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測: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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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測: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迴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提示: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後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提示:(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訴訟管轄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範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例題1】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起訴乙公司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地域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提示:關於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説,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例題1】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餘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後,張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張某在未支付其餘租金的情況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餘租金。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麼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餘房租的時間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應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例題2】在如【例題1】中,在上例中,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訴至法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解析:薛某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到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後6個月內(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復繼續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7月1日之前主張支付房租的權利。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例題3】在如【例題1】中,如果2009年6月1日,在薛某多方追討下,張某寫下保證書,保證於2009年7月31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則薛某主張租金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

解析: 由於薛某主張權利,張某答應於2009年7月31日之前還款,因此已經過去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從2009年8月1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薛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2009年8月1 日起到2010年7月31日止。

(3)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否延長,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題1】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於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答案: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解析:拒付租金的,適用於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例題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後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待障礙消除後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停”。

【例題3】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1)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於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強制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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