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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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安全工作情況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5〕11號),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根據《2015年煤礦安全工作要點》(煤安監辦〔2015〕4號)的部署,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監察司於7月中旬聽取了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上半年監察執法工作彙報。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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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情況看,上半年,各省局及其所屬分局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國家局的各項工作部署,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做了大量紮實有效的工作。

(一)上半年,各省局及其所屬分局認真執行監察執法計劃,總體實現了時間過半,完成計劃過半。2015年各省局及所屬分局總監察工作日計劃359534天,上半年共完成195688天,完成計劃的54%。其中,“三項監察”工作日計劃127710天,完成72535天,完成計劃的57%;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工作日計劃35091天,完成18618天,完成計劃的53%;其他監察工作日計劃196733天,完成104535天,完成計劃的53%。“三項監察”執法礦次計劃18764礦次,上半年完成10765礦次,完成計劃的57%。其中,重點監察計劃7126礦次,完成3987礦次,完成計劃的56%;專項監察計劃6940礦次,完成4221礦次,完成計劃的61%;定期監察計劃4698礦次,完成2557礦次,完成計劃的54%。各省局具體完成情況詳見附表。

(二)各省局及其所屬分局加大執法力度,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各省局及其所屬分局共查處煤礦一般事故隱患6.0萬項,查處重大事故隱患917項;實施行政處罰3801處,責令停產整頓煤礦礦井510處,提請關閉礦井13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499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63處;實施經濟處罰3306次,罰款37828萬元,同比分別增加7.6%和19.4%。

(三)各省局及其所屬分局嚴格標準,積極做好安全許可工作。截至6月底,煤礦建設項目共完成安全設施設計審查459個,完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218個。新頒安全生產許可證223個,其中:企業證49個,礦井證174個;辦理許可證延期1127個;辦理許可證變更1019個,其中:企業證22個,礦井證997個;辦理許可證註銷396個,其中:企業證5個,礦井證391個。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據統計,上半年在全國煤炭產量同比增長12.7%的情況下,煤礦安全生產繼續呈現出“四個持續下降”的良好局面。一是事故總量持續下降。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9.7%和34.1%。二是較大事故持續下降。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22%和14.5%。三是重大事故持續下降。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50%和52.5%。四是百萬噸死亡率持續下降。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492、同比下降了38.7%,而且沒有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創出歷史最好水平。

二、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統籌安排,認真分解落實監察執法計劃

一是層層落實,細化全年監察執法計劃。按照國家局相關要求,各省局結合轄區煤礦實際,認真編制監察執法計劃,並將監察執法計劃分解細化到機關各處室和所屬各分局,落實了監察執法責任。吉林局細化了全年監察執法工作任務,層層落實監察執法目標責任,同時,要求各分局分解落實月度、季度、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報省局批准後執行。新疆局與所屬分局定期溝通、分析、研究監察執法工作,強化了對分局監察執法工作的指導。新疆兵團分局把監察執法計劃內的各項具體業務分解到3個監察室,明確了業務責任人,形成了“分工不分家,團結協作,互促共進”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點,認真開展“三項監察”工作。各省局將災害嚴重礦井和事故多發地區作為“三項監察”工作重點,抓好重特大事故的防範。安徽局結合轄區煤礦受瓦斯、水害威脅嚴重等特點,對重點地區、重點礦井,集中開展了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雨季“三防”、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六大系統”、機電設備等監察工作。甘肅局將監察重點放在“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面,狠抓礦井通風系統和設施、監測監控系統、防塵設施以及瓦斯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緊緊盯住老空積水、地表水滲漏、有突水危險的礦井,督促企業消除水患威脅,嚴防水害事故發生。陝西局按照國家局《關於開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礦安全專項監察的緊急通知》(煤安監監察〔2015〕15號)要求,紮實開展了在建整合技改煤礦專項監察,各分局成立了專項監察領導小組,制定了專項監察方案,共監察礦井54處,罰款333萬元,責令停止施工礦井11處。

三是依法監察,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有關規定。各省局及所屬分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試行)》,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按規定實施處罰。山西局針對某煤業公司存在的不按規定安設瓦斯和一氧化碳傳感器、瓦斯傳感器斷覆電值設置錯誤、未按規定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鑑定等多項重大隱患,做出了停止生產、行政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是強化監督,開展監察執法量化考核。大部分省局制定了監察執法考核辦法,定期開展量化考核。河南局制定了《績效考核辦法》和《監察執法考核細則》,明確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等10項考核內容,對機關各處室及所屬分局開展量化考核。四川川南分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考核和政務公開的通知》,從總體要求、對科室的監察執法工作考核、對安全監察員的個人考核、政務公開制度等方面,明確了監察執法考核和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

