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級建造師湖南市政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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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湖南市政註冊程序

2017年一級建造師湖南市政註冊程序:

  註冊申報程序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後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申請表。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1.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建設部關於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聘用企業將《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彙總表》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將《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企業申請人)》、《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初審彙總表(專業)》和申請人的申請表、材料附件報建設部。其中,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報送按《省級建設主管部門一級建造師註冊申請材料報送目錄》要求辦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申請註冊的,建設部將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意見表》,連同按企業申請人彙總後生成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核彙總表》移送建設部。

2.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3.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覆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覆印件。

(五)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4.增項註冊

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准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覆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5.註銷註冊

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企業應當及時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6.重新註冊

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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