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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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傾銷措施
1.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2.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3.反傾銷調查的啟動方式
(1)經申請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依職權
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雖未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可以自行決定立案調查。
4.反傾銷調查的期限
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5.臨時反傾銷措施
6.價格承諾
7.反傾銷税
(二)反補貼措施
1.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
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採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2.“專向性”
依照《反補貼條例》進行調查、採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三)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適用情形
2.啟動
(1)依申請
(2)依職權
3.應當及時通知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的情形
4.臨時保障措施
5.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