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單證託收基本概念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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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是指由接到委託指示的銀行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憑承兑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外貿單證託收基本概念知識,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外貿單證託收基本概念知識

  一、託收方式的當事人

託收方式的基本當事人有四個,即:委託人,託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託人(Principal)是開出匯票(或不開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賣方。

託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轉託國外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為收款的銀行,通常為出口地銀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託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託收行的委託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通常為進口地銀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是匯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託收業務中,有時還可能有以下當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匯票和/或單據並收取款項的銀行。在一般情況下,提示行就是與託收行有代理關係的代收行。但有時如果付款人與該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無往來關係處理不便時,需轉託與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業務往來關係的銀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時,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銀行。在跟單託收情況下,付款人為了便於向銀行融通資金,有時也會主動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與其有業務往來並對其有融資關係的銀行擔任提示行向其提示匯票和/或單據。

需要時的代理——委託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時的代理是委託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為照料貨物進倉、轉售、運回或改變交單條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按《託收統一規則》規定,委託人如需指定需要時的代理人,應對授予該代理人的具體權限在託收申請書和託收委託書(Collection order)中作出明確和充分的指示。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受理。

託收行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委託人指定的銀行擔任代收行,如委託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指定而未被利用,則可由託收行視情況選擇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國的任何銀行為代收行。

託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託人)的託收申請書後,雙方之間就構成了委託代理關係。同樣,代收行接受了託收行(委託人)的託收委託書後,雙方也就構成了委託代理關係。託收申請書和委託書也均為委託代理合同,託收行和代收行分別作為代理人,必須各自按委託的指示辦理。若有越權行為致使委託方受到損失,由代理人負全部責任。

  二、跟單託收的種類

跟單託收按交付貨運單據條件的不同,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兑交單兩種:

(一)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單是賣方的交單須以買方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託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如果進口人拒付,就不能從銀行取得貨運單據,也無法提取單據項下的貨物。付款交單按支付時間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1. 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系由出口人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匯票和貨運單據,進口人於見票(或見單)即須付款,在付清貨款後,領取貨運單據。

2. 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系由出口人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匯票和貨運單據,進口人即在匯票上承兑,並於匯票到期日由代收銀行再次向其提示時經付款後向代收銀行取得單據。在匯票到期付款前,匯票和貨運單據由代收行掌握。

(二)承兑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單系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承兑為條件。進口人承兑匯票後,即可向銀行取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單隻適用於遠期匯票的託收。

  三、跟單託收的一般業務程序

由於使用的結算工具(託收指示書和匯票)的傳送方向與資金的流動方向相反,所以,託收方式屬於逆匯。跟單託收業務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出口人按照合同規定發貨後取得運輸單據,即連同匯票及發票等商業單據,填寫託收申請書一併送交託收行,委託託收貨款。

2. 託收行根據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發出託收委託書連同匯票、單據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請書的.指示代收貨款。

3. 代收行收到匯票和單據後,應及時向進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為即期匯票,進口人應立即付清貨款,取得貨運單據;如為遠期匯票,進口人應立即承兑匯票。倘屬付款交單方式,代收行保留匯票及單據,待匯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贖單。倘屬承兑交單方式,則進口人在承兑匯票後即可從代收行取得全套單據。

4. 代收行收到貨款後,應即將貨款撥付託收行。

5. 託收行收到貨款後應即轉交出口人。

  四、跟單託收方式下的資金融通

在跟單託收方式下,出口人和進口人可採用出口押匯和憑信託收據借單方式向銀行獲得資金融通。

  1. 託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託收出口押匯是指由託收銀行以買入出口人向進口人開立的跟單匯票的辦法向出口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實質是出口企業以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作抵押品,由銀行敍做的一種抵押貸款。在國外,出口人為了加速資金週轉和擴大業務量,經常依靠銀行的資金融通,在採用跟單託收方式進行出口結算時,敍做託收出口押匯則是偶有使用的一種融資方式。它的具體做法是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後,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並將匯票及所附貨運單據交託收銀行委託收取貨款時,由託收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及其所附單據,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從付款日(即買入匯票日)至預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續費,將款項先行付給出口人。這先付的款項,實際上是託收銀行對出口人的一種墊款,也是以匯票和單據作為抵押品的一種貸款。此時,託收銀行即作為匯票的善意持票人,將匯票和單據寄至代收銀行並通過代收銀行向進口人提示。票款收到後,即歸還託收銀行的墊款。

託收銀行敍做託收出口押匯可以使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取得貨運單據後,立即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有利於出口人加速資金週轉和擴大業務量。但是,銀行僅憑一張出口人開立的匯票和提交的貨運單據,缺乏第三者,特別是沒有其他銀行對於進口人的付款作出的信用保證。因此,託收銀行敍做託收出口押匯,有較大風險。在實際業務中,除非託收銀行認為這筆業務的出口人特別是進口人的資信可靠,有關出口商品的種類、價格合適,該商品的市場行情和進口地區的政治經濟情況良好,許多銀行不願敍做或很少敍做。在承做時,大都也只根據託收的交單條件(大都僅限於付款交單)酌情發放一部分匯票金額的貸款,例如按匯票金額貸放一半或70%、80%不等,很少仿照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那樣發放全額貸款。目前,我國銀行在國外進口商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也酌情敍做跟單託收項下的出口押匯業務。

  2. 憑信託收據借單

憑信託收據借單又稱進口押匯,在託收業務中,是代收銀行給予進口人憑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 T/R)提貨便利的一種向進口人融通資金的方式。在付款交單條件下,進口人為了不佔用資金或減少佔用資金的時間,或者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時機地轉售貨物,而提前付款贖單又有困難,希望能在匯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代收銀行允許其借出單據。其具體做法是由進口人在承兑匯票後出具信託收據,憑以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並提取貨物。信託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據人願意以代收銀行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同時承認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銀行,收回信託收據。這種做法純粹是代收銀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人和託收銀行無關。

所以對代收銀行來説,有一定風險,為此,代收銀行在接到敍做這種借單要求時,首先必須審查進口人的資信。只有資信較好的進口人,或者在多數情況下還要求進口人提供足夠的擔保或抵押品,才予敍做。如果在借出貨運單據後,發生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代收銀行應對出口人和託收銀行負全部責任。但是,如果憑信託收據借單提貨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動通過託收銀行授權辦理的,即通常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則是另一種情形。這種做法是指出口人在辦理託收申請時指示銀行允許進口人在承兑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進口人如匯票到期不能付款時,則與銀行無關,一切風險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擔。所以,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兑交單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由於代收銀行握有進口人出具給代收銀行的信託收據,在事先得到代收銀行同意的條件下,出口人可以委託代收銀行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徑向進口人追償,或向法院起訴。而在承兑交單情況下,如進口人不付款,則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進口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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