和缺陷消除督察工作

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工作,是對設備健康安全運行狀況的一次評估,又是根據季節、負荷變化提出預防設備、線路事故和責任性障礙發生的有效措施。2009年先後開展了春季安全大檢查、三夏用電安全檢查、百日安全競賽活動、秋季安全大檢查、“安全周”活動、及消防專項治理檢查等。為使上述每次檢查實有成效,達到預期目的,每次檢查公司都以文件形式進行組織、計劃、檢查、總結、落實、考核,檢查組成員盡職盡責,形成了檢查從頭到尾的閉環管理。通過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賽活動、“安全周”活動和秋季安全大檢查將查處不規範管理和設備線路隱患進行分析討論,制定整改計劃並逐條落實,對不能落實的積極向領導反饋,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為全年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和積極推動作用。

缺陷問題查出後,消除缺陷降低事故發生次數是一項重要工作。為了保證消缺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照公司領導的部署,根據缺陷的危害程度、消除難易程度制定出消缺計劃,計劃完成情況每月安全分析會進行通報,對行動遲緩造成事故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嚴格考核,對缺陷消除工作起到了推動作用,2009年沒有發生因缺陷消除不及時發生人身設備事故。

(四)、加大反習慣性違章力度,減少各類事故障礙的發生

查處習慣性違章行為需要黑臉包公,施工現場安全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防護設施的到位、齊全、有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施工作業,加強對各類人員尤其是對臨時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嚴肅查處各類習慣性違章行為,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安全控制與監督,保證施工現場安全和施工質量,是擺在安全監察部重要工作內容之一。為了切實做好“反違章”工作2009年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年初提出“安全督察要走到基層,走向生產第一線,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以‘零違章’保‘零事故’‘零死亡’”。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結合反事故鬥爭,進一步強化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認真落實“三不傷害”的防範措施。

2、機關中層以上幹部聯繫基層開展安全工作,使上級安全文件、會議精神、事故通報快報能夠及時在基層得到貫徹落實。

3、公司成立了“反違章”糾察大隊,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各帶領一支糾察隊,深入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違章糾察,現場“三措”落實情況檢查和工作人員執行安全有關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調研等。

4、認真落實責任,加大考核力度。

通過努力在施工現場糾察習慣性違章行為98次,糾正違章人員200餘人次,並按照公司[2006]28號文件規定進行了通報和考核。有效地保證了基建施工和操作現場的安全。

(五)、嚴格執行“兩票”管理制度

“兩票”管理是安全管理部門常抓不鬆的一向重要工作之一,他是規範工作人員工作行為,開展工作事故預想、危險點分析的基礎性。在2009年上半年省公司對《縣供電企業工作票操作票填寫使用管理規定》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修改,內容變動很大,按照盛市公司要求我們雖然組織了學習與考試,但新《縣供電企業工作票操作票填寫使用管理規定》對“兩票”無論從填寫辦法、格式、種類都進行了較大的改動,我們按照省市公司的要求,首先在全公司範圍內分別舉辦了《縣供電企業工作票操作票填寫使用管理規定》執行前變電、線路培訓班,進行集中討論,結合提出的共性問題和執行中的實際情況,在徵求上級領導同意後,對有關填寫存在的問題做了統一説明。目前執行情況良好,保證了“兩票”合格率在100%。

(六)、嚴格驗收保證安全運行

施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運行質量。安全監察部在日常安全檢查和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按照“堅持原則 按照規範”和“誰驗收 誰簽字 誰負責”的原則,不留運行缺陷,特別對隱蔽工程的驗收,除看試驗報告外,還要對其接地技術參數進行現場遙測、查看施工記錄等。有效地保證了新投入設備底正常運行。

(七)全面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

安全性評價工作是多年來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的總結和提煉,經實驗證明是非常科學的、規範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我公司在2006年開展了首次安全性評價工作,對職工是一次學習、提高、增強業務水平的學習,對設備是一次客觀評價和科學分析預防事故的診斷。為了對近年來所改造的新設備、安全工器具進行一次科學評估診斷,確保安全可靠供電,公司研究決定今年在全公司範圍內開展一次安全性評價活動,8月份公司下發了《關於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通知》文件。

