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電力作業安全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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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電力作業安全工作規程
  企業安全保衞工作總結

第1條 運行中的供電設備係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

經操作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

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條 電力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

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臟並神精並

癲癇並聾啞、色盲症、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

有上述病症,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並經考試合格。

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

第3條 對電力工作人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2.臨時考試:

(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

(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

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人員、電力調度、試驗人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人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人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

第4條 新參加電力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外單位支援、學習人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5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併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6條 在運行中的高壓設備上作業按下列分類:

1.全部停電作業,係指電力線路全部中斷供電或變、配電設備進出線全部斷開的作業。

2.鄰近帶電作業,係指變配電所內停電作業處所附近還有一部分高壓設備未停電;停電作業線路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離不夠者;兩回線以上同杆架設的線路,在一回線上停電作業,而另一回線仍帶電者;在帶電杆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杆塔螺絲等的作業。

3.不停電的作業,係指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帶電部分的作業。如更換綁樁、測量接地電阻、塗寫杆號牌、修剪樹枝、更換燈泡、檢修外燈燈傘等的作業。

4.帶電作業,係指採用各種絕緣工具帶電測量低壓負荷電流、電壓,檢修或穿越低壓帶電線路,拆、裝引入線等工作,以及在高壓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第7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和轉移工地制度;

5.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8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三);

2.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四);

3.填用倒閘作業票(見附錄五);

4.以口頭或電話命令時,應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見附錄六)。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應看作與工作票同等重要。第9條 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應簽發停電工作票:

1.高壓變、配電設備上的作業;

2.高壓架空線路和高壓電纜線路上的作業;

3.高壓發電所停電(機)檢修,或兩套以上有並車裝置的低壓發電機組,當任一機組停電作業;

4.在控制屏(台)或高壓室內二次結線和照明迴路上工作時,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

第10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應填寫帶電作業工作票:

1.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線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

3.在旋轉的高壓發電機勵磁迴路上,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迴路上的工作;

4.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第11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

1.單一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停電作業;

2.測量接地電阻,塗寫杆號牌,修剪樹枝,檢查杆根腐朽、電杆裂紋、拉線地錨,打綁樁和杆塔基礎上的工作;

3.低壓電纜上的作業;

4.測量低壓負荷電流和電壓;

5.拉、合線路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和變、配電所內開關的單一操作。

第12條 當作業範圍涉及相鄰鐵路局、鐵路分局、水電段時,必須取得鐵路局電力調度口頭或電話命令。當作業範圍涉及本段其他配電所時,必須取得水電段電力調度的口頭或電話命令;受令人和發令人雙方均應認真記錄、錄音,並複誦無誤後方可執行。

第13條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

1.工作票簽發人:由工長、調度員、所主任、技術人員或段總工程師指定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採取正確、完備的安全措施;

(3)正確指派各項工作人員。

2.工作領導人:由所主任、技術人員或工長擔任,負責統一指揮兩個以上工作組的同時作業和總的作業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執行人:由熟悉設備、工作熟練、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檢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2)向工作組員正確佈置工作,説明停電區段和帶電設備的具體位置;

(3)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檢查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任務。

4.工作監護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在現場不斷監護工作人員的安全;

(2)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堅決制止繼續作業;

(3)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應迅速採取正確的搶救措施。

5.工作許可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在線路停電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其責任是:

(1)完成作業現場的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

(2)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可能;

(3)向工作執行人報告允許開工時間。

6.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其責任是:

(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並按時完成;

(2)嚴格遵守紀律,執行安全措施,關心組員的安全;

(3)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執行人提出改進意見。

第14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工作執行人;工作領導人、工作執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許可人。

第15條 工作票應用鋼筆、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晰,不得塗改,並於作業前一天交給工作執行人或工作領導人。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作內容

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工作執行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在工

作票內註明變更理由。

第16條 工作票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天,工作間斷超過24小時

應重新填發工作票。

第17條 工作票按下列規定填發和管理:

1.在發、變、配電所內作業或由發、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

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給值班員,另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有

工作領導人時,發給工作領導人)。上述以外的作業,可填一份發給工作

執行人。

2.一般一個工作地點或一個檢修區段填發一張工作票。但如在一個

發、變、配電所內全部停電或在一個站場內(由配電所依次倒閘停送電時

除外)幾條線路全部停電,並有兩組同時工作時,可僅簽發一張工作票發

給工作領導人。如上述作業僅有一組工作,需要檢修另一線路時,應按轉

移工地辦理。

當一個工作執行人負責的工作尚未結束以前,禁止發給另一張工作票

3.發給工作領導人的工作票,應註明工作組數及各工作執行人的姓

名。

4.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對工作票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應向簽發人

