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提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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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提分題

1.經濟法的形式主要表現在各國家機關根據其權限範圍所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之中,其中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C.國務院

D.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經濟法的形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2.下列各項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的範圍相適應,其權利能力範圍一般以核准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為準

B.如果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則可根據情況主張行為無效。

C.如果行為人基於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在意志不一致,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D.如果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未能採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答案】C

【解析】如果行為人基於某種錯誤的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在意志不一致,則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3.根據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要求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來劃分,可以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A.單方的法律行為和多方的法律行為

B.有償的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法律行為

C.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D.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分類。有償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勞務)的法律行為。無償的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

4.下列法律行為中,屬於多方法律行為的是()。

A.贈與行為B.委託代理的撤銷

C.債務的免除D.無權代理的追認

【答案】A

【解析】注意區分多方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贈與行為雖然不是雙務法律行為,因為受贈人只享受權利,無須盡義務,但是仍然屬於多方法律行為,因為這一行為中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兩個基本的當事人。

5.關於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下列説法錯誤的是()。

A.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僅指實質有效要件

B.如行為人對法律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而未採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C.無行為能力人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D.對公民來説,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6.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各項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如果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説明存在欺詐,行為人可主張行為無效

B.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一般以核准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為準,法人的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的範圍相適應

C.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將一定條件下的發生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是否發生的根據

D.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喪失

【答案】B

【解析】A選項中,“行為人可主張行為無效主是錯誤的,應當是善意的相對文或第三人,可根據情況主張行為無效。C選項中,對於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解釋不全面,其既可附生效條件也可附解除條件。D選項中,前一句表述是正確的,後一句表述是不正確的,因為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喪失。B選項的表述雖然是正確的,但還應注意自然人與法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同。

7.某公司老闆向其職員許諾:若該職員在本公司工作滿1年,則加薪5%。該行為是()。

A.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B.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雖然1年是時間,但在本題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因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該職員是否能在該公司工作滿1年,是不確定的,不屬於必然到來的事實。

8.下列關於無效民事行為效力的論述中,錯誤的是()。

A.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B.民事行為部分無效,整個民事行為均歸於無效

C.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原物滅失的,應當折價補償

D.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的無效部分從行為開始即無法律約束力,而其餘部分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9.下列各項中,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

A.甲從乙處買回一件假冒名牌產品

B.甲趁乙急需用錢之時,以低於市場價30%的價格從乙處買走一輛汽車

C.不滿10週歲的甲與乙發生的買賣行為

D.不滿18週歲的中學生甲花20元錢從書店裏買了一本書

【答案】B

【解析】A屬於行為內容違法,為無效民事行為;C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行為,屬於行為人主體資格不合格,所以為無效民事行為;D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行為,因與其年齡相適應,是有效的民事行為;B屬於顯失公平的行為,可依法撤銷。

10.甲從首飾店購買戒指一枚,標籤標明該鑽石為天然鑽石,買回後即被人告知為人造鑽石。甲遂多次與首飾店交涉,歷時一年零六個月,未果。現甲欲以欺詐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該買賣關係。下列選項中,對其主張正確的説法是()。

A.不可以,因已超過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B.可以,因首飾店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

C.可以,因未過兩年訴訟時效

D.可以,因雙方系因重大誤解訂立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題考點為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注意撤銷權行使的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1.下列各項中,關於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2年當事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均自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產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同的責任

D.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是欠缺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行為

【答案】D

【解析】A選項中的時間不對,應當是1年;無效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起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撤銷後,自行為開始起沒有法律約束力,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故B選項錯誤。C選項中,雙方都有過錯的,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2.下列行為中,不可以代理的有()。

A.收養子女B.申請行為

C.發行證券D.申報行為

【答案】A收養子女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能代理,此外根據行為的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也不能代理,如約稿、演出等。

13.下列行為中,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A.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B.超越代理權

C.代理權終止後而為的代理

D.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答案】D

【解析】本題的前三個選項屬於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不同,代理人雖然有代理權,但沒有正確的使用,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背代理的基本要求。

14.甲在無權代理的情形下,以乙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乙不應當向丙承擔責任的情形是()。

A.乙在合同上簽字

B.乙知道甲以其名義與丙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

C.丙在知道甲沒有得到乙的授權的情況下,依據該合同向乙發貨,被乙拒絕的

D.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丙提供了加蓋乙的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而訂立的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題中甲為代理人,乙為被代理人,丙是第三人。A説明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後追認,應承擔責任;B説明被代理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對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不予反對,也應承擔責任;D屬於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對其結果承擔責任;C説明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訂立合同,被代理人不知情,而第三人知情,所以被代理人乙不應向第三人丙承擔責任。

15.甲廠業務員王某一直負責與乙廠的購銷業務,王某因故被開除後,用蓋有甲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廠訂立一份購銷合同。乙廠並不知情,並按時將貨送至甲廠。甲廠拒絕收貨而引起糾紛。下列説法中,正確的是()。

A.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B.王某的行為為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為為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D.王某的行為為委託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本題中甲廠未將有關王某的事情及時通知乙廠,乙廠為善意相對人,形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16.王某於2003年11月30日晚到某餐廳用餐,至第二天凌晨感覺身體嚴重不適,立即到醫院搶救。醫生診斷為食物中毒,經住院搶救治療花費2000多元,王某脱離危險,於12月5日出院。王某在12月10日找到某餐廳就身體受到的傷害要求賠償,遭到拒絕,於是王某決定起訴某餐 - 廳。王某對某餐廳的訴訟可以在()提起。

A.2004年11月30日之前B.2004年12月5日之前

C.2004年12月10日之前D.2005年12月1日之前

【答案】C

【解析】本題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第一,王某的訴訟請求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應當適用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所以D選項所確定的時間不正確。第二,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即不應開始。王某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的時間為2001年12月1日,11月30日王某就餐的當晚並不知道其身體受到了傷害,所以A選項確定的期間的起算點不對。第三,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將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王某於2001年12月10日向某餐廳提出要求賠償,則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即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無效,應當自2001年12月10日重新計算,所以B選項是錯誤的,只有C選項符合上述各項法律規定。

17.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法定期限發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該法定期限是()。

A.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3個月內B.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C.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1年內D.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2年內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其他障礙,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8.訴訟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申請再審,申請期限是()。

A.3個月內B.6個月內

C.1年內D.2年內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審判程序。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19.關於我國人民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下列説法錯誤的是()。

A.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B.不經過一審,不能進入二審程序

C.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

D.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只能在1年內申請再審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程序。經濟糾紛的訴訟一般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3個階段,但並非每一案件必須經過這3個階段。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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