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實務重點:人口統計

來源:文萃谷 1.14W

導語:人口統計是指蒐集、整理、分析有關人口現象和數量,反映人口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狀況及其變化工作的全過程。在中級統計師考試中還會涉及哪些其他東西嗎?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2017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實務重點:人口統計

  第八節 人口統計

人口的自然屬性表現為人口的出生、成長、衰老、死亡的生命過程;

人口的社會屬性表現為人口作為社會生活主體所具有的特徵,如人們在為生存和發展而進行的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生產關係,在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形成的政治關係、文化關係、民族關係、家庭關係等。

我國現階段人口統計的統計主要任務有:

(一) 搞好經常性人口調查和人口普查,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地提供有關人口情況的統計數據;

(二) 對國家人口政策和計劃生育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三) 對人口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係進行分析,研究我國人口變化的特徵和規律;

(四) 對人口發展進行統計預測,為國家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一、 人口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 人口統計調查指標

1. 與户主關係:指被調查人與本户户主的關係。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媳婿、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9個類別。

2. 出生年月/年齡:指被調查人的出生年、月,按公曆統計。週歲從出生年月日算起,到標準時間為止。不滿一週歲的按“0”歲統計。

3. 出生地:指被調查人出生時其母親的常住地。

4. 户口登記狀況:指被調查人的常住户口登記狀況和户口登記地。

5. 是否識字:指被調查人是否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脱盲標準(城市居民和鄉鎮企業職工識字2000個,鄉村居民識字1500個)。

6. 受教育程度:被調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學歷。通過自學或成人學歷教育經國家統一考試合格的,可分別歸入相應的受教育程度。具體包括未上過學、掃盲班、國小、國中、高中、中專、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等9個類別。

7. 婚姻狀況:指被調查人在調查時的實際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離婚、喪偶等5種類型。

8. 初婚年月:指被調查人第一次結婚的年月。再婚的人,要按第一次結婚時的年月統計。

9. 生育子女數:指被調查人(15至50週歲婦女)截止到調查時間,生育子女數和存活子女數 。

10. 遷移時間:指被調查人遷移至常住地的時間。

11. 遷移原因:指引發被調查人遷移的主要原因。包括務工經商、工作調動、分配錄用、學習培訓、拆遷搬家、婚姻遷入、隨遷家屬、投親靠友、其他等9個方面原因。

12. 是否有工作:指被調查人在調查時間前一週,是否從事過不少於一小時有收入的社會勞動。有收入,指在該周內曾經得到或能夠得到工資、利潤或家庭收益等,包括現金和實物收入。

13. 工作時間:指被調查人在調查時間前一週,從事有收入社會勞動的日曆天數。每天不論工作幾小時,只要多於一小時,就計作一天,最多為七天。

14. 行業:指被調查人所屬產業活動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隸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所列示的具體類別。

15. 職業:指被調查人從事社會勞動的工作種類。

16. 未工作者狀況:指未工作的被調查人的具體狀況。包括在校學生、料理家務、離退休、喪失工作能力、從未工作正在找工作、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其他等7種類型。

17. 未工作者主要生活來源:指未工作的被調查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包括退休金、領取基本生活費、家庭其他成員供養、財產性收入、保險、其他等6個方面。

18. 死亡時間:指死亡人口死亡時的月份和死亡時的年齡。

  (二) 人口統計住户調查指標

1. 户別:指被調查户所屬的住户類別。分別家庭户和集體户2種類型。

2. 本户人數:指被調查户中符合調查要求的總人口數及男、女人數。

3. 本户户籍人口:指被調查户中具有本户户籍的總人口數及男、女人數。

4. 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滿半年人數:指被調查户中具有本户户籍的人口中,調查時未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本鄉、鎮、街道不滿半年的總人數及男、女人數。

5. 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數:指被調查户中具有本户户籍的人口中,調查時未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總人數及男、女人數。

6. 本户住房間數:指被調查户廚房、廁所以外的所有住房自然間數(包括擴建的房間)。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寫住房間數時,填寫其獨立使用的房間數。兼作生產經營用房的房間也應計算在住房間數內,只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房間不計算在房間數內。

