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民事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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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戰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其中地域管轄是常考考點,需要理解記憶。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民事訴訟管轄,供大家複習。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民事訴訟管轄

 考點解析:訴訟管轄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

級別管轄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原則上管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級別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也可以協議管轄

 考點練習:多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B.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題目四個選項表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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