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和中級職稱經濟法的區別與聯繫
導讀:2017註冊會計師的報名工作已於4月5日開展,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已經結束,可能很多考生想同時報考中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和税務師的考試,卻不太清楚應該報考哪幾門,如何搭配更合理,我們知道,註冊會計師有經濟法、中級職稱有經濟法,那麼這兩個科目之間有什麼聯繫和區別呢?下面本站小編就針對以上問題幫大家分析一下:
中級經濟法VS注會經濟法
中級經濟法 | 注會經濟法 | ||
第1章總論 | 1.與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部分重合 2.與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1.中級經濟法中的“仲裁”與“民事訴訟”知識點,注會經濟法教材未涉及,需要單獨學習。從最近5年真題看,該部分內容屬於考試常考點。多以客觀題形式呈現,但經濟仲裁部分2016年考試中綜合題有涉及,故不建議考生放棄。 2.剩下的知識點基本完全重合(中級經濟法中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主體,注會經濟法未涉及,但此部分內容屬於非考試重點,可以直接跳過)。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看一科即可。但注會經濟法對知識點的講解詳細並且覆蓋面廣(比如,注會經濟法部分中的法律規範等內容中級經濟法未涉及),建議重合的部分學習注會經濟法 | |||
第2章公司法律制度 | 與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1.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部分基本完全重合,但注會經濟法講解的內容要複雜並且知識點覆蓋面廣一些,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建議重合的部分學習注會經濟法 2.2017年中級經濟法教材對“公司清算”的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覆蓋面要比注會經濟法大,而且又是重大調整的內容,考試考到的可能性比較大,此部分內容建議考生在注會經濟法的基礎上單獨學習 | |||
第3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 與注會經濟法第5章合夥企業法律制度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1.備考中級經濟法的考生,此部分內容要單獨學習。從最近5年真題看,只有2014年的時候考查了一道單選題,不屬於重點的內容,可放棄。但如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還是建議看一下,因為本節內容非常簡單,如果考試真的出題的話,屬於送分題 2.剩下的`知識點全部重合,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看一科即可。但注會經濟法對知識點的講解較詳細,建議重合的部分學習注會經濟法 | |||
第4章金融法律制度 |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證券法律制度 | 與注會經濟法第7章證券法律制度部分重合 | ||
保險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票據法律制度 | 與注會經濟法第9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1.中級經濟法中的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與保險法律制度,注會經濟法中並未涉及,需要單獨學習。從最近5年真題看,該部分知識點均有考題,故不建議考生放棄 2.中級經濟法中的基金知識點,注會經濟法中未涉及。而且2017年中級經濟法教材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內容還進行了重大調整,屬於考生需要單獨學習並且重點關注的內容 3.中級經濟法中證券法律制度內容較少,而且難度較低。注會經濟法證券的內容覆蓋面比較廣,比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等內容,中級經濟法都不涉及,可以説注會經濟法包含了中級經濟法。故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證券法部分內容按照注會證券法的內容學習即可(基金除外) 4.注會經濟法第9章包含了票據法律制度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兩部分內容。而中級經濟法只涉及了票據法律制度內容。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建議重合的部分學習注會經濟法 | |||
第5章合同法律制度 | 與注會經濟法第3、4章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1.中級經濟法中,把物權法律制度與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融合到一起進行了講解。但注會經濟法的知識點覆蓋面比較廣並且相對比較難(尤其是物權法部分,理論基礎較強),所以直接按照注會經濟法學習即可 2.中級經濟法中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倉儲合同,居間合同以及保管合同注會經濟法中並未涉及。如果時間允許的話考生可單獨學習。但時間很緊張的話,此部分內容可以跳過。因為上述合同從近5年考試看均未出過考題 | |||
第6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 與注會税法第2章增值税法重合 | ||
複習指導: 中級經濟法的增值税內容與注會税法的增值税內容完全重合,但注會税法講解的內容要比中級更復雜並且知識點覆蓋面更廣一些,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税法同時備考,建議您這章只學習注會税法內容即可 | |||
第7章企業所得税法律制度 | 與注會税法第10章企業所得税法部分重合 | ||
複習指導: 中級經濟法的企業所得税內容與注會税法的企業所得税內容完全重合,但注會税法講解的內容要比中級更復雜並且知識點覆蓋面更廣一些,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税法同時備考,建議您這章只學習注會税法內容即可 | |||
第8章相關法律制度 | 預算法 | 無重合 | |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 與注會經濟法第10章部分重合 | ||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 無重合 | ||
複習指導: 1.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內容被注會經濟法包含,而且注會經濟法的內容較寬泛,很多內容都是中級經濟法所沒有的,故如果中級經濟法與注會經濟法同時備考的話,直接按照注會經濟法教材學習即可 2.中級經濟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注會經濟法均不涉及,需要單獨學習。從最近5年真題看,該部分內容經常出客觀題,如果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不建議考生放棄 | |||
—— | 第8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11章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12章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 ||
複習指導: 該部分內容屬於中級經濟法未涉及的章節,直接學習注會經濟法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