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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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1)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由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6年調整)

(2)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登記

(1)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3)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基本規定

5年5年往前計,1年6月吃救濟。

(2)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計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5.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知識點練習·單選題】王某因勞動合同終止而失業,已辦理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此係王某首次失業,已知王某與用人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7年。王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

A.6個月

B.12個月

C.18個月

D.24個月

【答案】C

【解析】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本題中,繳納7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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