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信用等級評價補複評工作流程

來源:文萃谷 2.09W

根據《山西省國家税務局 山西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聯合開展2016年度納税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晉國税發〔2017〕20號)和《山西省國家税務局 山西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評價補評和複評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國税發〔2017〕56號)的有關要求,現就納税信用等級評價補複評工作流程公示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價補複評工作流程,歡迎閲讀

納税信用等級評價補複評工作流程

  一、補評工作流程

1.納税人提出申請。納税人因總局《納税信用管理辦法》(2014年第40號公告)第十七條所列因涉嫌税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三種情形解除後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評,並填寫《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國、地主管税務機關在確保“唯一碼”(依據納税人社會信用代碼及識別號採集)一致的前提下,應同時發起補評程序並填報《國地税補評信息交互表》(附件2)。但是國、地主管税務機關只有一方進行了年度評價,另一方未進行年度評價而導致聯評失敗的',納税人需向未評價方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補評申請。

2. 納税服務部門受理。主管税務機關納税服務部門負責受理納税人補評申請,受理人員在對納税人所報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後,通過納税信用管理系統“納税信用補評”模塊,啟動補評程序。納税人有義務聲明並保證其向國、地税主管税務機關所提交的國、地税基礎登記信息是一致的,並填報《國地税登記信息對比表》(附件3)。

3.税源管理部門核實。主管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接到補評待辦任務後,應按總局《納税信用管理辦法》(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對納税信用評價系統中評價結果進行扣分指標確認、複核等工作。

4.逐級推送省局聯評。主管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核實確認時如未修改系統指標,則數據直接推送至省局;如指標有修改則會按照税源管理科負責人、納税服務部門、市局、省局逐級審核推送;最終由省國地税聯評出具結果。

  二、複評工作流程

1.納税人提出申請。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複評,並填寫《納税信用複評申請表》(附件4),《納税信用評價級別調整表》(附件5)。國、地主管税務機關已進行年度評價並聯評成功,但納税人對聯評結果有異議的:如對其中一方評價結果有異議,可向有異議一方主管税務機關提出複評申請;如對雙方都有異議,可同時向雙方税務機關提起復評申請。

2.納税服務部門受理。主管税務機關納税服務部門負責受理納税人複評申請,受理人員在對納税人所報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核後,通過納税信用管理系統“納税信用複評”模塊,啟動複評程序。

3. 税源管理部門修改核實。主管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接到複評待辦任務後,應按總局《納税信用管理辦法》(2014年第40號公告)第三章內容規定對納税信用評價系統中評價結果進行扣分指標修改、複核等工作。

4.逐級推送省局聯評。主管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對指標修改後會按照税源管理科負責人、納税服務部門、市局、省局逐級審核推送;最終由省國地税聯評出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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