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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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範 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法的本質與特徵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知識點】:法的本質與特徵

1.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徵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具有規範性。法是調解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係,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利益導向性,簡稱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後果(法的可預測性)。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範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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