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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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4〕49號)和《中共寧德市委、寧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委發〔2014〕11號),設立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寧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處級。

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整合

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三)加強的職責

1.建立健全全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

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全市城鄉建設統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全市園林及風景名勝資源管理,促進園林建設,有效

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4.加強監督指導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實施意見(辦法)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

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住房保障建設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政

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本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

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佈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五)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

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和協調城市道路、隧道、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環衞、城建檔案等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

(六)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

負責國家級、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上報;指導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和指導市本級園林綠化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

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配合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

(八)承擔規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

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九)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

體行為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建材行業管理和散裝水泥、新型建築材料管理工作。

(十)承擔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一)承擔推進全市綠色建築、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

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及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

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

章和政策,擬訂人民防空建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和修訂全市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計劃;在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指導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警報、通訊建設規劃,組織協調通訊保障工作。

(十四)依法建設和監督管理全市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

導監督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城市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負責

竣工驗收的人防地下室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全市開展人防工程平戰結合工作。依法保護人防工程財產、合理開發利用人防資源;開展人民防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

(十六)負責戰時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組織指揮

羣眾進行疏散和隱蔽;組織指揮人防專業隊伍的戰鬥行動,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衞作戰;組織羣眾進行防空襲鬥爭,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協同軍事部門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組織指揮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寧德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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