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考前必做題(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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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前必做題一:

2017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法》考前必做題(含答案)

簡答題(本小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案例1】

甲於2016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萬元,以其自有的汽車作為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6年5月1日,甲又向丙借款10萬元,將該汽車抵押給了丙,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且甲的好友丁為其提供保證,對此並無另外約定。2016年9月1日,甲的各項借款均到期,乙、丙均主張自己就該汽車實現抵押權。後經查明,甲於2016年6月20日將該汽車借給戊,戊在使用時,不慎將汽車毀損。經查,該汽車投有保險。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乙與丙均主張就汽車實現抵押權,誰有權優先受償?説明理由。

(2)假設對丙的債權,甲以丁提供保證為由,主張先就丁的保證承擔責任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説明理由。

(3)汽車毀損後,丙可以主張就汽車的保險金、賠償金等優先受償嗎?

【答案】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丙有權優先受償。理由: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①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丙對該汽車的抵押權進行了登記,乙對該汽車的抵押權沒有登記,所以丙的抵押權優先於乙的抵押權。

(2)不符合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於共同保證。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所以丙應當先主張就汽車的擔保實現債權。

(3)可以。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知識點】保證(P250)、抵押(P257)

【案例2】

2015年1月1日,張某、劉某、李某、姜某各出資10萬、20萬、30萬、40萬設立了誠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誠信公司),其中,王某因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是誠信公司的股東,遂與張某簽訂協議,由張某為名義出資人,所得收益歸王某所有。2016年3月1日,張某在徵得姜某同意後,將股權轉讓給了善意的謝某。2016年4月21日,劉某因炒股票虧損,欠下鉅額債務,到期不能清償。債權人遂起訴劉某,要求執行其在誠信公司的股權份額,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30日受理此案。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在徵得姜某的同意後將股權轉讓給善意的第三人謝某,其做法是否符合規定?説明理由。

(2)王某得知張某未經其同意轉讓股權後,遂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轉讓行為確認無效,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訴訟請求?王某又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説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劉某在誠信公司的股權後,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説明理由。

【答案】

(1)張某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2)①對王某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轉讓行為確認無效的訴求,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受讓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受讓方即可取得股權。,謝某是善意的第三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股權。

②王某可以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P51、P53)

【案例3】

某企業(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16年2月發生下列業務:

(1)從農民手中收購其自產原木,開具的收購發票上註明收購價格35000元,委託某運輸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其運回企業,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運費2500元;將收購原木的20%用於本企業的職工食堂。

(2)從乙企業(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購進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税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為12000元,委託某運輸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其運回企業,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運費1200元。

(3)採取賒銷方式銷售A產品一批,總的不含税銷售收入為100000元,合同約定本月收回60%的不含税貨款,其餘的在下月收回,由於購買方資金緊張,本月實際只收到40%的貨款。

(4)將企業新研製的一批B產品贈送給某老客户,該批B產品的成本為8000元,成本利潤率為10%,無同類產品的市場售價。

(5)將本企業使用過的一台機器設備(系2008年購入)銷售,取得含税銷售額148558元,委託某運輸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其運至購買方所在地,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運費3000元。

(6)由於管理不善導致上月購進的原材料(税率17%,已抵扣進項税額)黴爛變質,賬面成本為3000元。

假設取得的相關票據均在當期通過認證並抵扣,A、B產品適用的增值税税率均為17%。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

(2)該企業當月應確認的銷項税額。

(3)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業務(1)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35000×13%+2500×11%)×(1-20%)=3860(元)。

業務(2)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12000×3%+1200×11%=492(元)。

業務(5)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進項税額不得抵扣

業務(6)原材料適用的增值税税率為17%,應轉出的進項税額=3000×17%=510(元)。

該企業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3860+492-510=3842(元)。

(2)業務(3)採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應確認的銷項税額=100000×60%×17%=10200(元)。

業務(4)將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當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税額,沒有同類貨物的市場價格,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銷售額。應確認的銷項税額=8000×(1+10%)×17%=1496(元)。

該企業當月銷項税額=10200+1496=11696(元)。

(3)業務(5)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税額,所以銷售時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應納增值税=148558/(1+3%)×2%=2884.62(元)。

該企業當月應繳納增值税=11696-3842+2884.62=1073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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