為紮實搞好安全性評價工作,我們首先組織站所長以上的幹部學習討論了《縣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標準》和《國家電網公司縣供電企業安全性評價依據》,並對照內容和所從事的工作進行了重點答疑;其次分級傳達學習,使每一名生產一線員工逐漸掌握標準,領會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意義;第三,以生產班組為單位進行自評,並制定出整改計劃;第四,公司組織生產部室領導及工作骨幹,組成三個專業組,按照標準規定進行抽查和評價劃分。目前該項工作已進入整改和迎接市公司專家組驗收階段。通過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定會進一步夯實公司安全生產基矗

(八)、防火、防汛工作取得實效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在近幾年來大型火災頻發的嚴重形勢下,公司把消防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對消防施工單位的考察招標,本着高質量、短時間、少花錢的原則,今年公司辦公大樓氣體消防系統進行了一次改造,並通過專家檢定,順利通過消防部門組織驗收,有效保證了公司辦公大樓消防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同時及時對各變電站(供電所)、多種經營單位消防設施進行年檢、換藥,在消防管理方面做到不流死角。

防汛工作每年都在抓,針對汛期防汛工作,公司做到早動員,早佈置,在雨季到來以前就編制了符合本地區地理環境電力設施運行條件的防汛預案,對雨季可能造成的危險點,進行了事故預想;提前備足防汛物資,安排人員晝夜值班,成立九個搶險隊,對跨河段10KV線路杆基重要用户,水庫汛期用電都做了準備。使今年汛期沒有發生因洪水造成事故,影響供電。

二、20XX年安全生產工作思路

為確保20XX年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做以下安排: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總目標計劃,並制定計劃落實的保證措施。

(2)、加大反習慣性違章糾察力度,嚴格考核,規範工作行為和作業現場作業程序。

(3)、結合十八項反措,制定符合公司實際的“兩措”計劃,並按計劃實施。

(4)、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使安全管理全方位、全時制、全員額、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嚴管重罰。

(5)、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使各項工作,各個崗位,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6)、做好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和全年消防、汛期的具體工作,做好所查缺陷的整改和總結考核工作。

(7)、加強交通管理,杜絕各種交通事故的發生。

(8)、制定出新的安全工器具管理辦法,修改和完善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加大考核和責任追究力度。

(9)、繼續開展“愛心活動”實施“平安工程”,建立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和改進工作標準,改善工作思路。

20XX年是公司團結向上,我們將面臨新的機遇,迎接新的挑戰,安全工作任重而道遠,讓我們團結一致,振奮精神,從源頭開始,從每一個工作環節抓起,消除每一個缺陷,落實每一項責任,按照安全生產工作的“計劃、佈置、實施、檢查、總結、考核”六同時的要求,有開創性的開展工作,確保全年安全生產總目標的實現而努力奮鬥。

  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池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涉及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社會監督”的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管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獎懲結合、賞罰分明的激勵和制約機制,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評價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納入考核內容,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不斷完善安全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作用。

第二章 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及時組織制定和發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考核、獎懲,對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監督力量,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手段,並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五)部署、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關閉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接到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七)及時作出並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市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七條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分管副市長或市安委會;

(三)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並監督整改,有效地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四)按照規定組織並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依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接到發生職責範圍內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並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七)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的正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協調和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並負責職業安全、非煤礦山安全監察和煤礦等各類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組織制定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的綜合性規定、標準,以及有關職業安全和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綜合研究、分析和預測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應對策;

(五)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縣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六)依法對職業安全和礦山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法責令關閉各類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五小企業”;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七)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安全監督審查工作;

(八)負責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考核;

(九)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覆結案工作;

(十)負責本市各類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機動車輛檢審,考核機動車駕駛員,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準運證或者運輸證;

(四)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組織做好檢測、檢驗工作;

