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税務師考試《法律》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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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税務師考試《法律》學習筆記

  1.《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行為的特徵

行政行為的特徵

從屬法律性:(合法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自由裁量性:(合理性)

單方意志性: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同意

效力先定性:(支配性)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佈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強制性: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2.《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關係和財產權關係

以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內容為標準,可將民事法律關係分為人身權關係和財產權關係。

(1)人身權關係,是指以人格權、身份權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2)財產權關係,是指以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在有些民事權利中同時含有人身權關係和財產權關係,如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3.《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對世權和對人權關係

對世權關係和對人權關係

以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將民事法律關係分為對世權關係和對人權關係。

(1)對世權關係,是指權利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不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物權關係)

(2)對人權關係,是指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也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如:債權關係)

  4.《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單一與複合法律關係

  單一法律關係與複合法律關係

以民事法律關係中對應權利義務的數量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法律關係分為單一法律關係與複合法律關係。

(1)單一法律關係,是指僅以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所有權關係、贈與合同關係。

(2)複合法律關係,是指以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在複合法律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義務,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對義務主體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的要求就規定得較為嚴格。

5.《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房產税

房產税的計税依據、税率和應納税額的計算

計税方法計税依據税率税額計算公式
從價計徵房產餘值1.2%全年應納税額=應税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計徵房產租金12%全年應納税額=租金收入×12%(或4%)

6.《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種類

法定分類理論分類
(1)警告;訓誡罰
(2)罰款;財產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行為罰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7.《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

 創設權具體規定權
1.法律6+n(n是指上面所説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即兜底條款的規定。)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設定,但是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2.行政法規6+n - 限制人身自由
3.地方性法規6 - 限制人身自由 - 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4.部門規章警告、一定數量罰款(國務院規定上限)
5.地方規章警告、一定數量罰款(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上限)

8.《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行為的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範圍為標準,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等,是不可訴的;外部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等,是可訴的。

2.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是不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是可訴的。

3.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如税務機關征税,是不可以自由裁量的行為,無商量餘地。

4.以行政主體是否可以主動做出行政行為為標準,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如税務機關的徵税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行為。

9.《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仲裁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①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②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③自願和解或調解。

【分析1】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分析2】仲裁不同於訴訟中管轄的要求,仲裁中的仲裁機構是自願選擇的。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分析1】仲裁組織與國家機關獨立: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分析2】仲裁組織之間獨立: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0.《税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破產申請受理

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後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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