詢問明白,然後進行工作。

5.工作結束後一份由值班員,另一份交回簽發人保存三個月。

第18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簽發工作票,但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19條 施工單位在水電段管轄的電力設備上施工時,應向水電段

有關的電力工區或變配電所辦理工作票手續。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20條 在不經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

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21條 凡經變、配電所停電的作業,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審

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在完成所內停電、

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後還應:

1.會同工作執行人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

2.對工作執行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接地線安裝處所和注意事項

;

3.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22條 工作執行人、工作許可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

員不得變更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取得

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

第23條 停電作業的線路與其它單位的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安全距離

不夠時,應同有關單位辦理停電許可手續。

第24條 嚴禁約定時間停電、送電。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25條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和正確操作的重要措施。在

作業過程中,工作監護人和工作執行人都應在現場認真監護工作組員的安

全。工作組員應服從工作執行人和監護人的指揮。

第26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執行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組

員交待帶電部位,已採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項。在下列情況下工作

執行人可參加具體工作。

1.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作業;

2.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工作組員不超過三人,且

無偶然觸及帶電設備可能時;

3.架空線路停電作業的工作地點較集中,且附近又無其它電線路時

第27條 對工作條件複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應設專職監護人。

專職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條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風或其他威脅工作組員安全的情

況時,工作執行人或監護人應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停止工作。第四節

工作間斷及轉移工地制度

第29條 在白天,因吃飯或休息暫時中斷變、配電所作業時,全部

接地線可保留不動,但工作人員不宜單獨留在高壓室內,暫時中斷電線路

作業時,如工作人員已離開現場,應派人看守工地。恢復工作前,工作執

行人應檢查接地線等安全措施。

第30條 使用數日有效的停電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時,應清理

工地,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但臨時接地線、防護物

及標示牌可保持不動,次日開工前,工作許可人必須檢查工地所有安全措

施,重新履行許可開工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第31條 當一個工作組按照工作票在幾個工作地點依次進行工作時

,應按下列規定轉移工地:

1.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只可在指定地點工作,如無工作執行人命

令,不得自行轉移工地;

2.每次轉移到新工地時,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並在工作票上註明

新工作地點及在安全措施欄內記入裝設接地線的電杆號數;

3.轉移工地時,應在工作票上填記。第五節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32條 完工後工作組應清理工具、材料,工作執行人詳細檢查工

作質量,工作人員全部由作業設備上撤離後,按下列程序恢復送電:

1.線路局部停電作業,由工作執行人通知工作許可人撤除地線,摘

下標示牌,然後合閘送電;

2.幹線停電作業,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結束的通知後

,將工作執行人姓名、通知時間及方法等記入工作票和工作日誌內,然後

摘下標誌牌,撤除接地線,方可合閘送電。多組作業時,應注意標示牌數

目和結束工作的組數相符。

3.在變、配電設備上作業時,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經

結束,工作組人員已撤除工地的報告後,將完工的時間記錄在兩份工作票

內,按下列次序恢復送電:

(1)核對摘下的標示牌數和結束工作組數是否相符;

(2)撤除臨時接地線,並按登記號碼核對無遺漏;

(3)撤除臨時防護物及各種標示牌;

(4)恢復常設柵欄;

(5)合閘送電。送電後,工作執行人應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正常後

方可離開現常

【章名】 第三章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33條 在全部停電作業和鄰近帶電作業,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電;

2.檢電;

3.接地封線;

4.懸掛標示牌及裝設防護物。

上述措施由配電值班員執行。對無人值班的電力設備(包括電線路)

,由工作執行人或指定工作許可人執行。

第34條 停電、檢電、接地封線工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操作

,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靴),戴護目鏡,用

絕緣杆操作(機械傳動的開關除外)。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應保持不小於表

1規定的安全距離。

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最小安全距離(米) 表1----------

-----------| 帶電體電壓 |有安全遮欄|無安全遮欄|

|-------|-----|-----||6—10千伏 | 0

.35| 0.07||35千伏及以下| 0.60| 1.00||

66千伏及以下| 1.50| 2.00|------------

---------第一節 停 電

第35條 電力線路作業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作業的線路,即斷開發電所(車)、變、配電所向作業線路送電

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斷開作業線路各端的柱上油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熔

斷器;

2.斷開有可能將低壓電返送到高壓側的開關;

3.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範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於表2規

定的檢修線路和鄰近、交叉的其它線路。

電力線路檢修時的安全距離(米) 表2-----------

-----------| 帶電導線電壓|檢修的線路|鄰近、交叉|

| | |的其它線路||-------|--

---|-----||1千伏及以下 | 0.2 | 0.2 ||

10千伏及以下| 0.7 | 1.0 ||35千伏及以下| 1.

