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之從演講天下到法治天下

來源:文萃谷 2.38W

説起江老師的演講,可以説,已經不僅僅是一種學術,也不僅僅是一種技術,而是一種藝術。

技巧之從演講天下到法治天下

江老師自執教以來尤其是1979年復出以來,究竟做過多少演講,到過多少地方做過演講,為多少部門多少人做過演講,現在已經無法精確統計了。但據江老師自己的回憶,以自己xx年7月在青海和西藏高級法院的演講為標誌,至此,江老師已經在全國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港澳台地區)都進行過學術演講。為此,江老師將所有的萬千感慨最終匯成了一句話:“此生足矣!”

xx年5月,江老師在自己出版的《江老師講演文選》的序言中寫道:“去各個不同地方、不同部門作演講,這成了我工作日程上的重要部分。”於是,無論是法院、檢察院還是律師協會,無論是黨政部門還是企業公司,無論是科研單位還是大學校園,無論是大江南北還是長城內外,無論是繁華城市還是中小城市,無論是東部沿海還是西部邊陲,都能見到江老師矯健而又有些蹣跚的身影,都能聽到江老師洪亮而又有些磁性的聲音。因為江老師的演講不僅聽起來抑揚頓挫、字正腔圓、聲若洪鐘、節奏合理,而且感覺還總是那麼循循善誘且絲絲入扣、滔滔不絕又娓娓道來。所以,在江老師條分縷析、通俗易懂的演講之後,聽講者猶如醍醐灌頂、茅塞頓開。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更愛聽江老師的演講,更想聽江老師的演講。如果説,江老師現在是桃李滿天下,那麼,我們同樣也可以説,江老師是朋友遍天下。今天,我又要毫不誇張實事求是地説,江老師現在已經是演講遍天下了。

事實上也確實如此,通過演講來傳授法律知識,傳遞法治理念,傳承法律文化,正是江老師展現一個法學教育家和法律活動家的另外一個平台。正如江老師自己所言:“相比起寫文章來,我更喜歡在講台上發揮我的思想。”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説,與其説江老師是在追求一種演講天下的成就,不如説是在追求一種法治天下的境界。

對於演講,江老師顯然既有實踐,更有研究。

江老師説:“作學術演講好比演員唱戲。觀眾買賬不買賬,全在你唱得如何,再有名氣的演員唱砸的也有。我深深地感到:一場演講需要你全神貫注地投入,是台上與台下的交融。演講者像一個好的演員那樣,將聽眾帶入到你所引領的新的空間中去,要讓他們能夠真正聚精會神地想聽你下一句將會説什麼。讓他們感到你不是在演講,而是在和他們交談。”

這是一位大家的風度,更是一個學者的高度。因為演講最忌自恃清高而高高在上、指手劃腳,最煩自恃才高而故弄玄虛、故作高深,最恨自恃位高而空話連篇、套話成篇。成功的演講一定是台上與台下的交融,是講者與聽者的交談,是思想火花與心靈雞湯的交匯。於是,就需要演講者對演講對象的充分尊重和高度理解。對演講主題的認真研究和深刻理解,對演講內容的全身投入和全面理解。在江老師的演講中,不管時間長短,不管人數多少,不管內容繁簡,他都是像第一次演講一樣積極準備,認真對待,全面投入,激情迸發。

江老師説過:“作學術演講好比設計師設計。內容新穎不新穎全在你設計得如何。演員唱戲唱的是台詞永遠相同的戲,而設計師絕不應當去設計一個形式與內容完全相同的建築。一場學術報告,哪怕主題相同,但因為聽眾對象的不同,它的設計方案、內容剪裁、例子選擇、語言深度都會不同。給研究生所做的演講就和給黨政領導幹部講的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説剛才那一番話説的是,江老師的演講講究的是對聽眾的充分尊重和台上與台下的交融,那麼,這幾句話講的是江老師對演講內容框架的設計和演講素材的調度。

於是,在面對相同的主題但不同的聽眾對象時,他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演講內容進行鍼對性的調整和完善。而面對相同的聽眾對象,他同樣會對演講主題重新進行設計和調整。這些年來,江老師講過合同法,也講過公司法,還講過證券法,又講過物權法,但他每一次演講的內容絕不雷同,更不簡單重複。

江老師給律師做過許多演講,但他每一次演講內容都不完全一樣,甚至連例子都不相同。比如説他同樣講做人與做律師,但他給北京律師和天津律師講的卻不完全重複,給中年律師和青年律師年講的也不完全相同,給沿海律師和西部律師講的更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我們律師的眼中,江老師的演講每一次都有新意,都有新的視角,都有新的素材和資料,都有新的啟發和收穫。

江老師曾經還説過:“作學術演講好比藝術家在雕刻。精益求精,在細節上不遺餘力,多下一筆刀就是作品更趨完美。作學術演講也要像藝術家那樣去精雕細刻:語言的精煉準確、語言的感染力和煽動力、節奏的快慢、聲音的高低、高潮的起伏、甚至肢體動作運用的恰當,都會影響一次演講的效果。”同為法律人,江老師對執業律師似乎更為偏愛,所以在每一次給律師的演

講中,從主題到內容,從素材到框架,從數據到史料,從案例到實例,他都是精雕細刻、精益求精。儘管每次演講他都是脱稿發揮,但他實際上都是手中有稿,心中更有稿。

當然,他也絕不離題萬里,信馬由韁。我曾經請江老師在律師界做過許多演講,每次他都是認真思考和仔細研究。無論是在“法學與法治巡迴講壇”上講“律師的思維”還是談“律師與誠信”,無論是在“中國律師論壇”上講“律師與資源”還是在“中國青年律師論壇”上談“法律人的職業底線”,他都是如此準備和對待的。

