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習題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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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習題與解析

1.甲與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提供一批貨物給乙,貨到後一個月內付款。合同簽訂後甲遲遲沒有發貨,乙催問甲,甲稱由於資金緊張,暫無法購買生產該批貨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貨款,乙拒絕了甲的要求。乙拒絕先付貨款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 )。

A.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B.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C.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正確答案】 B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抗辯權的行使。

【答案解析】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甲)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乙)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甲、乙雙方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煤炭1000噸,甲於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於收到煤款半個月後裝車發煤。3月31日,甲調查發現,乙的煤炭經營許可證將於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庫存僅剩700餘噸,且正加緊將庫存煤炭發往別處。甲遂決定暫不向乙付款,並於4月1日將暫不付款的決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在乙的履行期屆至之前,無法確知乙將來是否會違約

B.甲無權暫不付款,因為甲若懷疑乙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應先通知乙提供擔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擔保時,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後履行抗辯權

D.甲有權暫不付款,因為甲享有不安抗辯權

【正確答案】 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抗辯權的行使。

【答案解析】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後得知下列情況: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貨;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丁公司分期付款,在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筆到期貨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採取任何措施。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擬通過訴訟採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規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交貨

C.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

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

【正確答案】 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1)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債權(交貨)不屬於“金錢給付”,債權人乙不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丁享有的債權(支付貨款)屬於“金錢給付”,債權人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二、多項選擇題

1.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以20萬元賣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並通知了乙。甲將名畫依約交付給乙前,該畫因不可抗力滅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判斷中,不正確的有( )。

A.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並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B.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C.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D.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正確答案】 BC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抗辯權的行使。

【答案解析】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2)債權人甲轉讓權利的,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

2.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乙先向甲發貨,甲後付款。乙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表明甲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乙得知該情況後,採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規定的有( )。

A.可以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甲

B.可以要求甲提供適當擔保

C.乙可以直接通知甲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合同後,若甲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乙可以解除合同

【正確答案】 AB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抗辯權的行使。

【答案解析】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後,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後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於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正確答案】 ABC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於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4.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公司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採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公司償還20萬元

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C.乙公司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公司主張

D.乙公司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公司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正確答案】 BC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1)選項AB: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選項D: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

5.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正確答案】 BD

【知 識 點】 本題考核點是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1)選項A: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而非撤銷權);(2)選項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3)選項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的,不能撤銷;(4)選項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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