0 | 2.5 ||66千伏及以下| 1.5 | 3.0 |--

-------------------

第36條 在發、變、配電所內檢修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範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於表一規

定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後面或兩側,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第37條 停電檢修時,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運用中的星

形接線設備的中性線,應視為帶電設備)。斷開油斷路器的操作電(能)

源。油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加鎖。檢查柱上油斷路器“分、

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經油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

開關,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

壓互感器,還必須從低壓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反送電。

第38條 對於低壓停電作業,應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將配電箱加鎖

。沒有配電箱時應取下熔斷器。在多回路的設備上進行部分停電作業時,

應核對停電的迴路與檢修的設備,嚴防誤停電或停電不徹底。第二節 檢

第39條 檢電工作應在停電以後進行。檢電時應使用電壓等級合適

的檢電器,並先在其它帶電設備上試驗,確認良好後進行。

變、配電設備的檢電工作,應在所有斷開的線端進行。對油斷路器或

隔離開關應在進出線上進行。電力線路的檢電應逐相進行。同杆架設的多

層電力線路,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對架空線路

局部作業,應在工作區段兩端裝接地線處進行。對低壓設備的檢電,除使

用檢電筆外,還可使用攜帶式電壓表進行。用電壓表檢電時,應在各相之

間及每相對地之間進行檢驗。

第40條 檢電器上不得裝接地線。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

殊檢電器不裝地線不能顯示時,可不在此限。

第41條 表示開關設備斷開的指示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不能

作為設備無電的依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未經採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設

備上工作。

高壓檢電必須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如在室內高壓設備上檢電

,還需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枱上。第三節 接地封線

第42條 架空線路停電作業時,經檢明無電後,應立即將已接地的

接地線對已停電的設備進行三相短路封線。短路封線的安裝位置如下:

1.施工區段兩端臨近斷路的電杆;

2.有可能返送電到作業線路的分岐線和有關開關;

3.從其它方面無來電可能時,可僅在電源側接地封線;

4.施工場所距斷路器及接地封線處較遠,且聯繫不便時,應加掛接

地封線;

5.有感應電壓反映的停電線路應加掛接地封線。

第43條 接地線與作業設備之間不應連接開關或熔斷器。對在分段

母線上作業時,應將分段母線分別檢電和接地封線。

第44條 室內高壓設備應在適當位置上設固定接線端子及接地線,

以備停電檢修時需要。接地線的數量、號碼應登記註冊,交接-班時注意交

接。

在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極)應打入地下,其深度不

得少於0.6米。

第45條 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固定的導線上。導線截

面積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但不得少於25平方毫米。使用前應經過詳細

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其它導線代替。禁止使

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封線。

第46條 在高壓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線進行工作時(

如測定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必須徵得

值班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

第47條 裝設接地線應接觸良好,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

同杆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同時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下

層後掛上層。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在導線上裝拆接地線時,應使

用絕緣棒並戴絕緣手套。

第48條 低壓線路的停電作業,在工作地點驗明無電後,將各相短

路接地。

第49條 停電線路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時,應掛接地線的地點如下

1.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上方交叉,不鬆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

叉檔處掛一組。

2.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方交叉,鬆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

叉檔處掛一組。

3.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的上方交叉,鬆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

叉檔內兩側,各掛接地線一組。

4.因停電線路撤換電杆或鬆動導線而停電的其它線路也應掛接地線

。第四節 設置標示牌及防護物

第50條 標示牌分為“警告類”、“禁止類”、“准許類”、“提

醒類”等。各種標示牌式樣如附錄七。嚴禁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移動或

拆除臨時遮欄和標示牌。

第51條 各種標示牌懸掛場所如下:

1.變、配電所和線路上停電作業,對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

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

牌。

2.鄰近帶電作業,在室內高壓設備的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

的遮欄上,在室外工作地點四周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在架空導

線斷線處,以及被試驗的高壓設備的遮欄或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

險”的標示牌。

3.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

4.在工作人員上下用的鐵架或梯子上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帶電設備的架構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

的標示牌。

6.在開關櫃內掛接地線後,應在開關櫃的門上懸掛“已接地”的標

示牌。

【章名】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第一節 變配電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條 配電值班員和值班負責人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

經驗,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供電系統情況,掌握操作技術,並有處理事故

的能力。配電值班人員每班一般不少於兩人。

第53條 凡有高壓設備的變配電所應具備以下安全用具:

1.高壓絕緣拉桿、絕緣夾鉗;

2.高壓檢電器和低壓檢電筆;

3.絕緣手套、絕緣靴、鞋及絕緣枱、墊;

4.有足夠數量的接地線;

5.各種標示牌;

6.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帶、絕緣繩、安全帽等;

7.有色護目眼鏡。

第54條 在變配電所進行停電檢修或工程施工時,值班人員應負責

完成有關安全措施,並向工作執行人指出停電範圍和帶電設備位置。

第55條 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變壓器室等和高壓開關櫃上的鑰

匙由值班員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給工作執行人使用時,

必須登記,當日交回。第二節 巡視工作

第56條 發、變、配電所的配電值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單

獨巡視高壓設備,清掃通道,但不得移開或進入常設遮欄內,如需進入時

,應有人監護,並與高壓帶電體之間保持不小於表一規定的安全距離。

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

避雷針。

第57條 當所內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工作人員不得接近故障

點4米以內,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如需進入上述範圍或操作

開關時,必須有絕緣通道(絕緣枱)或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

時,應戴絕緣手套。

巡線人員如發現導線斷線,應設置防護物,並懸掛“止步!高壓危險

”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並迅速報告電力調度和有

關領導,等候處理。

第58條 巡視電線路時,可由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電力工單獨進行。

對未經技術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單獨巡線。

晝間巡線可以登杆更換燈泡和插入式保險,擰緊最下部低壓橫擔螺帽

等,但與高壓帶電部分必須保持表二的安全距離,不得與低壓導線接觸。

巡線時應始終認為線路上有電。

夜間巡線和登杆更換燈泡、保險絲,必須兩人進行。巡線時應沿着線

路的外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夜間禁止攀登燈塔(橋)進行作業

遇有雷雨、大風、冰雪、洪水及事故後的特殊巡視,應由兩個人一同

進行。第三節 倒閘作業

第59條 倒閘作業票應根據工作票或調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寫,由工

長或監護人簽發。每張倒閘作業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60條 停電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母線側隔離

開關順序操作。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

第61條 倒閘作業前,應按倒閘作業票記載的倒閘順序與模擬圖核

對相符,如有疑問,不得擅自更改,經向電力調度或值班長報告,查清情

況後再操作。倒閘作業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每完成一

項做一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後進行復查,並報告發令人。

第62條 操作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和繩索傳動的柱上油開關應戴絕

緣手套。操作非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跌落式熔斷器和摘掛跌落式熔斷器

保險管時,應使用絕緣拉桿,戴絕緣手套,雨天應使用有防水罩的絕緣拉

杆。

登杆作業時應戴安全帽,並繫好安全腰帶。

第63條 更換變壓器高壓側熔絲時,應先切斷低壓負荷。不準帶負

荷拉開100安及以上無消弧裝置的低壓開關。雷電時禁止倒閘作業和更

換熔絲。

第64條 下列項目應填入倒閘作業票:

1.應拉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位置;

3.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

4.裝、拆接地線;

5.安裝或拆除控制迴路以及電壓互感器迴路的保險器;

6.切換保護迴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第65條 在發生人身觸電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

離開關。在未拉開有關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搶救人員不得直接觸及

帶電設備和觸電人員,亦不得進入遮欄。

第66條 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閘作業票:

1.事故處理的操作。操作後記入工作日誌並及時上報;

2.拉、合線路開關或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可根據工作票或口頭命

令進行;

3.同一台開關櫃內開關的單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據工作票或調

度命令進行,操作後記入工作日誌,並報告發令人。

第67條 倒閘作業票要有編號,依次序使用。作廢的和使用過的倒

閘作業票,應註明“作廢”和“已執行”的字樣。倒閘作業票用後保存三

個月。第四節 繼電器、儀表和二次迴路

第68條 在運行的電流互感器二次迴路上工作時,應採取下列安全

措施:

