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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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經營中產生暫時閒餘的資金流,如果只能閒置,顯然違背了資本逐利的規律。而那些資金週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企業,由於無法快速從銀行取得貸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又急需資金;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間借貸自然應運而生了。但是企業間借貸有可能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禁止該類行為。後來雖然逐漸放開了管制,但是各部門立法卻並不統一,也導致了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非常高。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的知識,歡迎閲讀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策略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雖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這個合同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

而且,企業之間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合同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

同時最新公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的規避辦法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説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藉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間因資金週轉需要,相互間借貸時有發生。允許企業間進行正常的借貸,保護企業間合法的借貸關係,才能更好的規範民間金融市場秩序。雖然相關管理部門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但是實現這一願景畢竟還要有一個過程,需要時間來完成。

因此,在企業間借貸逐漸放開的今天,企業的決策者們依然要小心謹慎,採取有效的措施預防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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