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婚前協議五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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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範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票、股權等。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婚前協議五大誤區,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簽訂婚前協議五大誤區

  1、被逼簽訂的協議無效,得雙方平等協商後簽訂

既然是協議,必然要求雙方平等協商後簽訂,保證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簽署,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確認。

當然,法律是規定了,但還要有證據能夠證明。問題是這種證據很難取證。曾經有一個案例,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男方婚後的工資收入所得的80%都歸女方所有,離婚時女方要求按此協議分割財產。男方提出當時他並不同意簽署該協議,前一天晚上女方抱着孩子跳河,逼男方寫好協議,第二天女方拿着刀對着她自己的喉嚨,逼男方在協議上簽名。庭審中女方堅決否認存在脅迫的情形,因男方無法提供證據,法院認定協議有效。因此,作為被脅迫方,如果被逼無奈要籤不平等條約,一定要保存自己被逼的證據。

  2、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離婚當事人經常被問的一個問題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些人可能會回答“我們沒什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各管各的。”再問有沒有協議,一般都回答沒有。這種情況並不屬於有財產約定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財產約定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將無法得到法院認可。

財產約定只需書面簽訂即符合形式要求,並不要求經過公證處公證。當然,公證處會盡量排除協議無效的情形,因此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更難受到挑戰。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安全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例如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將被認定為顯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誠協議中會約定一方對婚姻不忠,則離婚時淨身出户,類似約定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不被認可。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婚姻關係是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混合,財產協議中很容易出現和人身屬性有關的內容。例如,約定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則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還有的協議會約定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因為判斷子女的撫養權要以有利於子女為原則,因此類似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建議財產協議中只約定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問題,不要涉及人身權,更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權。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夫妻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家庭資產還是公司資產認識不清,因此籤協議的時候可能會把他人或公司的資產包括在內。例如,民營企業家通常都存在家庭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情況,他們可能會把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房產、汽車作為個人資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處分他人財產的協議無效,在籤協議時要先明確財產範圍。

有人説“結婚不是互相凝視對方的眼睛,而是互相凝視共同的目標。”籤一紙協議,卸一身負擔,對很多家庭來説反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避開協議的5大雷區,這樣既能深情地凝視對方的雙眼,又能安心地一起望向詩和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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