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試題(二)答案及解析

來源:文萃谷 2.55W

  一、單項選擇題

2015註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模擬試題(二)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於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問(2007年1月1日一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前(7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後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後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只有進入7月1日後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2.【答案】B

【解析】選項B:丙對相機的佔有屬於自主佔有。

3.【答案】c

【解析】(1)丙屬於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權,因此丙、丁之間的贈與有效,丁依據贈與取得所有權;(2)拾得人庚應當將手錶返還權利人。

4.【答案】B

【解析】(1)選項ABD:鋪木地板屬於對房屋的重大修繕,應當經佔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一即可;(2)選項C: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對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及於物的整體,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應有部分”的説法。

5.【答案】B

【解析】(1)國有企業為安置企業下崗人員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明確是無償轉讓,其產權歸集體企業所有;(2)國有獨資公司獨資創辦的以集體企業名義註冊登記的企業,界定為國有資產;(3)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4)集體企業有償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在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土地使用權折價形成的資產歸集體企業所有。

6.【答案】B

【解析】(1)選項AD: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B: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7.【答案】B

【解析】(1)選項ACD:不視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2)選項B: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8.【答案】c

【解析】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9.【答案】A

【解析】(1)董事會: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2)監事會: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

10.【答案】c

【解析】投資總額在1250—3000萬美元之間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40%。在本題中,投資總額為1800萬美元,註冊資本不得低於720萬美元。

11.【答案】D

【解析】(1)選項A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3)選項D: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12.【答案】B

【解析1(1)選項A: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2)選項c: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3)選項D: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屬於法定障礙。

13.【答案】D

【解析】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i'fl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14.【答案】B

【解析】要約以信件形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15.【答案】C

【解析】選項A屬於套匯,選項BD屬於擾亂金融行為。

16.【答案】c

【解析】(1)單位卡的賬户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不得繳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户;(2)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並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17.【答案】C

【解析】(1)選項B: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C:票據行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合法,至於票據的基礎關係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

18.【答案】B

【解析】(1)選項A: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 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2)選項c:圖書館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但不能出售;(3)選項D:將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屬於合理使用,但在“國外出版發行”則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c

【解析】(1)選項AB: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4月1日)設立;(2)選項CD: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答案】ABD

【解析】選項C: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3.【答案】Ac

【解析】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由此可見,丁>乙>丙。

4.【答案】ABCD

【解析】教材P80。

5.【答案】cD

【解析】(1)選項A: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C:新人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選項D: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論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答案】AB

【解析】(1)選項A: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只能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自然人丙必須是普通合夥人;(2)選項B: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3)選項C:有限合夥人參與選擇最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

7.【答案】ACD

【解析】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8.【答案】ABC

【解析】(1)選項C: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2)選項D: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9.【答案】ABCD ‘

【解析】教材P147。

10.【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合作企業成立後,委託第三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選項C:三個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減少,均須經審查批准機關的批准;(3)選項D:三個外商投資企業延長經營期限,均須經審查批准機關的批准。

1 1.【答案】BCD

【解析】(1)選項A:符合規定;(2)選項B: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低於60%;(3)選項C:總期限超過了1年;(4)選項D:前6個月支付的比例為0。

12.【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2)選項_B: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3)選項c: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4)選項D: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3.【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選項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3)選項c: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4)選項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14.【答案】CD

【解析】(1)選項A:如果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別除權判斷的是破產企業中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是否需要優先給債權人,因抵押權屬於第三人,不構成別除權;(2)選項B:別除權針對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抵押、質押),不涉及保證。

15.【答案】ABCD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祕書),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否則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16.【答案】ABD

【解析】(1)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2)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17.【答案】AC

【解析】(1)選項A: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代辦託運”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在本題中,貨物“即將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説明雙方明確約定的交付地點,不能適用該規定。由於標的物尚未到達約定的交付地點,因此,出賣人仍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2)選項B: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後,由債權人(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3)選項c: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4)選項D: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8.【答案】CD

【解析】(1)一般存款賬户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結算資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户,不得支取現金。

19.【答案】CD

【解析】(1)選項A:對於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後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但不影響背書本身的效力。(2)選項B: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3)選項CD: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0.【答案】ABD

【解析】(1)選項A: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侵權行為;(2)選項B: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構成侵權行為;(3)選項D: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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