1.嚴禁將電流回路斷開;

2.為了可靠地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短路,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

線,禁止使用導線纏繞;

3.禁止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的迴路和導線上進行任何工作

;

4.工作時應有專人監護,使用絕緣工具,站在絕緣墊上,並不得將

迴路中的永久接點斷開。

第69條 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上工作時,應採取下列安全

措施:

1.嚴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應使用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必要時在工作前停用有關繼電保

護裝置;

3.接臨時負載時,必須裝有專用的開關和熔斷器;

4.二次迴路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側向一次反變壓,除將二次

迴路斷開外,還應取下一次熔斷器;

5.二次迴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值班員和有關人員,並派人

看守現場,檢查迴路,確認無人工作後方可加壓。

檢查繼電保護和二次迴路的工作人員,未經值班員許可,不準進行任

何倒閘操作。第五節 高壓試驗

第70條 發、變、配電所進行預防性試驗時,應由受試單位簽發停

電作業工作票,由配電值班員採取安全措施,辦理許可開工手續,需要部

分或全部撤除臨時接地線時,應由值班員配合進行。

第71條 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接後應進

行檢查。

第72條 高壓試驗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

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枱上進行。

第73條 大電容設備或電容器耐壓試驗前後應充分接地、短路放電

。第六節 測量工作

第74條 為測量桿塔、變壓器、避雷器的接地電阻而拆裝接地線時

應戴絕緣手套。在接地線與接地極斷開後,禁止觸及接地線。

第75條 測量低壓線路和變壓器低壓側的電壓和電流時,可根據口

頭命令進行。測量時應注意安全距離,並防止相間短路。

第76條 用搖表測量高壓設備的絕緣電阻時,應由兩個人進行,並

從各方面斷開電源,檢查無電和確認設備上無人工作後方可進行,在測量

前後必須將被測設備(包括電纜)對地放電,在測量中任何人禁止觸及設

備。

在有感應電壓反映的線路上(同杆架設的雙回線或與其他線路平行、

交叉)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線路同時停電。

雷、雨天氣,禁止測量線路絕緣。

第77條 測量帶電的交叉跨越線路的垂直距離時,禁止使用金屬尺

、測量繩。

【章名】 第五章 架空和電纜線路第一節 登杆作業

第78條 登杆前應檢查和作好下列事項:

1.確認作業範圍,防止誤登帶電杆塔。

2.新立電杆回填土應夯實。

3.沖刷、起土、上拔和導線、拉線鬆弛的電杆應採取安全措施。

4.木電杆根部腐朽不得超過根徑的20%以上。

5.杆塔腳釘應完整、牢固。

6.登杆工具、安全腰帶應完好合格。

7.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和綁牢。

第79條 杆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人員必須繫好安全腰帶。作業時安全腰帶應系在電杆或牢固

的構架上。

2.轉角杆不宜從內角側上下電杆。正在緊線時不應從緊線側上下電

杆。

3.檢查橫擔腐朽、鏽蝕情況,嚴禁攀登腐朽、鏽蝕超限的橫擔。

4.杆上作業所用工具、材料應裝在工具袋內,用繩子傳遞。嚴禁上

下拋扔工具和材料。地上人員應離開作業電杆安全距離以外,杆上、地上

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第二節 鄰近帶電作業

第80條 在帶電線路杆塔上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帶電杆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杆塔螺絲,查看金具、磁瓶更換

外燈保險和燈泡等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及其所攜帶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

線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表二的規定。

2.在自動閉塞電線路上作業時,不得同時觸及兩條低壓電源線。

3.工作人員使用安全腰帶,風力不大於五級,並有專人監護。

第81條 停電檢修線路與其他帶電線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與另一回帶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

於表二的規定,否則另一回線亦應停電並接地。

2.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的距離雖大於安全距離,如果作

業過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在安全距離以內時,作業導線、絞車或牽

引工具必須接地。

3.在交叉檔撤線、架線、調整弛度只有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

才能進行。但必須採取防止導線跳動、滑跑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的

措施。

4.停電檢修線路在另一回帶電線路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

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弛度、更換磁瓶等工作時,必須使檢修線路導線、牽引

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防止導線脱落、滑

跑的後備保護措施。

5.停電檢修線路走廊或徑路附近與另一回杆塔結構相同的線路平行

接近時,各杆塔下面作好標誌,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杆塔。

第82條 在同杆架設的多回線路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時,應按下列

規定進行:

1.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表

二的規定。

2.登杆和作業時每基杆塔都應設專人監護,風力應在五級以下。嚴

禁在杆塔上卷綁線。

3.應使用絕緣繩傳遞工具、材料。如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在傳遞

過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構成下層導線短路的措施。

4.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準進行撤線和架線工作

5.當穿越帶電的低壓聯絡線對已停電的自動閉塞高壓導線進行作業

時,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但在應採取措施欄內,註明穿越低壓帶電導線

和符合本章第四節低壓帶電作業條件的安全措施。

第83條 在合架於接觸網支柱上的電力線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

定:

1.電力線路檢修時,應充分利用接觸網檢修“天窗”,必要時可辦

理接觸網停電手續;

2.在接觸網帶電的情況下進行電力線路檢修時,工作人員的活動範

圍與接觸網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於1米;

3.有感應電壓危險時,應在電力線路作業區段兩端進行接地封線。

第三節 砍伐樹木

第84條 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近導線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

應向工作人員説明線路有電。工作人員不得使樹木和繩索接觸導線。

上樹砍剪樹枝時,工作人員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應站在堅固

的樹幹上,繫好安全帶,面對線路方向,並應保持表二的安全距離。

第85條 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用繩索將被砍剪的樹

枝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砍剪樹枝應有專

人防護,防止打傷行人。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齲

第四節 低壓帶電作業

第86條 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

。低壓帶電作業和穿越低壓帶電線路的作業,工作人員必須穿緊口乾燥的

工作服、絕緣靴、戴工作帽和乾燥整潔的線手套。低壓帶電作業應使用絕

緣鉗子。禁止使用刀子、銼刀、金屬尺和鐵刷子等帶有金屬的工具。絕緣

靴每年應進行一次絕緣強度試驗,絕緣強度不應低於出廠的耐壓標準。

第87條 低壓帶電作業不允許帶負荷接續導線。如必須帶電更換電

氣器具時,應先作好旁路線。在自動閉塞低壓線路上,允許在不受張力的

處所接續導線,但必需設可靠的旁路線。

第88條 在杆上進行低壓帶電作業時,一般一根杆只允許一人工作

。當線路不復雜,且採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時,可以兩人同時工作。

第89條 登杆時應當先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

時,應先斷火線,後斷地線,接續導線時,順序相反。工作時只許接觸一

個導體,不許同時接觸鄰相導體或一相一地導線。第五節 線路施工

第90條 在有地下設施的地方進行地下施工時,開工前應與有關部

門聯繫,查明地下設施的位置,做好防護。如發現意外設施,應採取妥善

措施,並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第91條 鬆軟土質的杆坑深度超過一米時,應有防止塌陷措施。在

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杆坑時,應設防護設施,夜間應掛紅色標誌燈。

第92條 施工用具、機械、繩索、地錨等應詳細檢查、定期試驗,

使用時不準超過安全荷載。

第93條 立杆、撤杆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指揮信號,工作人

員要明確分工,並應有專人指揮。正在立杆、撤杆時,坑內及電杆傾斜的

下方不許人員停留。已經立起的電杆,只有在杆基回填夯實後,方可撤去

叉杆及拉繩。杆坑未經回填及搗固不準登杆。放倒舊電杆時,應用繩索牽

引及叉杆加固後再挖根部。立、撤電杆應用專用工具,不許代用。使用吊

車立、撤電杆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杆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杆突然傾倒。

第94條 使用抱杆立杆時,主牽引繩尾繩、杆塔中心線及抱杆頂應

在一條直線上,抱杆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

第95條 靠近及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時,應與有關單位

聯繫,在施工地段的兩側應派專人監護,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96條 撤線時應在承力及終端電杆處先用繩索將導線拉緊,剪斷

導線後徐徐放下。拆除舊線路時,還應注意電杆腐朽程度,嚴禁突然剪斷

導線,防止倒杆傷人事故。

第97條 當施工電線路與其他高壓設備靠近或交叉時,架線及撤線

應採取防止跑線措施,必要時將鄰近的高壓設備停電。

第98條 用爆破法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培

訓。炸藥和雷管,應指定專人保管,分別存放,不準與易燃品放在一起。

運輸時應採取防震措施。攜帶雷管時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和電池不得由

一人攜帶。雷雨天不得攜帶電雷管。在強電場附近不應使用電雷管。

在汽車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十公斤)