(二)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範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船舶登記及船舶檢審,培訓、考核船舶駕駛人員,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內河航標、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事故多發公路路段和橋樑的改造;

(五)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及建築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監督縣人民政府及其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

(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審查;

(四)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建築、燃氣等公用事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港、漁船及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二)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做好有關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的檢審工作;

(三)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漁港、漁船及農業機械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防靜電)減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組織做好檢測、檢驗工作;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防雷(防靜電)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

(三)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防雷(防靜電)等安全事故的調查鑑定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包括水庫、水電站、堤、壩、水閘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範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的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加強中國小校危房的整治與管理,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衞生監察工作,依法加強對食品衞生以及放射源的監督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並組織做好傷殘等級鑑定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卹工作。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和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設施、旅遊景點的安全管理,確保遊客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礦產資源開採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無證擅自開採的礦山;在《採礦許可證》審批和年檢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經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礦山,經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應當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市電力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用電安全管理。對無證生產經營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電力部門(電力公司、所、站)以及其它供電單位不得直接供電或轉供電。

第二十三條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發放工作。在核發易燃、易爆、劇毒介質、化學危險品、礦山等特種行業的生產、經營、安裝、維修的單位或者個體營業執照前,必須審查是否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同意的手續。發現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款。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並利用新聞媒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並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影響安全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法對各類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機構的正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責。

第三章 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由企業負責,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機制。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將企業安全生產列入董事會(總經理、廠長、礦長辦公會)討論的重要議題,明確各類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和年度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及時研究、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企業的主管經營人(總經理、廠長、礦長等)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必須嚴格執行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年度計劃,定期召開企業安全生產調度會,研究、部署和解決企業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

企業必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同時加強對危險源和爆炸危險場所的監控管理,制定監控方案,落實監控措施;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從業人員上崗前的安全培訓。

第三十二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積極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進步;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採用職業安全衞生管理體系標準,為職工提供安全衞生的勞動作業環境。

第四章 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及時組織對管轄區域內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定期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必須立即排除,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本轄區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有管理責任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三十四條 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由所屬單位、所在部門和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跨縣區、跨部門、跨行業的安全事故隱患,解決排除有困難時,由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協調解決。屬於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確認並下達整改通知書;屬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確認並下達整改通知書。

加強對各類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制定監控方案,落實監控措施,按國家有關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監控管理,並制定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的應急處理預案

對各類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必須堅持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的“三定”整改原則,並對治理進展情況實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專人跟蹤督辦和專題報告制度。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關閉本地區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它經停產整頓後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並對報告或者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保護報告或者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用於公共設施、資源枯竭的礦山、特困企業以及破產企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必須迅速組織事故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八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三十九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它法律責任的意見。

除國家對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外,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批覆結案(市直部門、中央、省駐池及市屬企事業單位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批覆結案);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批覆結案。

第四十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自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15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在組織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所在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先進的,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並授予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連續二年被評為先進的,給予其正職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表彰和物質獎勵。

(二)在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經推薦、評選、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所屬單位和個人在組織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關閉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

2、對已發現或者羣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的;

3、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造成事故擴大的;

4、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5、阻撓、干涉對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6、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三條 中國小校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學校隸屬關係,對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情節惡劣或構成玩忽職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機構的正職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決定》有關條款處理。

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對上述安全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暫行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一部門或單位一年內連續發生累計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以及影響較大的安全事故,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從嚴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六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在任期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年度考核中,兩次以上(含兩次)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企業違反《規定》、《決定》和本暫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企業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或者經審查、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投產的;

(二)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企業的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運,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生產標準的;

(四)企業塵毒危害崗位未制定具體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塵毒工作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特種行業的製造、安裝、使用、維修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資格認可,未經檢驗、驗收或者檢驗、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企業未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排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獨立上崗作業的;

(七)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八)企業未按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九)企業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職工傷亡事故的;

(十)企業未按時整改事故隱患,危險源未做好監控的。

第四十九條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暫行規定,對安全事故的防範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後,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事故、煤礦和其它礦山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行政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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