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審計方式

來源:文萃谷 2.21W

通過審計,使簽訂固定總價的項目始終處於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中,減少工程造價“黑箱子”的發生,以保證固定總價的真實、準確、合理、合法。那麼固定總價合同的造價審計方法有哪些呢?

固定總價合同審計方式

  一、引入事前監督機制,加強對合同金額的監督

建設單位與承包商簽證固定總價合同一般都是依據工程預算,因此如果能對工程預算環節進行審計監督則能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工程造價中高估冒算的發生。而且由於此時工程合同尚未簽訂,因此可以直接對合同各分項的金額以及工程總價進行監督、控制。

工程造價主要取決各項工程量和單價,一般的工程造價概預算不外乎這兩個主要因素進行計算,因此審計工作可以通過對照設計圖、施工圖核算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實現對計量的監督;由於一般工程項目週期加長,因此對於各項單價的確定,除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外,還應從歷史變化規律、市場行情等方面進行多方面綜合考慮,儘量減少可預見的單價變動(對審計而言,主要是週期性或是市場供求關係變化引起的單價下跌)而導致的合同金額不準確,通過這些工作可能從事前監督的角度,從被動的項目決算審計轉入到事前主動的預算審計中。

此外,在這一階段還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審計部門事先介入工程合同金額的.確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應該嚴格依據造價預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審計部門應在預算開始時即同步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否則會影響合同簽訂的時間,導致工程項目延期或是事前審計被擱置。

  二、完善事中跟蹤審計機制,加強對隱蔽工程、設計變更的跟蹤與監督

合同簽訂後,工程往往進入實施階段,這一階段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進行跟蹤審計,工作的重點在於對隱蔽工程、設計變更以及及時有效的監督、記錄,為日後的審計工作做好準備。

對於隱蔽工程的審計是工作難點,介入得過早或過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審計效果,對此項目的審計需要完善跟蹤機制,保存對項目進展的關注,該出手時就出手。還可以建立長效的週期性通報制度,讓承包商主動通報或是審計部門主動取得工程進展信息,或是建立隱蔽工程里程碑通報制度,讓承包商在審計部門希望介入的時點主動通報工程進展情況等。此外,還應在制度上確立審計部門與隱蔽工程驗收監督的權利。

工程項目實施中的變更也是審計工作的難點之一。這類工程任務本身一般並不複雜,複雜之處在於任務變更往往是某任務減少和某任務增加並存,如果按通常做法進行事後決算審計,則會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減少工程量上糾纏,一直扯皮不清。我認為對於變更任務應繼續加強跟蹤審計力度,在事中儘可能地監督每項變更充分了解、摸清增減情況,收集充分的審計依據,為決算審計做好準備工作。

此外,由於審計人員不是工程技術人員,不可能仔細瞭解每項任務或者變更的相關內容,這一方面需要承包單位的配合,另一方面尤其重要,要加強與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合作,確保審計工作的有效進展。

  三、建立事後對合同執行、設計變更的檢查、審核機制

工程完工後,對項目的決算審計是實現審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在審計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兩個審計環節缺失,加之《合同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是我們無法打開工程造價“黑箱子”,決算審計停留在對具體工作實施與否的定性審計上,使審計工作不能深入進行、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如果能有效的實現工程項目事前、事中審計,在一定程度上能變被動為主動,深入地開展審計工作。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結合合同內容、設計圖、竣工圖、監理單位等審核工程具體實施完成情況,對於沒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進行核減;結合事中隱蔽工程驗收情況,核減沒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對於設計變更,由於屬於合同外新增內容,完全可以依據《審計法》進行完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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