和雷管(不超過二十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

專人管理。

第99條 裝填炸藥時,應使用木質專用工具將炸藥推進炮眼,並輕

輕搗實,禁止使用金屬物體。雷管和導火索連結時,應用專用鉗子夾雷管

口,嚴禁觸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

一人進行。

爆破場地的危險區半徑一般為:鑽孔悶炮為50米;土坑開花炮為1

00米;石坑為200米;裸露炸藥包爆破的危險區不小於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區範圍。

爆破現場的工作人員都應戴安全帽,起爆前要詳細檢查危險區內是否

有人停留,並設專人警戒。

如遇啞炮時,應等20分鐘後再去處理,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

炸藥。如需要重新打眼,則深眼要距離原啞炮眼為0.6米;淺眼為0.

3~0.4米,並注意不離開線路中心線。

第100條 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築物、電力線、通訊線等的影響

。如有砸、碰可能時,應採取措施。

第101條 起重和搬運應有專人指揮,並使用合乎要求的設備和繩

索。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係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於固定起重設備的為3.5倍;

2.用於人力起重的為4.5倍;

3.用於機動起重的為5~6倍;

4.用於綁紮起重物的為10倍;

5.用於供人升降的為14倍。

裝卸電杆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其餘

電杆綁牢固後方可繼續運送。

牽引電杆上山所用的繩索,不得與地面磨擦,爬山路線兩側5米以內

,不準有人停留或通過,滾動電杆時應防止壓傷手腳。

第102條 多人抬杆必須同肩專人指揮,步調一致,起放電杆時應

互相呼應。

第103條 使用車輛運輸電杆、電氣設備和器材時不得超限,必須

固定綁牢,防止傾復、滾動傷人。第六節 電纜作業

第104條 在靠近電纜挖溝或挖掘已設電纜當深度挖到0.4米時

,只許使用鐵鍬。冬季作業如需烘烤凍結的土層時,烘烤處所與電纜之間

的土層厚度:一般粘土不應小於0.1米;砂土不應小於0.2米。在鄰

近交通地點挖溝時,應設置防護。挖掘中如發現煤氣、油管泄漏時,應採

取堵漏措施,並嚴禁煙火,同時迅速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第105條 電纜的移設、撤換及接頭盒的移動,一般應停電及放電

後進行。如帶電移動時,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敷設電纜有經驗

的人員,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平行移動,防止損傷絕緣和短路。儘量避免在

寒冷季節移設電纜。

第106條 高壓電纜停電檢修時,首先詳細核對電纜回線名稱和標

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然後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在電纜封端處進

行檢電及設置臨時接地線時,在斷開電源處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的標示牌。

第107條 鋸高壓電纜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無誤,並驗明電纜

無電壓後,用接地的帶木柄的鐵釺釘入電纜芯後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應

戴絕緣手套,並站在絕緣墊上。

第108條 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熬膠人員應戴口罩帆布手套

及鞋蓋。攪拌或舀取熔化的電纜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預先加熱的金屬捧

或金屬勺子,防止落入水份而發生爆濺燙傷。

第109條 進電纜井前應排除井內濁氣。在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

全帽和口罩。並做好防火和防止物體墜落,電纜井應有專人看守。

第110條 製做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過程中,應採取有

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章名】 第六章 其它作業第一節 迴轉電機的作業

第111條 電機端線及外露的旋轉部分,應有可靠的防護罩。外殼

(包括起動設備的外殼)應接地或接零。電機運轉時,禁止斷開地線或在

地線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112條 在運行中的電機上進行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穿緊口(袖

口、褲口)工作服。女職工的髮辮應盤結在工作帽內。運行中檢查炭刷、

滑環、整流子時,必須兩人進行(一人監護,一人操作),應穿絕緣鞋(

靴)或站在絕緣枱上,並戴護目眼鏡。嚴禁戴手套和用手同時觸及不同極

或一線一地的導電體。

第113條 檢修發電機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斷開發電機的油開關和隔離開關;

2.待發電機完全停止轉動後,在操作把手、機組的起動裝置、並車

裝置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3.若本機還可以從其他電源獲得勵磁電流時,也必須將此電源斷開

,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4.將電壓互感器從高低壓兩側斷開;

