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前必備知識點
在中級會計師考試當中,必考的知識點那麼多,大家應該要如何備考才比較好呢?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前必備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考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殊規定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包括但不限於)
(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3)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准下列擔保行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⑤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會議類型及頻率
(1)年會
①每年召開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通知
(1)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4)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決議規則
(1)表決權的計算: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2)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③公司合併、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5)累積投票制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6.會議記錄簽名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