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預測試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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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考試時間2017年5月21日14:00-18:00。大家準備好了嗎?下面應屆畢業生考試網編輯整理了2017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預測試題,供各位考生分享。

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預測試題2017

  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三個不同性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三個合同協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一個相同的條款,即建設單位應協調現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三公司創造可利用條件。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事件l:A公司在簽訂合同後因自身資金週轉困難,隨後和承包商D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D按照建設單位(業主)與承包商A約定的合同金額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費,一切責任由承包商D承擔。

事件2:由於A 公司在現場施工時間拖延5天,造成8公司的開工時間相應推遲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賠。

「問題」

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屬於什麼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是否正確?若不正確,説明正確的做法。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承發包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行為有哪些?

「考點」

施工索賠與違法分包。

「要點分析」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違法分包的行為規定了四種行為。

參考答案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A公司的行為屬於非法轉包行為,這是《招標投標法》中禁止的行為。

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賠不正確。

正確做法是: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開工推遲的工期和費用損失,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違法分包行為主要有: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案例二

某建築公司通過投標承接了本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棟鋼筋混凝土剪力牆結構住宅樓,承包商在完成室外裝修後,發現該建築物向西北方向傾斜,該建築公司採取了在傾斜一側減載與在對應一側加載、注漿、高壓粉噴、增加錨杆靜壓樁等搶救措施,但無濟於事,該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主動要求並報政府同意,採取上層結構6~18層定向爆破拆除的措施,從根本上消除了該棟樓的質量隱患。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出現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意見:

1.工程勘察單位根據要求進行了工程勘察,並提交了詳細的工程勘察資料,因此工程勘察單位不承擔任何質量責任。

2.建設單位為了加快進度,犧牲工程質量,並且未按規定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因此建設單位應對工程質量事故負責。而設計單位是根據建設單位要求所進行的設計和處理,因此設計單位對質量事故不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出問題,並提出加固補強方案,因此施工單位對該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4.因建設單位及時採取爆破拆除措施,確保了相鄰建築和住户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該質量事故不是重大質量事故。

為了降低成本,項目經理通過關係購進廉價曖氣管道,並隱瞞了工地甲方和監理人員,工程完工後,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單位使用,過了保修期後的某一冬季,大批用户曖氣漏水。

問題:

1.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序有哪些?

2.判斷事故處理意見是否妥當?

3.曖氣漏水的責任是否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為什麼?

【參考解析】

1.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序是:

(1)事故調查:瞭解事故情況,並確定是否需要採取防護措施;

(2)分析調查結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3)確定是否需要處理,若需處理,施工確定處理方案;

(4)事故處理;

(5)檢查事故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要求;

(6)事故處理結論;

(7)提交處理方案。

2.判斷事故處理意見的正確與否如下:

(1)工程勘察單位不承擔任何質量事故是正確的;

(2)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責任是錯誤的;

(3)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是錯誤的;

(4)該質量事故不是重大質量事故是錯誤的。

3.雖然已過保修期,但施工單位仍要對該質量問題負責。原因是:該質量問題的發生是由於施工單位採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是施工過程中造成的質量隱患,不屬於保修的範圍,因此不存在過了保修期的説法。

  案例三

某大型商業建築工程項目,主體建築物10層。在主體工程進行到第二層時,該層的100根鋼筋混凝土柱已澆注完成並拆模後,監理人員發現混凝土外觀質量不良,表面疏鬆,懷疑其混凝土強度不夠,設計要求混凝土抗壓強度達到C18的等級,於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關混凝土質量的檢驗與試驗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承包商向監理單位出示其對9根柱施工時混凝土抽樣檢驗和試驗結果,表明混凝土抗壓強度值(28天強度)全部達到或超過C18的設計要求,其中最大值達到了C30即30 MPa。

[問題]

1.你作為監理工程師應如何判斷承包商這批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是否達到了要求?

2.如果監理方組織複核性檢驗結果證明該批混凝土全部未達到C18的設計要求,其中最小值僅有8 MPa即僅達到C8,應採取什麼處理決定?

3.如果承包商承認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檢驗和試驗結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檢驗和試驗規程及規定在現場抽取試樣進行試驗的,而是在試驗室內,按照設計提出的最優配合比進行配製和製取試件後進行試驗的結果。對於這起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承包方應承擔什麼責任?

4.如果查明發生的混凝土質量事故主要是由於業主提供的水泥質量問題導致混凝土強度不足,而且在業主採購及向承包商提供這批水泥時,均未向監理方諮詢和提供有關信息,協助監理方掌握材料質量和信息。雖然監理方與承包商都按規定對業主提供的材料進行了進貨抽樣檢驗,並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合格而接受。試問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及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參考解析】

1.作為監理工程師為了準確判斷混凝土的質量是否合格,應當在有承包方在場的情況下組織自身檢驗力量或聘請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是承包商在監理方的監督下,對第二層主體結構的鋼筋混凝土柱,用鑽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鑽取試件再分別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取得混凝土強度的數據,進行分析鑑定。

2.採取全部返工重做的處理決定,以保證主體結構的質量。承包方應承擔為此所付出的全部費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標準規範與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和質量檢驗與試驗,應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承擔返工處理的一切有關費用和工期損失責任。監理單位未能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實行見證取樣,認真、嚴格地對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控制,使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得不到嚴格的、及時的控制和發現,以致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工期拖延,屬於嚴重失誤,監理單位應承擔不可推卸的間接責任,並應按合同的約定課以罰金。

4.業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質量不合格的水泥,導致出現嚴重的混凝土質量問題,業主應承擔其質量責任,承擔質量處理的一切費用並給承包商延長工期。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都按規定對水泥等材料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了抽樣檢驗和試驗,不承擔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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