5.驗明無電後,在發電機和開關之間裝設接地線;

6.檢修發電機時,應將與其它發電機中性點的連線斷開;

7.禁止在轉動着的發電機上工作,即使未加勵磁,亦應認為有電壓

第114條 檢修高壓電動機和起動裝置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1.斷開斷路器、隔離開關,驗明無電壓後,裝設接地線或在隔離開

關刀閘間裝絕緣隔板,斷路器手車應從成套配電裝置內拉出,並關門上鎖

;

2.在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

的標示牌;

3.拆開後的電纜頭須三相短路接地;

4.做好防止被其帶動的機械(如水泵、空氣壓縮機、引風機等)引

起電動機轉動的措施,並在閥門上懸掛“禁止操作!”的標示牌。

第115條 電動機的引出線和電纜頭以及外露的旋轉部分,均應裝

設牢固的遮欄或護罩。

第116條 用户自備發電機組應具備在任何情況與正常工作電源線

路不能直接連通的閉鎖裝置或設一雙投刀閘。用户要求自發電時,應取得

水電段調度或變配電所值班員的同意,並佈置安全措施,同時雙方作好記

錄覆育無誤後執行。第二節 廠用電氣設備的作業

第117條 廠內配線一般使用絕緣線。燈頭線應使用軟線。潮濕及

危險場所(鍋爐房、地溝、乙炔間、燃油庫、浸漆乾燥間等)應使用防潮

或防爆的電器和配線。

第118條 因工作需要接引臨時電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使用絕緣層完好的絕緣線,對潮濕及危險場所應使用防潮、防

火或防爆的電器和配線。

2.接頭處所應錯開,接續點應焊牢,並用絕緣膠布包好。

3.禁止在地面和通道上敷設臨時線或將配線管浮擱在地面上。架空

敷設時應有足夠高度。

4.電源容量允許,接續點牢固,並有開關和熔絲保護。

5.臨時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用後及時撤除。

第119條 配電盤(箱)、分電盤及電氣開關應儘量採用密閉式,

如為非密閉式結構時,應設防護裝置,配電盤(箱)、分電盤應設紅色信

號標誌燈,附近禁止堆放物品。

第120條 自動開關的保護裝置應按規定進行整定、刀閘開關的熔

斷器應合乎標準,廠內配線如使用兩種以上不同電壓時,所有插肖座均應

標明電壓。

第121條 手持電器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般場所不超過220伏;

2.在較危險及危險場所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危險場所不得超過

12伏。

第122條 禁止用自耦變壓器及輔助電阻的辦法取得安全電壓。禁

止將行燈變壓器、變頻器帶入鍋爐或其它金屬容器內。橡皮絕緣線禁止和

高温、潮濕及塗油的物體接觸。

第123條 所有手持電器應指定專人管理,每月檢查一次,每三個

月測量一次絕緣電阻。

第124條 使用電焊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焊用手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絕緣銅芯軟電纜,絕緣良好,截面

適當。焊件的地線除接續良好外,應使用截面不小於6平方毫米的多芯橡

皮絕緣銅線。

2.電焊機的電源開關,只准由操作的電焊工開閉。

3.電焊機和焊接件應妥善接地。

4.在鍋爐內或金屬容器內焊接時,應穿絕緣鞋,身體不要觸及焊件,在容易接觸的部分應鋪設木板或橡膠板以防感電。作業時採用自然照明或行燈照明,出入容器時要切斷電源。焊接過程中應設人監護。

5.嚴禁對空燃油桶和盛燃油容器進行焊接。第三節 頂棚內作業

第125條 在頂棚內作業時,禁止吸煙及點燃燈火。應使用36伏及以下的作業行燈或手電筒。在頂棚內禁止帶電連接導線。

第126條 進入頂棚時,應先檢查小木樑是否牢固。如不牢固時,應墊上木板,禁止腳踏板條和兩人站在同一小木樑上。在棚內行動時,應隨時注意釘子。進入頂棚使用梯子時,應安放牢固並有人扶持。第四節使用噴燈的規定

第127條 噴燈火焰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於1.5米;

2.10KV以上者不得小於3.0米。

第128條 噴燈內的油麪不得高於該容器容積的四分之三處,加油孔的螺栓應擰緊。

第129條 噴燈加油、放油及拆卸噴嘴和噴燈零件時,必須滅火併冷卻後進行。噴燈用完後應排出殘存壓力。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噴燈內注入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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