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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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點: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6.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上訴程序

1. 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二審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解釋】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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