(二)嚴格准入,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各省局及所屬分局嚴格按照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標準和程序的相關規定,強化了源頭治理,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審查、制證、頒發等工作制度,嚴格安全許可標準和程序,嚴把安全許可關口。江蘇局加大了安全許可現場核查工作力度,規定對所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和礦井,均要進行現場核查。江西局制定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工作指導意見、工作方案等,對延期換證工作提出了嚴格要求。寧夏局印發了《關於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辦理時限、程序、條件、逾期處罰等事項,保障了相關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加大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各省局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明電〔2015〕7號)的統一部署,密切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廣西局成立了“打非”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制定了“打非”實施方案,明確了“打非”內容和重點範圍,並採取明查暗訪的'方式,對各地“打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雲南局明確了無證、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仍從事生產建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等10個方面的打擊重點,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青海局制定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了今後一段時期內全省開展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的指導思想、工作步驟和“打非治違”的重點範圍、主要內容。

(四)加強監察,推動落實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

一是完善措施,強化對地方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省局結合實際,制定完善了對地方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湖南局配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煤監機構監督檢查促進煤礦安全監管落實的通知》,明確要求全省地方各級政府要落實監管責任,支持和配合煤監機構的工作,認真落實煤監機構監察建議(意見)和情況通報,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河北局積極與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提請省政府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了《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

二是加強檢查,督促落實地方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各省局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了對地方監管部門的監管業務培訓,提高了地方監管工作水平,促進了地方監管責任的落實。福建局印製了《福建煤礦安全監管執法文書樣式》,並通過舉辦全省煤礦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指導基層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規範行政執法。重慶局制定了《重慶市區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考核辦法》,對區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實施量化考核,並對考核前3名予以通報表揚、後3名進行約談和通報批評。

(五)積極探索,創新監察執法工作方式

一是學習借鑑,積極探索和創新監察執法方式。各級煤礦安監機構積極推廣監察執法先進經驗,不斷探索創新監察執法方式,提高監察執法工作成效。山東魯中分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察“9步工作法”、“10閉合機制”和“12類要素表”》,規範了監察執法程序、步驟,明確了監察執法重點內容。內蒙古鄂爾多斯(600295,股吧)分局制定了《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和評比考核辦法》,從執法文書的製作和評比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並編制了執法文書評比考核表。遼寧局對礦井實施“畫圖監察”,即每次下礦監察,在下達執法文書的同時,還要畫出監察礦井的生產、通風系統示意圖,標出井下采掘工作面個數、永久密閉位置、本次監察行走路線等。

二是熱情服務,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各省局注重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相結合,採取多種措施,幫助企業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受到企業讚許。北京分局開展了“京西煤礦安全生產保障行動”,推動轄區煤礦實現科技興安、裝備強安、文化創安。黑龍江局針對煤礦安全生產現狀,就加快推進和認真做好煤礦資源整合工作向省政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湖北局起草了《關於推進全省煤礦示範礦井建設的指導意見》,將相關標準細化為12個方面、46小項,推進示範礦井建設。貴州局印發了《關於開展全省煤礦瓦斯和水害防治技術會診的通知》,組織有關瓦斯和水害防治方面的專家,幫助災害嚴重的礦井全面查找問題,尋求對策,提高礦井安全保障能力。

三、安全監察執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察執法計劃的分項計劃完成不夠均衡。個別省局和分局全年總監察工作日、全年“三項監察”執法礦次沒有按期完成,未能實現時間過半、完成計劃過半。有的雖然實現了監察執法計劃總量完成過半,但監察執法計劃的分項計劃完成進度不平衡,分項監察工作日和監察執法礦次完成比例有的過高、有的過低,監察執法計劃執行的嚴肅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一些地區煤礦建設項目存在未經核准、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批即開工建設、未按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未履行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手續等問題,有的還存在邊建設、邊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個別煤礦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責任”未落實到位,存在職責不清現象,特別是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掛靠資質問題比較突出,有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差,隱患排查不徹底、整改不及時。部分地區資源整合工作進展緩慢,有的資源整合煤礦還存在邊整合、邊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少數省局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現場核查工作開展不夠;一些煤礦企業在資源整合、兼併重組過程中,沒有及時申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個別企業仍存在逾期不依法辦理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現象。有的省局安全生產許可證基礎管理工作仍較薄弱,有的仍未建立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綜合管理數據庫,不能全面反映煤礦企業持證情況和礦井基本情況,有的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對頒證情況進行定期公告。

(四)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個別省局和分局對地方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上半年未安排或未完成對地方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計劃。與此同時,有些地區地方監管責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監管工作不規範,日常監管不到位,對隱患的督促整改、對礦井的復產驗收等工作把關不嚴。

