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資料: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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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資料: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對外貿易法的一般規定

  1.對外貿易經營者

(1)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如合夥企業),還可以是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無需專門許可

只要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外貿經營。

(3)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4)關於國營貿易的特別規定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2.貨物進出口

  (1)自由進出口

商務部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佈其目錄。

  (2)限制進出口的

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

  3.技術進出口

 (1)自由進出口

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2)限制進出口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技術進出口經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反傾銷措施

  1.反傾銷調查

  (1)反傾銷調查的啟動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佔“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 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 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雖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2)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3)反傾銷調查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②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

③傾銷幅度低於2%的;

④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⑤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2.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①徵收臨時反傾銷税;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2)價格承諾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3)反傾銷税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税。

①反傾銷税原則上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以後進口的產品。

②反傾銷税的納税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傾銷税税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④反傾銷税的徵收期限不超過5年,但經商務部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税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税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反補貼措施

  1.反補貼調查

反補貼調查在申請、啟動、實施、終止等方面的條件和程序與反傾銷調查基本相同。略有差異的是,《反補貼條例》規定的終止情形之一是“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而不是“幅度低於2%”。

 2.反補貼措施

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反補貼措施,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以及反補貼税,其具體內容和實施程序與反傾銷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異的是,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不得延長。

  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並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2.保障措施的啟動

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採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商務部雖未收到採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也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3.臨時保障措施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並予以公告。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不採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時,商務部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並採取臨時保障措施。

(1)臨時保障措施採取提高關税的形式,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2)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4.保障措施

“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可以採取提高關税、數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在任何情況下,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的保障措施對於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有必要;

②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

③已經履行有關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

④延長後的措施不嚴於延長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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