7. 本户住房建築面積:指被調查户住房的建築面積,按住房的外牆計算。

8. 住房用途:指被調查户住房的實際用途。分為生活用房、兼作生產經營用房兩種。

9. 住宅外牆牆體材料:指被調查户住房外牆牆體建築的主要材料。分鋼筋混凝土,磚石,木竹草和其他等4種類型。

10. 住房內有無廚房:指被調查户住房是否配套建築專門的廚房。廚房指專供做飯使用房屋,不論是否裝有上下水道及固定灶具,均按廚房統計。分本户獨立使用、本户與其他合用和無三種情況。

11. 主要炊事燃料:指被調查户日常炊事採用的主要燃料。分燃氣、電、煤炭、柴草及其他五種類別。如果本户用於炊事的'燃料有兩種以上,按最主要的一種統計。

12. 是否飲用自來水:指被調查户的日常飲用水是否經過公用設施淨化處理的管道輸送水。在自家院子裏打進取水不能算作自來水。

13. 住房內有無洗澡設施:指被調查户住房內是否安裝浴缸(浴盆)或水浴龍頭等並能使用的洗浴設施。具體包括統一供熱水、家庭自裝熱水器、其他、無洗浴設施等4種情況。

14. 住房內有無廁所指:被調查户住房內是否配套建築有正式廁所,包括抽水式廁所和其他形式廁所,但露天的簡易廁所不作為廁所統計。具體分為獨立使用抽水式、鄰居合用抽水式、獨立使用其他式樣、鄰居合用其他式樣和無廁所等五種類別。

15. 住房來源:指被調查户取得住房的具體方式。分為自建住房、購買商品房、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原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租用商品房、其他等9種情況。

16. 購建住房費用:指屬於自建房屋户和購房户的被調查户在建房或購房時,實際所花費用。分為1萬元以下、1~2萬元、2~3萬元、3~5萬元、5~10萬元、10~20萬元、20~30萬元、30~50萬元、50萬元以上等9種情況。

17. 月租房費用:指屬於租房户的被調查户每月實際交納的房租金額。分20元以下,20~50元、50~100元、100~200元、200~500元、500~1000元、1000~1500元、1500~2000元、和2000元以上等9種情況。

  (三) 人口統計綜合彙總計算指標

1. 人口總數:是在一定時間、區域、口徑範圍內的全部人口數。如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人口數是指:2000年11月1日0時,在中國境內居住,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生存者人數。

2. 平均人口數:是反映一定時期人口平均水平的指標。平均人口數量是把每天(或每月、每季)的人數相加,除以日曆日(月、季)數求得。在人口變化均勻的前提下,還可以用年初人數和年末人數的算術平均數,或用年中人口數代替年平均人口數。

3. 常住人口:是指居住本地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居住本地暫時外出的人口,不包括本地暫時外出的人口。

4. 現有人口:是指在一定時點上的住於該地域範圍內的全部人口。包括外來暫住人口,不包括本地暫時外出的人口。

5. 人口自然增長率:是指一定時期人口自然增加數與當期平均人口數之比,一般用“‰”表示。人口自然增加數是指當期的出生人口數減去死亡人口的淨額。

人口自然增長率=(當期人口自然增長量/當期平均總人口數)×1000‰

人口自然增長量=當期出生人口數—當期死亡人口數

6. 人口年發展速度:即年末、年初人口數之比。

7. 人口年平均發展速度:即各年人口發展速度的幾何平均數。

8. 人口年平均增長率:即人口年平均發展速度減去1

9. 平均年齡:是指一定人口集團年齡的平均數。它能反映人口年齡構成的一般狀況。平均年齡小,標誌着低齡人口在總人口中佔的比例大;平均年齡大,標誌着高齡人口在總人口中佔的比例大。平均年齡的計算公式:

平均年齡= (各年齡組的組中值×各年齡組人口數)/總人口

10. 老年人口係數:是指在一定時點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它是表明人口年齡構成的相對指標。一般用百分率表示。計算公式為:

老年人口係數=老年人口數/總人口數×100%

11. 少年兒童係數:是指在一定時點上,少年兒童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它是表明人口年齡構成的相對指標。一般用百分率表示。計算公式為:

少年兒童係數=少年兒童人口數/總人口數×100%

12. 負擔係數:是指被撫養人口與15~64歲人口的比例。可分為總負擔係數、負擔老年係數、負擔少年係數。總負擔係數是指全部被撫養人口與15~64歲人口的比例;負擔老年係數是指老年人口與15~64歲人口的比例;負擔少年係數是指少年兒童人口與15~64歲人口的比例。

13. 人口的性別構成:是以總人口數為分母,計算男、女各佔百分比。

14. 人口的性別比例:是以女性人數為100,計算男性與女性的比例,表示每100名女性所對應的男性人數。性比例是最常用的指標。人口性別指標還可按不同標誌分組計算,如計算分年齡、民族、城鄉、地區的性比例指標。

15. 人口的民族構成:即漢族或各少數民族各佔總人口的比重。

16. 人口的文化教育程度構成:即具有各級文化程度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

17. 成人的文盲率:是指15歲及15歲以上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15歲及15歲以上人口的比重。

18. 總遷移率:是遷移的總人數占人口總數的千分比。計算公式為:

總遷移率=(一定時期的遷入人口+遷出人口)/該時期的平均人口×1000‰

19. 淨遷移率:一個地區在一定時間內遷入人口數與遷出人口數相抵後的差額與總人口數的千分比。計算公式為:

淨遷移率=(一定時期的遷入人口-遷出人口)/該時期的平均人口×1000‰

20. 人口的城鄉分佈:即市鎮人口和鄉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計算公式為:

市鎮人口比重=市鎮人口數/總人口×100%

鄉村人口比重=鄉村人口數/總人口×100%

21. 人口密度:是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的人口數與該地區面積之比,是用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數來表示的。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面積應包括領土範圍全部陸地面積和水域面積,也包括無人居住地,如沙漠和森林。

22. 出生人數:指在一年內出生之後有生命現象(如心臟跳動、有呼吸等)的全部活產嬰孩數。包括了出生後有生命現象,但以後由於各種原因死亡的嬰兒。

23. 出生率:是一年內出生的人數與年平均人口數之比,是表明出生強度的指標,用千分率表示。計算公式為:

出生率=年內出生人數/年平均人口數×1000‰

24. 死亡人數:是指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由於各種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數之和,包括各年齡組、各種原因的死亡人數,但不包括死胎數。該指標對於分析人口的增長,研究社會經濟條件和醫療衞生條件對人口壽命的影響有重要作用。

25. 死亡率:是指一年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死亡人數與年平均人口數之比,用千分率表示。它表明了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人口死亡的強度。死亡率可以按死亡人口的年齡、性別等分別計算。死亡率的計算公式為:

死亡率=年內死亡人數/年平均人口數×1000‰

26. 嬰兒死亡率:是指0~12個月的嬰兒死亡數與0~12個月的嬰兒數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由於0~12個月的嬰兒死亡數中,一部分是在本年度出生的,一部分是在上年度出生的,再加上在一年之中,人口出生密度差別很大,不便計算年平均數。所以在計算嬰兒死亡率時,一般使用當年活產嬰兒數或用2/3本年度出生嬰兒數+1/3上年度出生嬰兒數做分母。嬰兒死亡率的計算公式為:

嬰兒死亡率=0~12個月的嬰兒死亡數/(2/3本年度出生嬰兒數+1/3上年度出生嬰兒數)×1000‰

27. 結婚(離婚)率:是指一年內的結婚(離婚)人數和年平均人數之比,反映人口婚姻狀況。通常用千分率表示。結婚人數既包括初婚人數,也包括再婚人數;離婚是指男女雙方經過法律手續解除婚姻關係;年平均人數既包括結婚年齡的人口,也包括未成年的少年兒童人口。計算公式為:

結婚(離婚)率=一年內結婚(離婚)人數/年平均人數×1000‰

28. 平均初婚年齡:是指一定時期內,初次結婚的男性(或女性)的平均年齡。計算公式為:

平均初婚年齡=期內初次結婚的男(女)性年齡總和/期內初次結婚的男(女)性人數

29. 育齡婦女生育率:出生人數與育齡(15~49歲)婦女人數的比例。該指標對於認識生育規律,評價人口形勢,預測人口未來非常重要。

  二、 人口統計的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

  (一) 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政府,設置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設置人口普查辦公室;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置人口普查小組,分別負責人口普查的領導、組織和具體實施。各級政府的人口普查領導機構,對人口普查數據質量負責,督促人口普查辦事機構對各階段工作進行質量控制和驗收。

人口普查採用按常住人口登記的原則。每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住的人必須在常住地進行登記。一個人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人口普查以户為單位進行登記。户分為家庭户和集體户。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文職幹部、編內職工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軍隊領導機關統一進行普查。在軍隊編內單位服務的編外職工以及家屬、保姆等,居住在軍隊營院內的,由軍隊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在軍隊所屬的福利性、保障性企業,子弟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居住的非現役軍人、文職幹部和編內職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上述單位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駐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駐外使、領館人員,各駐外單位人員以及派往國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包括公費和自費)、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體户申報登記。

依法服刑、被勞教的人,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人口普查表分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長表兩種形式。普查表長表根據國家規定的辦法,抽出10%的户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餘的户填報。

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員、普查指導員應當對調查小區的人口狀況進行摸底工作,明確普查登記的職責範圍、繪製調查小區地圖、編制調查小區各户户姓名底冊。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及國家有關户口管理的其他規定,進行户口整頓。

户口整頓應當查清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數量,有關資料提交鄉鎮、街道人口普查辦公室。

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採用普查員入户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項目逐户逐人詢問清楚,逐項填寫,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每調查完一户,應當將填寫的內容向本户申報人當面宣讀,進行核對。

複查工作完成後,全國抽取0.15‰的人口進行事後質量抽查。事後質量抽查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進行。抽查人員不得在原來參加普查的普查區進行質量抽查工作。

  (二) 人口抽樣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

1. 人口抽樣調查對象及登記原則

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採用按常住人口登記的原則,既包括城鎮人口,也包括農村人口。以户為單位填報,既調查家庭户,也調查集體户。應在本調查小區登記的人是:

(1) 住本調查小區,户口在本鄉鎮、街道。

(2) 住本調查小區半年以上,户口在外鄉鎮街道。

(3) 住本調查小區不滿半年,離開户口登記地半年以上。

(4) 住本調查小區,户口待定。

2. 抽樣方法

以全國為總體,省級單位為次總體,採用分層、多階段、整羣概率比例抽樣方法,全國約抽取120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國家抽樣基礎方案,具體設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抽樣方案,按照國家分配的樣本量抽取樣本單位。

3.調查的組織

(1) 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以統計部門為主組織實施,公安、計劃生育等各有關部門應密切合作,並在基層組織的協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調查小區,進行入户調查。

(2) 調查員必須提前入户進行摸底,重點查詢出生、死亡人口和懷孕待產婦女的情況,摸底工作一定不能走過場。

(3) 到基層檢查指導調查工作的人員,必須深入到村和户,採取議查和個別訪問的方法,重點核查出生和死亡人口。

(4) 調查登記完畢後,要認真進行復查,主要採取議查和個別訪問的方法,對以下出生情況進行重點核查:

——出生後存活不久即死亡的嬰兒是否有漏登現象;

——新生嬰兒的出生時間是否有前移或的現象;

——超計劃生育的出生人口是否有漏登現象;

——是否有到外地生小孩或以其他方式隱瞞出生人口的現象。

(5) 調查資料要以調查小區為單位(指最終樣本單位),加上封面裝訂成冊,由調查員直接報縣統計局,不再經過村鄉兩級。

  3. 事後質量抽查

(1) 抽查規模:5000萬人以上的省份抽查四個調查小區(其中三個為農村小區,一個為城市小區);5000萬人以下的省份抽查三個調查小區(其中兩個農村小區,一個為城市小區)。

(2) 抽查工作人員:由省級派有調查經驗的工作人員直接入點進行調查。

(3) 抽查項目:姓名、性別、户口狀況和性質、出生和死亡人口,共五個指標。

(4) 抽查結果表:事後質量抽查在完成重新入户登記後,應立即與原調查登記表的同類項目進行核對過錄,根據調查結果填寫事後質量抽查結果表。各省事後質量抽查結果表與手工快速彙總表同時上報國家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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