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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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開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和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編制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擬訂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和辦法。負責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危舊房改造。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及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建材業、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進行行業管理。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制定全市房屋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監督檢查全市房產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依法保護房屋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負責查處建設、房產重大違法案件、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活動。擬訂全市建設中長期開發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市場。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的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市區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房屋的產權產籍工作。指導城鄉房屋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市區房產轉讓、租賃備案、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設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審核、機構備案及管理工作。負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房屋評估的資格。

(五)監督管理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和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擬訂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政策。核准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審批房屋徵收許可證。指導縣、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直管房產維修基金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和建築工程的稽查及違法違規處理。負責建築施工、勘察設計、裝飾裝修、工程監督監理、工程定價、造價諮詢等行業管理。負責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建築、安裝、裝飾、商品砼、構配件生產企業及相應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

(八)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裝修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產業技術政策。指導行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十三)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全市建材行業管理及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擬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改革和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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