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註冊會計師審計個體職業行為

來源:文萃谷 1.37W

註冊會計師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從行為科學角度分析,包括個體職業行為、羣體職業行為、領導職業行為和組織職業行為,這些職業行為相互聯繫、相互制約,構成了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職業行為結構。

關於註冊會計師審計個體職業行為

註冊會計師審計是由審計委託者、審計者和被審計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和構成的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在這一經濟監督活動過程中,各參與方所獨自表現出的行為就是審計的個體職業行為,如審計委託者的委託行為、審計者的審計取證行為、被審計者的申請審計複議行為等,這些個體行為共同構成審計羣體職業行為的基礎。

心理學原理告訴我們,產生行為的直接原因是動機,而動機又是由內在需要和外在影響所形成的。動機所產生的行為有其特定目標,這種目標一旦得到實現,便會產生新的動機;若目標得不到實現,則會調整需要,調整動機。這便構成了某種個體職業行為的循環過程。在審計活動中,各種個體職業行為都有其特定的動機,有其內在的需要。審計委託者的委託行為,由生產經營活動、財務決策的需要所產生,如某企業由於變更註冊資本金的需要,便產生了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其資本進行驗證的審計委託行為,審計者接受審計委託行為是由於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審計活動中個體職業行為多種多樣,其所賴以產生的內在需要也就千差萬別。外在影響也是產生審計個體職業行為(動機)的重要原因。當然,產生審計個體職業行為的原因,既可能是內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響,還可能是由兩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於各種審計關係行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關係,其產生審計個體職業行為的動機就可能不盡合理,由此產生的審計個體職業行為也就不盡合理。審計個體職業行為的目標得以實現後便會有新的動機,由此產生新的個體職業行為;若目標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實現,行為主體就會調整起初的某種動機或調整由此產生的審計個體職業行為。

註冊會計師審計個體職業行為的核心問題是審計激勵理論。激勵是指一個有機體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標時所表現出的願望程度,它含有激發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之意。激勵可以促使人們為追求組織目標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勵理論。激勵理論中影響最大的是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1943年在《人的動機理論》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層次論(也稱基本需要論)。這種理論認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五種。通過對這五種需要的研究,馬斯洛得出一個重要結論:我們把這些需要得到滿足的人叫做基本滿足的人。由此,我們可以期望這種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創造力。激勵理論運用於審計工作中就構成了審計激勵理論。對每一個審計行為個體進行激勵,便有利於促使其實現自己積極的行為目標。在審計活動中,無論審計關係中哪一種審計行為個體類型,每一層次的行為個體都應得到上一層次(領導層)行為個體的關心和支持,並對下一層次(下屬職工)予以關心和支持;下一層次對上一層次也同樣應予以協作和配合。這樣,就使每一行為個體處在最佳的行為狀態。另外,在不同類型的行為個體之間,也應相互予以信任和協調,以實現共同目標。如被審計者應積極配合審計者的審計取證行為,審計者對被審計者也應給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應該説,對審計行為個體進行激勵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既可以進行上述多種需要的激勵,還可以進行期望激勵、目標激勵、信念激勵等。

此外,公平理論對審計個體職業行為的進一步科學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論的關鍵涵義是:一個人對其所得的報酬是否滿意不是隻看其絕對值,而是進行社會比較或歷史比較,分析相對值。如果比率相等,則公平合理,從而感到滿意,心情舒暢,工作盡職盡責。否則,就會感到不公平,不滿意,進而影響工作情緒,降低工作效率和質量。在審計活動中,個體職業行為既可能是某一個人的行為,也可能是某一審計環節抽象行為人的具體審計行為。所以,在審計個體職業行為中運用公平理論,表面上看涉及審計關係各方的行為自然人個人和每一具體審計環節抽象的行為人,但實際上只有行為自然人的個體職業行為才涉及公平理論的問題,因為唯其涉及按勞取酬的問題。當然,這裏的行為自然人不只是審計主體,還包括審計委託者和被審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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