四、下半年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要求

下半年,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要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總局和國家局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大監察執法力度,確保全年監察執法計劃的完成,努力提高監察執法工作水平和效能。重點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狠抓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加強領導,認真安排部署,貫徹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以及8月3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專題)視頻會議和總局、國家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調〔2015〕120號)精神,繼續深入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各項要求,以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為核心,以進一步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以進一步強化綜合預防措施為抓手,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科學執法,進一步減少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嚴格執法,認真落實監察執法計劃。要按照國家局《關於做好2015年煤礦安全監察計劃執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5〕5號)要求,突出事故多發地區和災害嚴重礦井等重點,統籌安排好下半年監察執法工作;要明確各項監察執法任務的時間安排、監察內容、責任處室、工作要求等,在確保全年執法計劃完成的基礎上,保證各分項任務的完成;要嚴格執行監察執法計劃,確需調整的,必須按規定報批,但調整後的計劃指標不得低於全年監察執法計劃的指標;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監察執法計劃考核工作機制,定期開展量化考核,及時分析執法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監察執法成效。

(三)深化治理,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要立足於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礦“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認真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煤礦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推進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貫徹落實,層層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在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責任;要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和檢查評估制度,強化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四)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要將煤礦“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納入監察執法的重要內容,依法嚴厲打擊;要繼續保持“打非”的高壓態勢,對習慣性、頑固性和屢整屢犯、反覆發生的非法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要按照“四個一律”的要求,嚴格進行處罰,確保“打非”責任落實到縣鄉兩級政府,關閉措施落實到現場,懲處手段落實到實際控制人;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加強信息溝通和協作聯動,認真開展“打非”工作“回頭看”,不斷增強“打非”合力,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打非”專項行動成果。

(五)突出重點,抓好煤礦瓦斯、水害和火災防治等工作。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26號)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總局令第19號),認真組織開展瓦斯防治專項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完善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對沒有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總局令第28號),切實加強防治水工作,設立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採取綜合治理措施,落實煤礦防治水各項要求;要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礦井防滅火工作,健全完善礦井防滅火系統,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落實防滅火措施,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標準,認真做好煤礦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和技改整合、兼併重組煤礦的監察執法工作。要貫徹落實總局、國家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09〕14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和總局、國家局等十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0〕185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嚴格標準和程序,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和監察執法工作。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對超期聯合試運轉的,要責令停止試運轉;對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資格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置;對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要責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確保施工安全;對納入兼併重組和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要明確監管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做到真兼併、真整合。

(七)依法行政,切實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管理。要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安全許可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對尚未領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要限期辦理,督促煤礦企業依法持證生產;要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專項監察,督促煤礦企業持續保持頒證條件,發現不能持續保持頒證條件並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依法進行停產整頓等處罰;要進一步強化基礎管理,健全完善煤礦企業基本信息數據庫,按時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八)積極推進,深入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相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整頓關閉、整合技改、管理強礦”三步走戰略,鞏固第一階段整頓關閉工作成果,集中抓好第二階段整合技改工作和第三階段管理強礦工作,推動地方政府繼續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淘汰落後產能,建立小煤礦正常退出機制,推進小煤礦向生產集約化、採掘機械化和安全質量標準化方向發展,提高小煤礦辦礦水平,提升煤炭工業整體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煤炭產業結構。

(九)加強檢查,推動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責任的落實。要繼續貫徹落實總局、國家局《關於切實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安監總煤監〔2009〕88號),緊緊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強化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要通過對煤礦企業的監察執法,及時發現地方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並按規定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和意見;要加強對監察建議和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督促地方監管部門及時反愧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監察建議和意見,切實落實地方監管責任。

(十)創新方式,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效能。要繼續推行集中監察、解剖監察、示範監察、異地監察、聯合執法等行之有效的監察執法方式,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工作水平。要結合實際,認真學習借鑑山東魯中分局、內蒙古鄂爾多斯分局和湖南局監察執法相關經驗,進一步規範監察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並加強對地方監管等工作的監督檢查。要不斷探索創新監察執法方式,及時總結推廣監察執法先進經驗,健全完善監察執法各項制度,進一步提高監察執法工作效能。要堅持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相結合,積極指導煤礦企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和工藝設備,提高礦井本質安全水平和防災抗災能力。要繼續積極推進示範礦井建設,通過示範礦井和示範企業的引領,大力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大力提高中小煤礦機械化水平。要採取座談研討、專家會診、技術培訓等形式,督促和幫助企業認真排查治理重大隱患,進一步增強礦井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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