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要點:城市橋樑下部結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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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樑下部結構施工
※圍堰施工
一、圍堰施工一般規定
1、圍堰高度應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包浪高)0.5~0.7m
二、圍堰使用範圍
1、土圍堰:適用條件水深≤1.5m.流速≤0.5m/s,河邊淺灘,河牀滲水性較小。
(築堰材料宜用黏質土、粉質粘土或者砂質粘土。填出水面之後應進行夯實,填土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開始合龍)
2、土袋圍堰:適用條件水深≤3m.流速≤1.5m/s,河牀滲水性較小,或淤泥較淺。
圍堰中心部分可填築黏土及粘性土芯牆,起擋水作用)
3、鋼套筒圍堰:流速≤2.0m/s,覆蓋層較薄,平坦的巖石河牀,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礎,也可用於修建樁基承台。
4、雙壁圍堰:大型河流的深水基礎,覆蓋層較薄,平坦的巖石河牀。
5、鋼板樁圍堰:有大漂石及堅硬的河牀不宜使用鋼板樁圍堰
鋼板樁可用錘擊、振動、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性土中不宜使用射水下沉方法。
6、雙壁鋼圍堰:準確定位後,應向堰體壁腔內迅速、對稱、均勻的灌水,使圍堰落牀。
鋼圍堰澆築水下封底混凝土之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清基,並由潛水員逐片檢查合格後方可封底。
※樁基礎施工方法與設備選擇
城市橋樑工程按施工方法分為:沉入樁、鑽孔灌注樁、人工挖孔樁
沉入樁:鋼筋混凝土樁、預應力混凝土樁和鋼管樁。
沉樁方式及設備選擇:
1、錘擊沉樁宜用於砂類土、黏性土。樁錘的選用應根據地質條件、樁型、樁的密集程度、單樁豎向承載力及現有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
2、振動沉樁宜用於錘擊沉樁效果差的密實的黏性土、礫石、風化巖。
3、在密實的砂土、碎石土、砂礫土層中用錘擊法、振動沉樁法有困難時,可採用射水作為輔助手段進行沉樁施工;但在黏性土中應慎用射水沉樁;在重要的建築物附近不宜採用射水沉樁。
4、靜力壓樁宜用於軟黏土、淤泥質土。
對地質複雜的大橋、特大橋,為檢驗樁的承載力和確定沉樁工藝應進行試樁(檢驗承載能力、選設備工藝)
接樁可採用焊接、法蘭連接或者機械連接
沉樁順序:對於密集樁羣,自中間向兩個方向或四周對稱施打;根據地基的設計高標,宜先深後淺;根據樁的規格,宜先打後小,先長後短。
樁終止錘擊的`控制應視樁端土質而定,一般情況下以控制樁端設計標高為主,貫入度為輔。
在沉樁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應暫停施工,並處理
A、貫入度發生劇變;
B、樁身發生突然傾斜、位移或有嚴重回彈;
C、樁頭或者樁身破壞;
D、地面隆起
E、樁身上浮
※鑽孔灌注樁
泥漿護壁成孔樁:分為正循環迴旋鑽、反循環迴旋鑽衝抓鑽、衝擊鑽、旋挖鑽、潛水鑽。
正循環迴旋鑽適用於粘性土、粉土、細砂、中砂、粗砂、含少量礫石、卵石(含量少於20%)的土、軟巖。
反循環迴旋鑽衝抓鑽適用於黏性土、砂類土、含少量礫石(含量少於20%,粒徑小於鑽桿內徑2/ 3)的土
潛水鑽適用於黏性土、淤泥、淤泥質土及砂土
泥漿護壁成孔:
泥漿宜選用高塑形黏土或者膨潤土。
護筒頂面宜高出施工水位或者地下水位2m,並宜高出施工地面0.3m。
灌注混凝土前,清孔後的泥漿相對密度應小於1.10
現場應設置泥漿池和泥漿收集設施,廢棄的泥漿、鑽渣應進行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正反循環迴旋鑽:設計要求時端承型樁的沉渣厚度不應大於100mm;摩擦型樁的沉渣厚度不應大於300mm
衝擊鑽成孔
衝擊開孔時,應低錘密擊,反覆衝擊造壁,保持孔內泥漿面穩定。每鑽4~5 m應驗孔一次,在更換鑽頭前或者容易縮孔處,均應驗孔並做記錄。
旋挖成孔
應採用跳挖方式進行。
□幹作業成孔
※長螺旋鑽孔
鑽至設計標高後,先泵人混凝土並停頓10~20s。在緩慢提升鑽桿,提升速度應根據土層情況確定,並保證管內有一定高度的混凝土。
混凝土壓灌結束後,應立即將鋼筋籠查至設計深度,並及時清除鑽桿及泵管內殘留混凝土。
※人工挖孔
人工挖孔深度不宜超過25m
※鋼筋籠安放及水下灌注混凝土
1、沉管灌注樁內徑應比套筒小60~80mm,用導管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樁應比導管連接處的外徑大100mm以上。
2、鋼筋籠放入泥漿後4h內,二次清孔後必須立即澆築混凝土。
3、樁頂混泥土澆築完成後應高出設計標高0.5~1m,確保樁頭浮漿層鑿除後樁基年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4、灌注樁的實際澆築量不得小於計算體積。
5、澆築前導管不得漏水,使用前試拼,試壓。
6、開始澆築混凝土時,導管底部至孔底的距離為300~500mm,導管首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應少於1m,在灌注過程中中,導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為2~6m.
7、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須連續施工,並應控制提拔導管速度,嚴禁將導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