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怎樣解決職工社保問題

來源:文萃谷 1.89W

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基本法《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重要義務,這項義務是法定的,如果企業違反這個規定就可能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從目前來看,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到的社會保險的問題越來越少,不過一些比較典型的問題還是值得我們關注。

IPO公司怎樣解決職工社保問題

  1、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種明確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境內明確境內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上述社會保險。

在實踐中,上述五種保險受到關注的主要是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而其他三種保險由於並不是一種常態化的保險,一般發生的情形比較少關注的自然也比較少。不過,不能因為關注的比較少,就能夠免除企業繳納保險的基本法律義務,很多企業只給員工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的作法從規則上肯定是違規的。

關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法針對農村和城鎮分別建立了獨立的制度體系。養老保險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醫療保險分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對於用人單位的保險繳納義務,用人單位應在成立30日內辦理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主要瑕疵

(1)瑕疵原因

關於社保問題,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存在瑕疵的情形還是比較常見的,這有各方面的原因,主要就是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①對於某些企業來説(初創企業或勞動密集型企業),社會保險費用的確是一筆不小的費用,甚至這筆費用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因而能躲就躲能拖就拖。②社會保險目前很多地方尚沒有聯網沒有實現統籌管理繳納期限因而可能無法累計計算,以及就算是能夠聯網要取錢也需要在退休之後,這對於每個月收入並不高的普通職工來説及時兑現拿到現錢更加具有吸引力。由於上述兩個原因,職工主動繳納社保的意願並不是很強,甚至很抗拒。

(2)瑕疵情形

從目前審核的實踐來看,社保出現瑕疵的情形並沒有什麼多元化,問題主要還是比較集中,主要體現以下幾種情形:

①沒有為符合條件的全體員工繳納社保,這應該是目前最常見的一種出問題的情況。

②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時間不符合要求,規則規定用工30日內就應該辦理社保登記,而企業可能在用工幾年之後才辦理登記。

③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不符合要求,規則要求按照職工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而企業以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甚至是最低工資水平繳納。

④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種類不符合要求,規則要求為員工繳納五種社保,而企業只給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3、審核關注和解決思路

(1)關注重點

審核部門對於社會保險問題的關注,無非就是企業是否為全體員工足額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於這個問題的關注,以前審核思路是主板上市企業只要取得當地社保主管部門的合法合規行為一般就不會存在問題,而創業板上市企業則關注的要細緻的多,可能會關注到繳納人數、繳納基數甚至是繳納時間的問題。至於為什麼創業板更加關注社保問題,可能是由於創業板盈利規模相對較小,可能存在創業板企業通過社保調節利潤的情形。

(2)解決思路

對於社保問題的瑕疵,解決思路也簡單明確,主要就是對症下藥。針對上述四種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以逐一出具針對性的解決思路:如果是繳納人數不夠,那就把沒交的人數補上;如果是繳納基數不行,那就調整繳納基數,不過目前實踐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如果是繳納時間不夠,這個只要是後續規範了歷史問題不再關注;如果是繳納險種不夠,那就及時補繳其他險種。

對於實踐中最常見的社保繳納人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果經過解決之後仍舊有部分人員沒有繳納社保,那麼需要對這些人員沒有繳納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整理目前一些案例,解釋的原因主要如下:

①部分員工因自身未及時向公司提供有效證件,導致公司無法及時為其辦理社保繳費手續;

②部分員工正在與原單位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導致公司無法及時為其辦理社保繳費手續;

③部分員工剛入職,入職後公司尚未為其辦迄社保繳費手續;

④部分離退休返聘人員雖計算在公司員工總數內,但該等離退休人員不屬於應參保人員,故公司不應為其繳納社保;

實習生與公司之間並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關係,故公司不應為其繳納社保。

⑥公司生產工人絕大部分是來自農村的農民工流動性比較大,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未實現全國統籌領取麻煩,同時個人在繳納社保費後,將降低個人當月的實際收入,因此農民工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主觀意願。如果公司強行辦理,存在生產工人大量流失的.風險。

⑦公司部分員工主動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保,並且已經進行訪談保證其承諾是員工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4、觀點

(1)員工人數披露的口徑

為了解決社保繳納人數佔比不高的問題,在某些案例中對員工基本情況中員工人數大的披露做了調整。小兵認為,如果只是將一些尚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或無需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計入員工總數的話,應該是規則允許的;但是如果單純為了提高社保繳納比例而刻意壓低員工總數的話,可能就涉及信息披露合規的問題。

(2)社保可能影響公司業績的問題

前面已經提到,社保問題不單純是是否違反國家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影響到發行人的業績,主要有以下幾種比較極端特殊的情形:①報告期內有繳納社保,但是是控股股東代繳的,如大東南的案例。在該案例中,後來會計師專門對該問題進行了調整,報告期內視同發行人自己繳納調整了管理費用,同時將大股東代繳的作為股東捐贈計入營業外收入,從而判斷金額較小不影響發行人經營業績。②報告期內沒有繳納社保,從申報材料之日起繳納社保,並且控股股東出具承諾保證一定足額繳納社保,如步步高的案例。在該案例中,中介機構對報告期三年發行人應該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支出進行了測算,經過測算保證這些金額不會對發行人的經營業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3)新農村合作醫療能代替醫療保險嗎?

小兵認為是可以的。從社保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是兩個獨立的醫療體系,儘管兩個可以都實施,但是如果職工同意只實施一個那麼應該是允許的,合規的。

(4)證監會以後還會管社保嗎?

小兵一直強調,證監會只是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只負責企業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有專門對口管理的業務問題應該由專業部門負責,而不是證監會作為保姆什麼都要管。證監會也應該明白這個道理,但是由於當地主管部門對於法律缺乏起碼的敬畏,因而很多問題稀裏糊塗就過去了,證監會只能為了從自己出去的上市公司不會有大的法律障礙,從而管了很多自己不應該管的東西,很辛苦也很沒必要。

註冊制改革之後,證監會還會管社保嗎,還會管那麼多嗎?應該不會了,這個工作應該交給當地主管部門和中介機構。當地主管部門負責社保的合法合規問題,而中介機構要保證不存在糾紛和不穩定因素。

(5)什麼屬於“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社保”的情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於1999年11月25日聯合下發《關於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第6條規定:對經調查確認有繳費能力但不按規定繳費的企業,可採取以下行政措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予批准企業上市。

社會保險法已經在2011年全面實施,這個文儘管還沒有廢止但是其效力和適用性還是值得商榷。不過這個思路可以值得借鑑,在註冊制的改革下,當地社保主管部門可以是認定“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情形的部門,如果存在這種情形可以出具文件認定不符合證監會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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