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練習題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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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選題

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練習題與解析

1、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 )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2 年

【答案】C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 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的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些行為不包括( )。

A.有償轉讓財產

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C.放棄債權

D.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3、下列不屬於破產費用的是( )。

A.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B.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C.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D.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答案】D

解析: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事項中,不屬於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有( )。

A.通過和解協議

B.通過重整計劃

C.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D.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答案】C

解析: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屬於管理人的職權。

5、關於債權人委員會,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

A.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B.債權人會議應當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D.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答案】B

解析:債權人會議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6、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説法不正確的是( )。

A.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B.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C.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D.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可以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7、下列對於債權人取得的.附生效條件的債權,説法不正確的是( )。

A.附生效條件的債權人不得參與破產企業的財產分配

B.管理人應該依法提存對其的分配額

C.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D.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的,應當將相應財產交付給債權人

【答案】A

解析:對附生效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額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二、多選題

1、【多選題】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當事人有( )。

A.債務人

B.債權人

C.債務人企業職工

D.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答案】ABCD

解析: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本題ABCD項均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故都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選擇的處理方式有( )。

A.予以解除

B.中止合同履行

C.宣告無效

D.繼續履行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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