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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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兇案是小編為大家分享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有哪些,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後懷孕,是因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並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徵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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