有時為了一個主題,有時為了一個案例,有時為了一張剪報,有時為了一篇文章,他還會問問我在律師界的有關出處和來源。比如説,他在給上海律師協會作關於“律師與誠信”的演講時,他就是從兩個剪報和一期雜誌開始入題的。一般演講之後,他還會向我瞭解律師們的想法怎樣,律師們的反應如何,律師們的希望如何。可以説,在江老師的'心目中,給律師們演講無論是事先的準備工作還是當時即興的發揮,都需要投入更多的激情和智慧,都需要更加認真和細緻。

在我個人看來,江老師的演講大致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講究條理。我們可以看到,在任何一次演講中,江老師的演講都是有條有理,有理有據。講到羅馬法的精神在中國的復興,他會告訴我們從四個方面來理解:第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第二,從國家到社會;第三,從身份到契約;第四,從經驗到理性。但是,他在另外一個會議上談到“中國現今法律觀念之變化”時,對此又作了新的歸納:第一,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第二,從管理本位到權利本位;第三,從國家控制企業到企業自治;第四,從產權高度國有化到產權社會化;第五,從完全國家意志到意思自治;第六,從人治到法治。

在談到“律師與誠信”時,他則用了一個形象的概括,那就是“四面八方説誠信”。所謂“四面”是指信用的四種性質:第一,信用是一種資格;第二,信用是一種財富或財產;第三,信用是一種權利;第四,信用是一種信息。而所謂“八面”則是指誠信與律師有關的八個方面:合夥與誠信,委託與誠信,廣告招攬與誠信,包攬訴訟、惡意訴訟和誠信,服務收費與誠信,不正當競爭與誠信,虛假證明與誠信,忠實勤勉義務與誠信等。而在北大舉辦的“第二屆中國青年律師論壇”上,給青年律師們談“法律職業人的底線”時,他會從“理念底線、職業操守底線、生活準則底線”三個方面展開演講。/轉載請保留

二是揭示法理。作為一個法律教育家、法律活動家,江老師自然明白自己的演講更需要在法理上如何做到答疑解惑、傳道授業。所以,在江老師的演講中,處處能夠聽到通俗易懂的法理,時時能夠感悟簡潔明瞭的法理。比如説市場經濟主要是兩大行為:交易行為和投資行為。

作為市場行為,它們必然具有自由、平等和公平三大特性;又比如股東的權利,江老師告訴聽講者,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三大權利:一是資產受益權,也就是誰投資誰收益。二是重大事務決策權,也就是誰投資誰決策。三是選舉管理者的權利,也就是誰投資誰選擇管理者;還比如講到國企改制時,他會做出一個非常形象地概括:一是企業公司化,二是公司股權化,三是股權明晰化,四是股權社會化;還比如在講“市場經濟的法律機制”時,江老師則會從主體、權利、行為、責任等四個方面闡述其法律關係。

以上談到的都是調整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實際上,作為一個民商法學家,江老師演講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他從羅馬法的精神講到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從公民的個人權利到國家的意志,從公平的交易到市場主體的准入,不管是用一個鮮活的案例還是引一個固定的條文,無論是結合立法形勢還是結合演講現場,江老師無不講得頭頭是道,句句在理。這個理,既有道理,也有常理,還有哲理,更有法理。

三是追求真理。據我個人對江老師演講風格和演講範圍乃至演講對象的瞭解,江老師所有的演講其實不僅僅是授業解惑。如果僅僅是為了這個目的,那就只要教好自己的學生即可。上個月xx日,在江老師生日慶祝宴會上,我看到與會的江老師的博士生在主席台上合影,竟然好幾排都站不下。

由此可見,江老師的弟子完全可以用桃李滿天下來形容。其實,江老師的弟子哪至眼前我們看到的學生呢?當然,江老師並非追求自己有多少弟子,而追求自己的理念能夠引起多少共鳴,能夠得到多少傳播。所以,江老師的演講實際上是

為了傳道,是為了傳授法律常識,是為了傳播法學理論,是為了傳達法律思想,是為了傳遞法治理念,是為了傳承法律文化。

對此,江老師往往是從比較法的視野、從民商法的思維、從中國法律人的具體實踐來展開演講的。比如説民主政治文化、比如説權利本位思想、比如説意思自治原則、比如説現代企業制度等等,江老師除了告訴聽講者其中的知識內涵,更重要的是告訴聽講者知識背後的法理乃至真理。

他曾經在律師的演講中説過:“律師手中沒有權,他靠的是什麼?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韌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權威,靠法律裏面體現的真理。”為此,他鼓勵律師一方面要做好服務之道,另一方面更要做好治國之道。

他告誡律師,莫以高官論英雄,莫以錢多論英雄。他希望律師要“為權利而鬥爭”,“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作為一個律師的使命來説,就是要為他人的權利而鬥爭。因為我們的當事人、委託我們的人,不管是訴訟案件或者非訟案件或者公司企業,這些人往往是最不瞭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權利。那麼,你給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權利,如何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如何行使保護自己權利的這種程序,這就是律師的任務。所以,從我們作為律師來説,本身的任務就是為弱者、為當事人、為你的委託人而進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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